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在CHATEAU D’AUSSIERES葡萄酒剛剛進入中國市場時,代理商們試圖為其尋找一個恰當?shù)摹⒗世噬峡诘闹形拿Q。“CHATEAU”為外文中的既有詞匯,含義為“酒莊、古堡”,“D’”為法語中表示所屬關系的介詞,無實際含義。最終選擇了“奧希耶”作為“AUSSIERES”的中文翻譯,并經過多年來在相關領域中的口口相傳,為公眾所熟知。但是由于沒有及時注冊該中文商標,2010年“奧希耶”商標被福州賀蘭山思域酒業(yè)銷售有限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搶注。
2015年12月1日,奧希耶莊園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第8836240號“奧希耶”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商評委認定“奧希耶”與引證商標“CHATEAU D'AUSSIERES”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有明顯區(qū)別,對該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奧希耶莊園不服該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8年3月29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奧希耶莊園對“CHATEAU D'AUSSIERES”和“奧希耶”標識進行了大量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AUSSIERES”與“奧希耶”已經形成了一一對應關系。由于“奧希耶”與“AUSSIERES”形成的這種穩(wěn)固的聯(lián)系,如果允許訴爭商標核準注冊,必然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2019年3月18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
案件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爭議商標“奧希耶”與引證商標“CHATEAU D'AUSSIERES”是否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奧希耶”與引證商標“CHATEAU D'AUSSIERES”在沒有任何其他證據輔助的情況下很難認定為近似商標。集佳在代理本案的過程中總結了在先類似案例的舉證要點:第一,對于知名度證據的搜集要全面、充足、有說服力,足以證明中外文商標之間建立的關系達到了“一一對應”程度的關系;第二,證據產生的時間要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第三,證明這種穩(wěn)定的聯(lián)系已經是被相關公眾客觀、普遍認知的事實,難以被割裂,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很大。再加上爭議商標所有人在申請注冊“奧希耶”商標以外,還申請了其他著名葡萄酒品牌的中文譯名作為商標,例如“愷洛”、“杜哈米雍”等,更加印證了對方的主觀惡意。爭議商標如果維持注冊,必然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打破判定商標近似性的固有標準,中文商標與外文商標只要形成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仍然構成近似,為打擊惡意搶注知名外文商標中文譯文為商標的行為提出了方案。在判定商標的近似性時不局限于從物理上進行比對,而是綜合考量外文商標的知名度、相關消費者的認知、搶注人的惡意等方面進行全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