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是享譽世界的“LAFITE”“拉菲”葡萄酒的權利人,在中國的維權之路上除了面對在33類“葡萄酒”等相關商品上復制、摹仿、翻譯其商標的搶注人之外,還要面對不少在其他類別上注冊“LAFITE”“拉菲”近似商標的第三方。在不類似不相關的類別上,拉菲酒莊拿起了“馳名商標”作為武器,在維權路上披荊斬棘,而“拉斐特”城堡就是眾多搭便車的搶注人代表。近日,“拉斐特”城堡酒店第43類商標終被宣告無效。
基本案情:
北京拉斐特城堡酒店有限公司在其自主運營的網站上聲稱自己是一家“集酒文化、法式建筑、雕塑、園林藝術為一體,是舉辦大型演出活動、酒會、展示會、高檔會議和中西式婚禮的理想場所。”拉斐特城堡早在2007年開始就在第43類“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大量的“LAFFITTE”、“拉斐特”、“拉斐特城堡 CHATEAU LAFFITTE”商標,很明顯這些商標是對于拉菲酒莊的“LAFITE”、“拉菲”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拉菲酒莊針對其早期申請注冊的相關商標首先發(fā)起了無效宣告,其中包括中文“拉斐特”商標。
2015年10月8日,拉菲酒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商評委認為,爭議商標“拉斐特”與引證商標“LAFITE”的整體視覺效果有較大差異,且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與拉菲酒莊的“LAFITE”商標賴以知名的商品存在較大區(qū)別,對“拉斐特”商標作出了維持注冊的裁定。拉菲酒莊不服該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經過審理,一審北京知產法院和二審北京高院均認為,“LAFITE”商標在葡萄酒商品上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2007年5月17日之前已達到馳名程度,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拉菲酒莊通過多年的商業(yè)經營活動,客觀上已在“拉菲”與“LAFITE”之間建立了穩(wěn)固的聯(lián)系,我國相關公眾也通常以“拉菲”指代“LAFITE”。在此情況下,本案訴爭商標“拉斐特”是對引證商標“LAFITE”的復制、摹仿、翻譯。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自助餐廳、飯店、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雞尾酒會服務、酒吧”等服務上會誤導公眾,訴爭商標應當被宣告無效。
案件焦點:
本案的難點和焦點在于論證中文“拉斐特”是對“LAFITE”的復制、摹仿、翻譯,且在“葡萄酒”上馳名的“LAFITE”商標可以跨類保護到第43類“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相關服務上。
集佳提交了大量的使用和宣傳證據來證明“LAFITE”商標的馳名情況,以及“LAFITE”與中文“拉菲”已經建立了穩(wěn)定的一一對應關系。不同于國內企業(yè)商標認馳可以提供審計報告、銷售發(fā)票等文件證明使用,針對國外客戶,我們需要從各個角度、各個維度盡量地去搜集更多的證據。知名度證據的強弱直接影響著商標馳名效應的大小和該馳名商標受到跨類保護的范圍和波長。“葡萄酒”商品與“飯店、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等服務并不直接相關,需要大量的證據支撐,才有可能認定混淆誤認。
拉菲酒莊提交的證據包括網站、報紙及期刊雜志的報道,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海關進出口單據,與國內經銷商的許可合同、發(fā)票、價格優(yōu)惠單,電影中提及“LAFITE/拉菲”葡萄酒的網頁公證等等,涵蓋了主動使用、宣傳和被動使用、知名度的證據,從各個角度證明了“LAFITE”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達到了馳名程度,且與中文“拉菲”形成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可以跨類保護到第43類的服務上。
同時,針對本案,我們也提交了商標申請人的惡意證據,包括其商標申請注冊的情況,以及已經在先的其他案例中“LAFITE”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被跨類保護的記錄,作為法院判決的參考。
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中文商標被認定是對英文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和翻譯,馳名商標被跨類保護到非密切關聯(lián)的商品和服務上。
雖然案件僅僅是關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適用問題,但卻涉及到商標近似性的判定、中英文商標唯一對應的判定、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判定、商標申請人惡意的衡量等各個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在論證和舉證時必須全盤考慮,缺一不可。只有形成全局性的思維,守住權利的關口,抓住每一個細節(jié),才能贏得案件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