商標局發(fā)布2018商品服務類別名稱申報指南

2018-01-05

  為貫徹落實《工商總局關于大力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方便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申報商品和服務項目的類別及名稱,制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項目申報指南》。

  一、商品和服務項目分類概述

  現(xiàn)行尼斯分類將商品和服務分成45個大類,其中商品為1~34類,服務為35~45類。

  商標局將尼斯分類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劃分類似群,并結(jié)合實際情況增加我國常用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制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為申請人申報商標注冊時使用。

  二、商品和服務項目分類申報原則

  首先,應當依據(jù)尼斯分類進行申報。

  其次,申請人在申報《區(qū)分表》上沒有的商品和服務項目時,應根據(jù)類別標題、【注釋】,比照標準名稱申報類別。

  第三,根據(jù)類別標題、【注釋】,比照標準名稱仍無法分類的,按照分類原則申報?!?

  尼斯分類以及《區(qū)分表》對商品和服務項目進行分類時,一般遵照商品分類和服務分類原則?!?

  三、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申報基本要求

  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時,應首先考慮使用《區(qū)分表》中已列出的標準名稱。在申報時,應填寫具體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即《區(qū)分表》中六位代碼之前的具體名稱。

  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時,還可申報《區(qū)分表》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但應符合相關要求。

  四、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申報注意事項

  我局依照《區(qū)分表》分類體系及分類原則,在總結(jié)商標注冊申請受理工作經(jīng)驗的基礎上,整理出若干示例進行解釋說明,供申請人參考。以下示例并不能涵蓋所有申報情形。

  1.含有表示概括性的詞語

  由于外延范圍不清,可能含有多種商品或服務項目,概括性詞語不宜出現(xiàn)在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中。

  2.描述性詞語

  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中可出現(xiàn)說明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成分、銷售渠道、消費對象,或者服務的目的、內(nèi)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的描述性詞語。但此種描述應是對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客觀說明,可為限制性或具體化描述。不宜含有廣告宣傳、過度修飾、擴大渲染等描述性詞語。

  3.外文音譯為中文

  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中含有外文音譯為中文的,如外文音譯為中文的接受程度低或使用范圍較小,或不是外文的規(guī)范中文名稱,則不宜申報。

  4.含有外文字母

  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應使用規(guī)范簡體漢字申報,外文字母不宜出現(xiàn)在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中。一般來說,中文指代含義明確且集中、使用頻率很高、使用范圍廣泛的英文縮寫可以申報。

  5.含有地名

  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一般不宜出現(xiàn)地名、“原產(chǎn)地”、“產(chǎn)自于”類詞語。

  五、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申報不規(guī)范示例

  申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

  1不屬于申報類別。

  2.包含兩個或兩個以上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3為提交申請時施行的尼斯分類和《區(qū)分表》已刪除并不再接受或已移至別類的項目名稱。

  4.包含兩個或兩個以上商品或服務項目。

  5含混不清,指代不明,或是過于寬泛,不足以確定其所屬類別,易產(chǎn)生誤認。

  6.含有“賭”、“賭博”、“占卜”、“算命”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gu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詞語。

  尼斯分類和《區(qū)分表》每年都會修訂調(diào)整,本指南中所列商品和服務項目的類別和名稱可能會發(fā)生變化。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時,應當依照提交申請時施行的版本進行申報。商標局將根據(jù)商標注冊申請受理工作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對申報指南內(nèi)容進行改進,以滿足廣大申請人的實際需要和商標注冊申請工作的發(fā)展要求。(來源:中國商標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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