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常妮妮
近日,筆者在搜索某一侵權信息時,在某一款葡萄酒的背標上發(fā)現(xiàn)了這一標識“ ”?!袄焙汀胺啤迸赃吘幸炎陨虡说臉俗R(?),且這四個字旁邊明確標注了“商標持有人授權”。在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網(wǎng)檢索發(fā)現(xiàn),第34084876號“ ”商標和第34095393號“ ”商標(均為第33類)確為兩件已注冊商標,且分別由注冊人高賽和深圳市法美澳葡萄酒進出口有限公司持有。
眾所周知,拉菲葡萄酒在全球享有超高的知名度?!癈hateau Lafite”即為國人常稱的“拉菲酒莊”,又譯為“拉菲酒堡”、“拉菲堡”、“拉菲莊園”等。Chateau Lafite(拉菲酒莊)成立于1234年,是世界最知名的葡萄酒酒莊,其生產(chǎn)的“LAFITE拉菲”葡萄酒歷來以高貴優(yōu)雅著稱,在頂級葡萄酒中獨樹一格,早在18世紀初便聞名歐洲。Chateau Lafite(拉菲酒莊)已經(jīng)在全世界范圍內(nèi)廣泛申請注冊了“LAFITE”商標,是該商標的真實所有人。在中國,Chateau Lafite(拉菲酒莊)早于1996年10月10日就在第33類“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第1122916號“LAFITE”商標,并于2007年7月26日申請注冊了第6186990號“拉菲”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3類“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該中文商標是商標“LAFITE”的對應音譯。此兩件商標已經(jīng)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取得了極高的知名度,且“LAFITE”商標已經(jīng)多次被商標局、商評委、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拉菲”商標被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LAFITE拉菲”葡萄酒被法院認定為知名商品,“拉菲”被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進一步在商標網(wǎng)檢索后,筆者發(fā)現(xiàn)第34084876號“ ”商標的原持有人為河南省卡斯特莊園葡萄酒有限公司,經(jīng)轉(zhuǎn)讓后,目前由個人高賽所有。第34084876號“ ”商標和第34095393號“ ”商標雖然由兩位不同的主體持有,但此兩件商標的申請日、核準注冊日、專用權期限、代理機構均完全相同,指定商品雖不完全相同,但均包含“葡萄酒”等商品。這兩件商標無疑是為了規(guī)避審查,將在葡萄酒上的馳名商標“拉菲”拆分為“拉”和“菲”,分別添加其他修飾詞語,使商標呈現(xiàn)為“拉X”和“菲X”,然后將此類商標組合使用,便完美成為受保護的注冊商標“拉菲XX”。經(jīng)查,高賽名下還有第37520455號“ ”商標(第33類,現(xiàn)已注冊),第36812183號“ ”商標(第33類,現(xiàn)已注冊),可分別與“ ”商標組合成“拉斐傳說”和“拉菲傳情”。深圳市法美澳葡萄酒進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現(xiàn)還有第37508312號“ ”商標(第33類,現(xiàn)處于異議程序)和第29068227號“法萊山谷拉菲葡園”商標(第33類,完整包含“拉菲”,現(xiàn)已無效)。其中商標“ ”可與高賽名下的“ ”組合成“拉斐傳承”。此外,河南省卡斯特莊園葡萄酒有限公司名下亦有第35585649號“ ”商標(第33類,現(xiàn)處于異議程序)等商標,均完整包含與“拉菲/LAFITE”商標近似的商標“拉斐”。
除此“花式”攀附名牌的情況外,筆者還在撰寫其他案件中發(fā)現(xiàn)鄭州新士鑫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了第34996611號“ ”商標和第34993057號“ ”商標(均為第33類)。這兩件商標組合起來即為“拉菲精選”,其攀附名牌的惡意亦顯而易見。目前這兩件商標均已因駁回而無效。推斷應該是商標組合起來與拉菲酒莊的在先商標“拉菲LAFITE”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被駁回。
綜上可見,前述申請主體將獨創(chuàng)性極強的馳名商標“拉菲”一拆為二,再分別搭配上其他顯著性較弱的詞匯(如,“傳承”、“傳說”、“傳情”、“精選”等),將“拉菲”與此類詞匯按照上下結構排列(如 等),再將該組合拆分為“拉X”和“菲X”進行申請,完美避開審查。尤其是前述三個申請主體,為了規(guī)避審查,甚至采用了不同的申請主體來“分工”申請,之后在實際使用中將獲準注冊的商標進行組合使用,具有明顯攀附拉菲酒莊“拉菲LAFITE”名牌的主觀惡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查詢資料后,筆者發(fā)現(xiàn)了如下在先類似判例:
2017 年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其第1424486號“ ”商標、第6647559號“歐普照明OPPLE ”商標、第 6401562 號“歐普”商標、第6401564號“OPPLE”商標(以下稱為“引證商標”)對張繼良名下的第11211007號“ ”商標、第11211008號“ ”商標及第10533879號“ ”商標(以下稱為“爭議商標一、二、三”,均指定在11類)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判斷兩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一般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同時需要考慮商標本身顯著性、在先商標知名度及使用等因素。
盡管爭議商標一、二“ ”、“ ”單獨來看,確實與引證商標“ ”、“歐普照明OPPLE ”、“歐普”、“OPPLE”在整體外觀和文字構成上差異較大。但是,觀察可知,爭議商標一、二均為左右結構且無具體含義的純文字商標,文字字體形式大小基本相同,放置在一起來看,根據(jù)普通公眾對語句以及整體詞匯的理解,極易被識別為“歐普完美藝術空間”,顯著識別部分“歐普”與歐普公司的“歐普”在文字構成上完全相同。此外,歐普公司的“ ”商標具有一定獨創(chuàng)性,且經(jīng)長期廣泛宣傳使用,在前述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在“燈;日光燈管”商品上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且其中文“歐普”商標與英文“OPPLE”商標已形成了對應關系。因此商評委裁定對爭議商標一、二、三予以無效宣告。
“拉菲/LAFITE”品牌與“歐普/OPPLE”品牌均為其所有人獨創(chuàng)的商標,商標本身顯著性極強;且二者商標經(jīng)過長期廣泛地宣傳使用,享有超高的知名度(尤其是享譽全球的拉菲)。其他主體在申請注冊商標之時,理應注意避讓,而不應惡意攀附,為自己牟取不正當利益。
近年來,以攀附名牌為目的的惡意申請、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具有一貫復制、抄襲和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故意且申請注冊的商標明顯超出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需等行為此起彼伏,層出不窮,違背了《商標法》關于禁止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立法精神,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且有損市場競爭秩序。新法的修改和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對此類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進行了有效地遏制,對知名度高、獨創(chuàng)性強的商標給予了較高水平的保護。在日常撰寫案件及答復咨詢時,不妨多留意下申請主體名下商標的拆分組合情況,以便及時發(fā)現(xiàn)此類“花式”攀附名牌的行為,并對其進行精準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