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芬蘭商標修法管窺全球商標制度發(fā)展趨勢

2020-03-13

  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朱剛琴

 

  引言  二十一世紀的今天,互聯(lián)網經濟的爆炸式發(fā)展猛力推動了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前行步伐。全球經濟一體化,使得具有地域性的不同國家多樣化商標制度對品牌所有人的影響日趨凸顯。在此背景下,科技的發(fā)展、品牌所有人對統(tǒng)一商標制度以便于理解和應用的期盼、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法律和技術援助的推動,促使全球商標制度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趨同化發(fā)展。

  在2019年短短一年間,加拿大、中國、巴西、馬來西亞、芬蘭等對全球市場經濟有舉足輕重影響的諸多國家,相繼大幅度修改并適用新商標法,甚至緬甸存在從無至有設立商標法的重大變化。對此現(xiàn)象,詳細了解各國商標法變化的具體內容,不難發(fā)現(xiàn),全球商標制度正在趨同化發(fā)展,看似紛雜的不同國家商標法條變化內容深深烙刻著電子時代全球化經濟的印記。為便于中國品牌權人了解這一趨勢,并充分運用這一趨勢進行商標確權并維權,筆者以“一帶一路”國家之一“芬蘭”為例,展示全球國家趨同的商標制度變化。

  芬蘭從2019年5月1日開始實施新商標法,其修改內容涵蓋了從商標確權至維權的全方位內容,主要如下:

 

  一、改法后,芬蘭商標申請不再必須提交圖片格式標樣,可以多媒體形式展示。

  隨著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可以區(qū)分商品來源的標志不再被局限為普通靜態(tài)商標,動態(tài)商標基于互聯(lián)網多媒體技術有了理想的發(fā)展和傳播空間,因而,包含聲音商標、嗅覺商標及全息商標等各種形式的動態(tài)商標因已實際存在、以及可預見今后能夠持續(xù)性發(fā)展的特征,逐漸成為需被各國商標法規(guī)容納接收的對象。因而,發(fā)展動態(tài)商標并爭取保護不失為國內企業(yè)今后可以選擇的一個方向。

  在中國,聲音商標已成為可被接受申請的類型,可以預見,待今后技術成熟后,嗅覺、全息、位置等新型商標的注冊保護也會逐漸成為可能。

 

  二、改法后,芬蘭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和續(xù)展需在線電子提交申請。

  在互聯(lián)網技術的發(fā)展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實際技術支持下,商標案件電子提交已成為全球式發(fā)展浪潮。電子提交,帶來的便捷不僅在于提交申請方式的高效,更帶來了證書電子化方便使用、商標檔案電子化便于信息公開等諸多優(yōu)勢。目前,在歐盟、中國、巴西、阿聯(lián)酋等全球諸多國家,商標注冊證發(fā)放形式轉變?yōu)殡娮影孀C書已成為常態(tài)。即將于2020年實施新商標法的緬甸,其計劃啟動的第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即會為基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技術支持在線辦理。

  對于國內品牌權人來說,若是了解到某國下發(fā)電子證書,也可以推論該國商標檔案大概率也已實現(xiàn)電子化管理,因而可以積極低成本實現(xiàn)查看商標檔案、監(jiān)測了解搶注情況。

 

  三、改法后,芬蘭商標申請的商品/服務應當提供細化描述。

  熟悉商標制度的權利人基本知曉,全球大多國家商標制度適用或參考適用尼斯分類,即,將全部商品或服務劃分為45個類別,每個類別有寬泛的大類群組名稱,也有具體的細化商品/服務名稱。商標申請則需在特定的商品/服務上申請保護。

  根據(jù)芬蘭新《商標法》,自2019年5月1日新法實施后,該國不再接受申請人提交的商標申請注冊于大類群組名稱、或是含義過于寬泛的商品/服務名稱上。在新法適用前,原芬蘭商標注冊商品/服務已經是大類群組名稱的,則商標受保護范圍限縮為群組名稱字面含義;此外,基于舊法申請的注冊商品/服務范圍表述寬泛的商標,在辦理續(xù)展時,需對商品進行規(guī)范化細化修改。

