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黃鶯
公告送達是商標審查、審理實務中常見的一種送達方式?!渡虡朔▽嵤l例》明文規(guī)定,商標局或者商評委向當事人送達的文件,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送達當事人。但由于實務中的情形較為復雜,在公告送達的情況下,亦存在多種可能性,如當事人未看到公告,或者看到公告后并實際領取相關文件等多種情形,在相關具體情形下如何計算起訴期限,存在一定的爭議,本文通過一個具體的商標行政案件試對此作出初步分析[1]。
一、案情簡介
申請人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針對某商標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申請。商評委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商標爭議裁定書,認定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照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
商評委作出被訴裁定后,向申請人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和被申請人某自然人送達。但送達被申請人的被訴裁定于2014年5月21日被郵局退回,商評委于2014年7月20日對被訴裁定向被申請人進行了公告送達。
被申請人2015年5月知曉被訴裁定,不服起訴,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案件。被申請人(原告)稱,被告商評委程序違法,采取公告送達方式導致原告未收到被訴裁定,違反法定程序,被訴裁定無效;被訴裁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予撤銷。
被告商評委答辯稱,被訴裁定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起訴已經(jīng)超過起訴期限,法院應不予受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在類似商品上,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法院維持被訴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稱,原告的起訴已經(jīng)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請求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在訴訟階段,原告提交書面訴訟意見,認為該案應當適用兩年訴訟時效,故其在2015年5月知曉被訴裁定,并于2015年7月15日提起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公告送達是指當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用其他方式送達時,行政主體可以用公告形式向相對人送達行政處理決定。公告送達是法定的送達方式,立法推定公告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一旦采用公告送達方式送達,公告期滿即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效力,而不以受送達人沒有看到公告而否定視為送達的法律效力。被告在向原告郵寄被訴裁定被郵局退回的情況下,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向原告送達被訴裁定,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違反法定程序。被訴裁定自送達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原告,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原先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才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辦理立案登記并交納訴訟費用,顯然已經(jīng)超過法定期限。同時,原告關于本案應適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不超過二年的規(guī)定的主張不符合《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且其亦未提供超過法定期限立案的正當理由,故依法應裁定駁回起訴。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上述《行政裁定書》后,原告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該《行政裁定書》現(xiàn)已生效。
二、裁判要旨
公告送達是法定的送達方式,立法推定公告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一旦采用公告送達方式送達,公告期滿即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效力,而不以受送達人沒有看到公告而否定視為送達的法律效力。
三、案件評析
(一)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
針對同一個位階的法律規(guī)范,法律適用的規(guī)則是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由全國人大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的《行政訴訟法》,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修改的《商標法》處于同一位階。《商標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是調(diào)整與商標有關的特殊社會關系?!渡虡朔ā芬?guī)定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商評委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對商標局、商評委作出的裁定、決定,《商標法》規(guī)定了生效條件和生效時間,對裁定、決定不服的救濟手段和期限,相比《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的救濟手段和期限,具有優(yōu)先適用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013年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商標法》另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直接適用《商標法》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原告在訴訟中主張應適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不超過二年的規(guī)定,不符合《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沒有法律根據(jù),被法院駁回起訴。
(二)法律推定的強行性
2014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fā)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以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送達的,自文件發(fā)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文件進入其電子系統(tǒng)日期的除外。文件通過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送達當事人?!?
本案中,商評委向原告郵寄被訴裁定被郵局退回后,于2014年7月20日向原告公告送達該裁定,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至2014年8月19日公告發(fā)布滿30日,視為原告收到該裁定。按照《商標法》收到通知之日三十日內(nèi)向法院起訴的規(guī)定,原告至遲應在2014年9月18日起訴。但原告2015年7月15日才向法院起訴,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又未提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合理理由,屬于超期起訴。所以,法院審理后做駁回起訴的行政裁定書。
(三)延伸思考
本案中,商評委2014年7月20日安排公告送達被訴裁定,至2014年8月19日視為送達,在沒有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下,被送達的當事人應至遲在2014年9月18日向法院起訴。實務中存在其他可能性,本文假設了幾種可能性作了進一步延伸思考,以明確相關情形下具體起訴期限的計算。
情形1:在2014年7月20日至2014年8月19日期間,即公告送達日之起三十天內(nèi),如果當事人注意到送達公告,比如,在2014年8月1日聯(lián)系商評委取得被訴裁定,那么實際送達時間為2014年8月1日,應以此計算起訴期限為2014年8月31日。在實際送達的日期(2014年8月1日)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視為送達日期(2014年8月19日)的情況下,根據(jù)證據(jù)裁判原則 “(運用證據(jù))證明勝于推定”,應采納實際取得被訴裁定的日期為送達時間并計算起訴期限,不再采用法律推定的送達時間計算起訴期限。
情形2:在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9月18日期間,即在法律規(guī)定的視為送達日期之后至起訴期限(不考慮中止情形)的期間,如果當事人注意到送達公告,比如,在2014年9月1日聯(lián)系商評委取得被訴裁定,那么,根據(jù)法律推定的強制效力,當事人受送達時間仍為2014年8月19日,仍應在2014年9月18日期限前起訴,不能以實際取得被訴裁定的日期(2014年9月1日)加三十天計算起訴期限。
情形3:在2014年9月18日之后,即起訴期限之后(不考慮中止情形),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未起訴的,商評委的裁定已生效。當事人即使注意到公告或知曉被訴裁定,到商評委領取被訴裁定,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也會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為起訴時已超出了法定的起訴期限,正如本文提到的原告做法,法院審理后駁回其起訴。
目前商評委的做法是在當事人領取的裁定或決定上分別注明“此裁定/決定送達公告時間”和“取文時間”。當事人應嚴格遵守《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正確計算起訴期限,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行政訴訟,以確保順利進入后續(xù)救濟程序。
注釋:
[1] (2015)京知行初字第042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