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張藝
專利說明書的撰寫質(zhì)量取決于技術(shù)特征的安排、技術(shù)方案的邏輯以及技術(shù)要點的布局等等因素。
但是筆者在答復審查意見的過程中,尤其是歐洲和美國審查意見,發(fā)現(xiàn)一些專利申請撰寫質(zhì)量很高,邏輯準確,實施例也非常詳盡,但是一些看起來很“不起眼”的術(shù)語,存在限定不清楚、上下位結(jié)構(gòu)不合理甚至幾乎沒有限定問題,最后這些術(shù)語反而成了答復審查意見的瓶頸。
本文列舉了近年來遇到的,僅僅由于術(shù)語沒有有效限定造成審查意見答復困難的一些實例,希望能為說明書撰寫提供一些思考方向。
一、有效限定,避免“范圍過大”
由于語言文化和思維方式方面的差異,有一些在漢語中清楚的概念或特征,英語國家的審查員會認為表述不清楚或范圍過大,特別是對“清楚(Clarity)”要求較高的歐洲。即使是對表述要求沒有那么高的美國,也會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
例如,某美國發(fā)明專利申請的權(quán)利要求中使用了這樣的限定:“基于控制器A傳送文件B的方法(a method for transmitting a file B based on a controller A)”、“基于接口D運行的進程C(a process C running based an interface D)”。在第一次審查意見中,審查員指出權(quán)利要求不符合35 USC 112的規(guī)定:
The examiner is not able to draw scope using the claimed phrase“based on”recited claims.
“基于”或“根據(jù)”是專利說明書中最常見的表述,通常描述“基于A生成B”或“根據(jù)A計算B”這樣的特征,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以上“基于A傳送B”和“C基于D運行”就不那么好理解了。
上述申請的實際方案是在控制器A之間傳輸文件B,控制器之間通過接口D通信,同時每個控制器上設(shè)置有進程C。幸運的是,說明書中提供了以上信息,相應(yīng)地修改權(quán)利要求之后克服了這一問題。
某歐洲發(fā)明專利申請的權(quán)利要求使用了這樣限定“根據(jù)模塊A、B和C構(gòu)建模型D(constructing D based on A,B and C)”。
而審查員指出“根據(jù)(based on)”是一個寬泛的表述,其本身不引起不清楚,但是這樣的限定不利于技術(shù)效果的潛在識別。審查員對“based on”的解釋是這樣的:
“Such formulations cannot contribute to the potential identification of a technical effect. Indeed,“based on” cover not only a particular condition/mechanism by which a decision/value is influenced by another factor to achieve a technical effect but also simultaneously covers the complementary condition where such effect is lacking. Therefore no technical effect can be achieved from such broad formulation alone,this being a pre-requisite for it contributing to the presence of an inventive step.”
而說明書中對模型D的定義是模型D包括模塊A、B和C?!鞍ā本褪歉_定并且清楚的限定。
除了以上的“根據(jù)/基于”,另一個常用卻同樣不清楚的限定是“對應(yīng)(corresponding to)”?!癈orresponding to”只能限定A元素與B元素之間有“對應(yīng)關(guān)系”。因此在不是“對應(yīng)關(guān)系”的情況下,建議使用其他表述。
例如,一個歐洲發(fā)明專利申請的方案是確定信號A(a signal A)和“與其對應(yīng)的歷史信號(a historical signal corresponding to A)”之間的相關(guān)性。通過說明書中描述的技術(shù)效果是判斷信號受外界影響而發(fā)生突變,可以看出發(fā)明人實際的意圖是確定同一信號的當前片段和歷史片段之間的相關(guān)性。然而,僅根據(jù)“對應(yīng)”一詞,無法確定是否為同一信號。
針對以上申請,審查員首先指出歷史信號“broad and unclear”,并且引用了一篇方案是獲取當前信號和模板信號之間的相關(guān)性的對比文件。
可以看出發(fā)明人意圖的“同一信號的當前片段和歷史片段”明顯與對比文件的“模板信號”不同。然而,由于說明書中沒有任何表明二者是同一信號的表述,不得不使用了范圍更小的答復方案。
二、合理布局上、下位概念
發(fā)明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發(fā)明人根據(jù)整個方案“發(fā)明”出的概念,往往需要在說明書中對其從多個層次進行限定,形成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在答復審查意見時,根據(jù)限定的層次,可以盡量爭取最大的授權(quán)范圍。
反過來說,如果上下位概念的層次不合理,也會造成一些問題。
例如,某歐洲發(fā)明專利申請中,在某權(quán)利要求中限定了模型A輸出:生成描述信息C(generation description information C)或參考描述信息B(reference description information B),其中生成信息A與輸入數(shù)據(jù)的第一相關(guān)性大于生成信息B與輸入數(shù)據(jù)的第二相關(guān)性(a first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generation description information C and the input data being greater than a second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reference description information B and the input data)。
這一表述看起來非常清晰,但是歐洲審查員用了很大篇幅來陳述它的不清楚:
These features are unclear because the generation network produces always whatever result it produces and makes no distinction between “generation description information C”and“reference description information B”.
