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盧蓓
今天想跟大家聊一聊我們所從事的“專利法律服務”這個對業(yè)外人士來說相對陌生的行業(yè),由于本文的目標受眾是不了解本行業(yè)的所謂“外行”,所以本文不涉及艱深的技術或者法律問題,大家在辛苦工作之余,偶然看到本文,當作休閑、看個樂呵,即可。
之所以我在題目中稱之為“專利律師”,是因為我曾經無數次的向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費力不討好的解釋什么是“專利法律服務”以及我名片上真正的職業(yè)頭銜“專利代理人”到底是什么鬼,末了,人家大多回一句,“哦,原來是專利律師啊”。所以,為了尊重人民群眾對于這一行的樸素認知,我們姑且稱之為“專利律師”吧。
什么是專利法律服務
首先,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專利律師,也就是專利法律服務,到底是怎樣一種職業(yè)?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想先介紹一下專利法律服務所涵蓋的幾大類具體職業(yè):
專利代理人,主要從事專利文件撰寫、專利審查意見答復以及出具專利法律意見等非訴訟業(yè)務,有時也會延伸到專利無效/侵權等訴訟業(yè)務。應該說,這一職業(yè)占據了整個專利法律服務就業(yè)市場的至少半壁江山,也是對法律基礎缺乏的理工科畢業(yè)生最友好的一類職業(yè)。
這一服務首要的目的是幫助企業(yè)/個人獲得能夠有效保護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權,并且在有需要時幫助維持其專利權的有效或者攻擊他人的專利權使其無效。日常主要的工作就是在申請人所提供資料的基礎上撰寫出符合專利法要求且能夠最大限度保護申請人利益的專利申請文件(如果申請人是外國企業(yè)/個人,那么專利代理人可能無需重新準備申請文件,只需將申請人提供的外文申請文件翻譯成中文即可),然后在審查過程中代表申請人與審查員討價還價,最終既使得專利申請得以授權又使得授權的專利保護范圍滿足申請人的商業(yè)需求。
這些工作聽上去簡單,但其實是一件極度依賴專業(yè)技能的工作,這是因為專利法律制度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為了實現(xiàn)其立法目的,構建了一個復雜且精巧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專利審查并非是僅僅能授權和不能授權這么簡單的兩分法,而是需要解決很多很多的問題,比如:
一項發(fā)明究竟應當不應當授予專利權?現(xiàn)代科技涵蓋廣博的領域,如何建立一套公平且一致的標準來判斷不同領域中千差萬別的發(fā)明是否應當授予專利權?例如蘋果公司的手機滑動解鎖、Gilead的索非布韋、中車公司的高鐵相關發(fā)明,這些發(fā)明是否應當被授權專利?
如果一項發(fā)明應當被授權專利,那么給予其的專利權保護范圍應當有多大?比如分子生物學上個世紀最重要的發(fā)明之一:PCR技術,在給這一技術授予專利時,應當給予怎樣的保護范圍呢?Mullis當年研發(fā)出這一技術時僅僅只測試了包括beta-Globin和HLA在內的很少幾種模板,那么專利保護的范圍是僅限于這幾種模板呢還是可以擴展到其他DNA模板?而且,Mullis最早研發(fā)時使用的酶也僅僅是大腸桿菌聚合酶而非后來廣泛使用的耐高溫聚合酶,那么專利保護的范圍是否可以延及任何聚合酶(包括耐高溫聚合酶)?感興趣的同學可以自行下載PCR技術最早的兩篇美國專利US Patent No.4,683,195和US Patent No.4,683,202,看一看授權的保護范圍究竟是怎樣的。