  在全球商標量激增、而注冊人實際經營產品或服務有限的情況下,申請商品/服務細化無疑能為善意的不同申請人間避開并識別直接沖突起到正面作用。事實上,品牌權人遇見商標申請沖突阻礙后,將申請商品/服務細化,遇見很多看似存在沖突的品牌權人時,將是能與其得以和平商談共存的有效策略。

 

  四、改法后,芬蘭商標受保護周期從申請日起算。

  根據(jù)芬蘭新《商標法》,新法實施后,新申請商標有效期從原注冊日起10年修改為從申請日起算10年。

  無論商標有效期從申請日還是從注冊日起算,對各國官方管理方便層面和對商標權人的有利程度上各有優(yōu)劣勢,無法絕對評論孰優(yōu)孰劣。不過,經統(tǒng)計全球182個存在商標制度的國家/地區(qū),一項客觀事實為,80%以上國家/地區(qū)的現(xiàn)行商標制度為有效期從申請日起算(其中申請日起算為146個,注冊日起算為36個)。此外,近兩年芬蘭、老撾等國先后在修改后的商標法中,將商標有效期起算日從注冊日修改為申請日,體現(xiàn)了全球國家選擇方式的日趨統(tǒng)一。

 

  五、改法后,芬蘭商標異議程序增加冷卻期制度。

  冷卻期制度為歐盟商標異議制度的一個較為典型特征。芬蘭作為歐盟成員國之一,可以想見該制度學習于歐盟商標制度。商標異議冷卻期制度主要目的之一為商標爭議雙方提供協(xié)商談判和平解決沖突的時間。也就是說,官方鼓勵爭議雙方和平協(xié)商解決沖突。不僅芬蘭,2018年修改商標異議制度的阿根廷同樣引入了該冷卻期制度,而全球較多國家為商標異議程序提供了可延期的程序設置,這些程序的目的類似,都是為爭議雙方協(xié)商提供空間。該設置可以給國內品牌權人的啟示為,基于官方鼓勵的效果,和過于復雜程序設置引發(fā)官方裁決成本的高消耗,遇見境外商標沖突時,即使爭議雙方互為陌生人,采用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沖突,效果和成功率可能遠比我們想象中的高。這方面較區(qū)別于國內商標沖突解決主要方式。

 

  六、改法后芬蘭設立了商標撤銷和無效案件行政程序。

  芬蘭新法實施后,官方設立了商標撤銷或無效申請行政程序。即,申請人對芬蘭注冊商標基于注冊后連續(xù)五年不使用提起撤銷申請,或基于在先權利提起無效申請,向芬蘭市場法院提起司法訴訟程序將不再是唯一可選途徑,申請人還可以選擇向芬蘭專利商標局提起行政程序。據(jù)行業(yè)預測,該行政程序將有望于后期進一步延伸適用至芬蘭公司名稱撤銷領域。

  通常來說,商標行政程序較之于司法程序解決爭議更加高效且節(jié)省成本。但在諸多商標案件量不多的國家,例如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商標異議、撤銷、無效等雙方沖突案件只能選擇司法訴訟途徑,對于解決爭議成本和時間會消耗高昂。

  在商標高申請量引發(fā)沖突量日趨增高的現(xiàn)狀下,越來越多的國家設立商標沖突解決行政程序,這一措施為解決沖突提供了高效節(jié)省成本途徑的選擇,體現(xiàn)了一種各國官方逐漸趨同的共識。在此方面,可以說,中國基于高案件量一直走在前沿。

  全球商標制度趨同化發(fā)展已經在大步行進途中。希望撥開以上商標制度發(fā)展趨勢的面紗,能為爭取商標權的國內品牌權人指明方向。國內品牌權人進而得以放寬對未知市場商標制度的畏懼心理,積極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商標確權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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