How is the reader to interpret these features when trying to ascertain the scope of the claim or determine whether a description produced by the prior art belongs to one type or the other?
The criteria“a first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generation description information C and the input data being greater than a second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reference description information B and the input data”is unhelpful because the correlation measurement is not clear.
實際方案是,通過模型生成輸入數(shù)據(jù)的描述信息,然后對描述信息進行評價。因此以上生成描述信息C和參考描述信息B實際上都是針對一個輸入數(shù)據(jù)生成的描述信息,由于其質(zhì)量不同,也就是說,質(zhì)量好的判斷為“生成描述信息C”,而質(zhì)量差的判斷為“參考描述信息B”。
但是,本領(lǐng)域的一般技術(shù)人員可以理解的是,在對信息進行評價之前,是無法限定其質(zhì)量的。也就是說,在被模型輸出的時候,描述信息是沒有分類的。正確的邏輯應(yīng)該是,這個模型生成的描述信息需要經(jīng)歷一個后續(xù)的模型,才能確定其“相關(guān)性”,進而確定這個描述信息究竟是“生成描述信息C”還是“參考描述信息B”。
因此,合理的思路是:先限定“生成描述信息C”和“參考描述信息B”的上位概念,例如模型A生成的描述信息F,描述信息F包括“生成描述信息C”和“參考描述信息B”之一。之后對描述信息F進行評價,確定其是“生成描述信息C”還是“參考描述信息B”。
但是筆者在說明書中沒有找到這一上位概念,最終只能結(jié)合本領(lǐng)域通說觀點來解釋二者是同一信息,通過生成質(zhì)量區(qū)分現(xiàn)有技術(shù)的“描述信息”是其中的哪一個,但是審查員是否接受這一解釋還未可知。
又例如,某發(fā)明申請同時進入歐洲和美國,發(fā)明點非常明確,分析對比文件后也確定有明顯的創(chuàng)造性。然而,這個發(fā)明點涉及一個具體參數(shù)(例如,梯度),這個具體參數(shù)在說明書和權(quán)利要求中被上位成特征方向A (Feature direction A)。特征方向A不是現(xiàn)有技術(shù)已知概念,而說明書中沒有對這個概念進行任何解釋,僅提到這個方向A通過一個具體的梯度算法B獲得的。
審查員針對這一特征,提出:
It is not clear what should be defined by a feature direction A and how (based on which technical features) to determine whether some process does or does not determine a pixel main direction.
由于說明書沒有依據(jù),本案的最終解決方案可能是需要將“通過梯度算法B獲得特征方向A”加入到權(quán)利要求中。這個范圍顯然是不理想的。
即使在說明書中限定“特征方向A包括梯度”,“梯度可以通過梯度算法B獲得”,都能為本案爭取一個較好的保護范圍。
因此,對于發(fā)明中的術(shù)語,尤其非本領(lǐng)域公知術(shù)語,筆者建議:避免不清楚的表述;從多個角度進行描述,避免全文描述都一模一樣的情況;至少提供一個概括性的定義作為上位概念,并且提供解釋;合理定義多個層次的上下位概念。這樣在審查過程中,可以結(jié)合具體審查意見靈活選擇,爭取較大的保護范圍。
以上內(nèi)容主要參考了美國和歐洲的審查意見。由于個人經(jīng)驗有限,如有理解錯誤或遺漏,還請各位讀者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