再者,如果幾個人同時做出類似的發(fā)明,將專利權授予誰?一個最現(xiàn)成的例子就是Jennifer Doudna和張鋒的CRISPR專利之爭,這一爭端的結果讓我們拭目以待。
正是由于專利申請乃至專利授權之后的各個法律程序中需要解決大量上述類似問題,而且申請人自己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來學習專利法又得不償失,所以需要對專利所涉及的技術有充分的理解并且通曉專利法的專業(yè)人士分別與申請人和專利審查員進行溝通。因此,專利代理人絕大多數是理工科出身,尤其對于某些前沿科學分野(例如生物),理工科碩士學位是最基本的要求,博士、博后也絕不鮮見,我甚至曾見到有做過PI的轉行來做專利代理人。絕大多數轉行到專利法律服務行業(yè)的生物博士選擇的都是這一職業(yè),我自己也是一樣(雖然我其實半途而廢,并沒有拿到博士學位)。
此外,由于上面這些要求,專利代理人的執(zhí)業(yè)領域通常相對較窄,化學專業(yè)背景的專利代理人幾乎不會去做通訊、電子類的專利申請,反之亦然。
狹義的專利律師,即專門幫人打專利相關訴訟案件的律師,主要包括專利侵權訴訟、專利無效訴訟、專利權屬糾紛以及與此密切相關的侵犯商業(yè)秘密、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訴訟等等。根據有關方統(tǒng)計,2013-2015年中國專利侵權訴訟審結案件共4388件,例如,著名的英國戴森公司在中國僅僅就無葉風扇這一種產品就提起過20次專利侵權訴訟,再比如,我所在事務所的律師在2015年代理中華化工在荷蘭海牙地區(qū)法院應對其海外競爭對手發(fā)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獲得終審勝訴。
盡管專利律師的戰(zhàn)場是在法庭上,然而真正決定成敗的往往都是在法庭之外,所以專利律師的工作其實同專利代理人差不多,文案工作占據了工作時間中的絕大部分,查找和閱讀中外文資料、為客戶起草起訴狀和答辯狀、向客戶報告案情、開會溝通研究案情,而法庭上的唇槍舌劍往往是之前所下功夫的厚積薄發(fā)。
在中國,這一類律師既有純法律專業(yè)背景出身,也有理工科本科轉讀法律學位(第二學士或者法律碩士)或者自學法律通過司法考試轉作律師的。但是,一般來說,這一類人的工作更加關注法律問題,而不是技術問題,因此理工科背景對于狹義的專利律師來說并非那么不可或缺,反而是法律基礎必不可少,要么是通過了司法考試取得了律師執(zhí)業(yè)資格,要么是接受過全日制的法律/法學碩士教育;另一方面,專利律師的執(zhí)業(yè)領域也并非那么涇渭分明,機械專業(yè)本科畢業(yè)的專利律師一樣可以打贏化學類案件的專利訴訟。因此,對于苦熬多年的生物博士來說,年齡偏大以及缺乏法律基礎,直接轉行從事這類職業(yè)的難度較大,需要的前期準備也較多,如果想要選擇這樣一條路,必須要深入地考慮各方面因素的平衡以及機會成本。
企業(yè)法務(IP部門),也就是我們通常所稱的“in-house”,在規(guī)模較大、專利/商標申請數量較多的企業(yè)中一般會有專人管理相關知識產權事務,一般隸屬于法務部或者研發(fā)部,匯報給法務總監(jiān)、知識產權總監(jiān)或者研發(fā)總監(jiān)。這類人所從事的工作和專利代理人很相似,但是相對而言,工作內容較雜,工作強度較小。此外,與事務所的扁平化管理不同,企業(yè)中的層級較多,對于IP法務而言,一般遵循著經理--高級經理--法務/IP總監(jiān)的路徑發(fā)展。
專利分析、專利咨詢和專利運營,這幾種服務會更加深入到企業(yè)經營的核心領域,其關注的要點更多地落在商業(yè),而非技術,所以從事這類服務的人可能會被要求具有更豐富的知識和經驗,例如對某一行業(yè)的深入理解、開闊的商業(yè)視野和商業(yè)嗅覺、金融以及投融資方面的專業(yè)知識等等。這一類職業(yè)的從業(yè)人員有一畢業(yè)就進入該行業(yè)的,也有從訴訟律師、專利代理人、審查員以及其他相關職位轉過來的。這一類職業(yè)的工作內容更加的龐雜和交叉,除了閱讀材料、分析專利、撰寫報告等文案工作之外,往往還需要頻繁的會見客戶、提供宣講、參加招投標,因此商務旅行的頻率要遠遠高于專利代理人。
專利審查員,不能算作真正意義上的專利法律服務,但是不論從工作內容還是從職業(yè)發(fā)展上來看,都與以上幾類密不可分,所以他們其實也是專利法律體系整個鏈條上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不可不說。專利審查員所處的位置和專利代理人正好相反,審查員的工作是盡量通過文獻檢索和分析找到專利申請中不符合專利法之處并向申請人指出,和發(fā)表科技文獻時的審稿非常相似。相比于代理人,審查員的日常工作內容可能更加單一,主要就是檢索和閱讀文獻、研究專利申請文件和撰寫各種審查意見(但是,由于身處于類似體制內管理的組織中,審查員往往需要參與大量本職工作之外的事務,如調研、研究課題、各種活動等等)。
專利審查員的背景大多與專利代理人一樣,理工科出身,許多審查員在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后,會選擇成為代理人、訴訟律師或者專利分析師。
法律、技術和商業(yè)
看了上面這些對各個不同類型專利法律服務職業(yè)的簡單介紹之后,各位是不是心里對專利法法律服務這個行當已經有了一個大致的印象了呢?一言以蔽之,專利法律服務是在專利法背景之下提供各種各樣的法律相關服務的服務性行業(yè),客戶購買這一服務的最終目的通常是為了獲得商業(yè)上的成功,同時,專利總是授予對現(xiàn)有技術做出了貢獻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因此,用三個關鍵詞可以大致描摹出這個行業(yè)的基本特征:法律、技術和商業(yè),下面,我想以這三個關鍵詞為線索分享一些我個人的經歷和感想,但愿能夠算作窺斑見豹,讓各位對這個職業(yè)能有一個更為豐滿的印象。
一入法門深似海
盡管理工科背景幾乎是這一行業(yè)的入行基本標準,但是法律思維的培養(yǎng)和形成卻仍然是這一職業(yè)最大的難點和挑戰(zhàn)。尤其是在中國的教育體系下,法科與理工科涇渭分明,具有完全不同的邏輯體系和游戲規(guī)則,在這種教育體系中成長起來的我們,在面對這種轉變時,可能會更加困難。
在眾多差異之中一個最顯著的區(qū)別是,科學追求的是真理,是客觀性和精確性,而法律講究的是平衡與調和,在對一件事情做出事實判斷之外還需要做出價值判斷,在法律面前往往沒有絕對的對或者絕對的錯,而只有相對的合理。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句廣為人知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簡明扼要地彰顯出法律與自然科學的不同。
雖然大多數時候審查員的質疑有理有據,但也有一些情況下,審查員會匪夷所思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質疑,此時就需要代理人具有良好的法律思維,厘清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比如,我們生物醫(yī)藥方向的專利代理人在應對審查意見時最經常碰到的一個問題是,審查員總是質疑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說人話:發(fā)明的貢獻太小,而要求獲得專利保護的范圍太大)。曾經有一次,有一位審查員質疑一件藥物組合物專利的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理由是權利要求中對藥物組合物中成分的限定是開放式的(即,還可以含有除了具體限定的成分之外的其他成分),如果該藥物組合物含有某些成分,將會無法實現(xiàn)其治療效果,因此這些具體方案無法實現(xiàn)發(fā)明的技術目的,應當從權利要求的范圍中排除出去。從科學角度來看,這一質疑看似十分有道理,沒錯,作為藥物組合物,其肯定不能含有某些對其療效有影響的成分。但是,只要我們稍一推演,這一質疑在法律層面就很難成立,我們都知道吃砒霜(或者其他毒藥)會死人,很顯然所有的藥物組合物都不能含有砒霜(近年來用砒霜治療白血病除外),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藥物組合物專利的權利要求都要加上一句:不含有砒霜。有毒的物質除砒霜以外還有千千萬萬,那么是不是藥物組合物專利的權利要求要將這些物質都一一排除呢?僅僅按照我們的經驗就能夠意識到這樣顯然是不合理的,事實上,即便嚴格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上這種將有毒物質一一排除的情況也是不需要的。審查員之所以提出上面的質疑,根本原因在于審查員并沒有理解法律相關規(guī)定的本意,僅僅是機械地應用法條的字面表述,片面地追求邏輯。 所以,選擇專利法律服務這一行業(yè),首要的任務是要將自己變成一個法律人,從這一刻起不再是一個追求真理的科學工作者,而是一個追求公平正義的法律人。
無技術不成活
盡管作為一個法律專家,并不要求我們專利代理人像發(fā)明人那樣成為某個領域中頂尖的技術專家,但是一個專利代理人對技術的理解嚴重影響著所能提供的法律服務的水平。這種影響是多方面的,首先,現(xiàn)代科技的發(fā)展日新月異,專利代理人如果連客戶所研發(fā)出來的技術方案都看不明白,又如何能夠將其歸納整理成為有效的專利文件加以保護以及應對審查員/第三方的質疑;其次,專利代理人在工作時需要與發(fā)明人保持深入的溝通,如果專利代理人/專利律師對發(fā)明所涉及的領域了如指掌、如數家珍,那這種溝通勢必極度高效且富有建設性;再者,在某些領域,專利代理人憑借對技術的了解,甚至能夠為發(fā)明人指明研發(fā)的方向,提供遠遠超出專利申請本身的價值。
比如,我曾經聽一家國外藥企的IP主管講過,說他們與某家事務所合作超過四十年,該事務所的律師比他們自己研發(fā)人員還要了解他們自己的技術,甚至有時候,還要就某些技術問題去請教律師。而該事務所就憑借這種對技術的深度理解,為這一藥廠的專利戰(zhàn)略乃至技術研發(fā)方向提供了大量建議。 因此,作為一個專利法律服務工作者,尤其對于專利代理人來說,深厚的技術背景非常重要,而且在工作中還要不斷的更新知識儲備,緊跟技術發(fā)展的腳步。
離科學很遠,離商業(yè)很近
對于剛剛入行的專利律師來說,大多都是從多年實驗室/科研工作的摸爬滾打中走出來的,也許有一些人輔修過經濟、商科的課程,也許也有一些人跟隨導師進行過一些商業(yè)產品的開發(fā),但是對大多數人來說,科學是他們所熟悉的,而商業(yè)則相對陌生。所以,這種追求科學的慣性會深刻地影響他們很長時間。
然而,事實上,專利從本質上來說,是完全根植于商品社會、根植于商業(yè)的一種法律制度,雖說所謂立法目的是促進技術進步,但是其實現(xiàn)這一目的的手段則是純粹的商業(yè)利益。所以,專利只有能夠給申請人帶來商業(yè)利益時,才有價值,當然,這種商業(yè)利益并不限于銷售專利產品,專利制度發(fā)展到今天,玩法早已五花八門,NPE、專利運營、標準專利、專利資助等等。所以說,我們專利代理人在服務申請人時,第一位考慮的絕對是商業(yè),是申請人在商業(yè)上的種種訴求,而不是科學。
總之,如果說專利法律制度是為智慧之火澆上利益之油,那么專利法律服務的最終目的就是為從科研到商業(yè)產出這個科技轉化的過程,拼上所缺的最后一片拼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