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銀靜
“地名商標”指的是由地名構成或者包含地名的商標。地名商標在進行注冊申請時,通常會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或者《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被駁回。
首先,我們先來明確一下概念。
前述法條中所指的“地名”包括國內(nèi)地名和外國地名?!皣鴥?nèi)地名”指的是“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包括縣級行政區(qū)劃、地級行政區(qū)劃、省級行政區(qū)劃、特別行政區(qū),具體以我國民政部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qū)劃簡冊》為準?!巴鈬孛敝傅氖恰肮娭獣缘耐鈬孛?,如為我國公眾不熟知的外國地名,則不在禁止之列。
并且,根據(jù)《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的規(guī)定,“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包括全稱、簡稱,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別行政區(qū),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旅游城市名稱的拼音形式。“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包括全稱、簡稱、外文名稱和通用的中文譯名。
然后,我們再來看一下實際的案例:
案例1:第51601185號商標“ ”于2020年11月25日提出注冊申請,因被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駁回,其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其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較強的顯著性,經(jīng)申請人宣傳使用已形成可以與行政區(qū)劃名稱相區(qū)分的其他含義。并且,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營業(yè)執(zhí)照、門店照片、加盟合同、加盟門店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門頭照片、補充宣傳材料、線上銷售情況、引證商標的轉讓信息等證據(jù)。但是經(jīng)復審審查,申請商標中所含“湘西”是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簡稱,為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目前該案已經(jīng)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案例2:第53562586號商標“ ”于2021年02月04日提出注冊申請,被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依據(jù)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駁回,其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其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極強的顯著性。申請人自2001年起就已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申請多個中文、英文、圖形的組合商標,均被核準注冊并一直使用至今。申請人與本案申請商標類似的商標均在駁回復審程序中被核準注冊,申請商標亦應予以核準注冊。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企業(yè)簡介;商標檔案、商標注冊清單、商標注冊證;在先駁回復審決定書等證據(jù)。但是經(jīng)復審認為,“曼哈頓”是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蔓哈頓”與“曼哈頓”字型相近,申請商標的注冊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產(chǎn)地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規(guī)定的情形。此外,依據(jù)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獲準注冊之情形與本案不同,亦不能作為本案申請商標應予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
案例3:第G1483809號商標“ ”為馬德里國際商標申請,于2019年08月22日提出中國領土延伸申請,但是因其中的“BOHEMIAN”為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被駁回,其申請人先后提出駁回復審及行政訴訟,最終經(jīng)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以下終審判決:訴爭商標中包含的英文“BOHEMIAN”為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使用在指定復審商品或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功能效果及服務的來源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商標授權審查因各案事實情況不同可能結論各異,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是訴爭商標是否應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之情形并無不當。
案例4:第47133129號商標“ ”由“萍鄉(xiāng)環(huán)球PINGXIANGGLOBAL”構成,顯著識別部分為文字“萍鄉(xiāng)環(huán)球”。但是,“萍鄉(xiāng)”系江西省下轄地級市名稱。在被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駁回以后,其申請人雖然在復審及訴訟程序中提交了相關證據(jù),但是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具備超越了地名的第二含義,在此情形下,該商標仍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予以駁回。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地名商標符合以下情形時,通常都會受到駁回。
1、商標中由地名構成或者包含地名,并且和申請人的地址不一致。
如前述案例1,商標中“湘西”是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簡稱,而其申請人的地址為“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定王臺街道中山亭樂和城肯德基旁湘西姑娘泡菜店”,顯然和其地名所示地區(qū)不一致。又如案例3,商標中“BOHEMIAN”的意思是“波西米亞”,是中歐的地名,現(xiàn)在位于捷克共和國的中西部,而其申請人來自英國,和該地名所示地區(qū)也不一致。而且,不只是和地名表示完全相同的,如果是構成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聯(lián)想到地名,也會導致駁回。如案例2中的“蔓哈頓”與美國地名“曼哈頓”構成近似。
2、商標中包含地名同時也包含其他部分,雖然其中的地名和申請人的地址一致,但是商標整體未形成其他固定含義,其中地名仍作為單獨的識別部分。
如前述案例4,商標中除了地名“萍鄉(xiāng)”以外,還包含“環(huán)球”和“PINGXIANGGLOBAL”,但是“萍鄉(xiāng)”“環(huán)球”并非構成了一個完整統(tǒng)一的含義,仍然可以被拆分出來作為單獨的部分被識別。再如,第48563116號商標“ ”和第51343845號商標“ ”等,均因未形成其他固定含義而被駁回。
但是,地名商標也并非絕對不能獲得注冊,實踐中,也存在被核準注冊的地名商標。例如:
案例5:第4314063號商標“ ”早在2008年07月20日即獲得了注冊。但是在無效宣告程序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該商標的注冊構成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對其予以無效宣告。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該商標由外文“RHONE”及漢字“柔妮”組合而成,外文部分為“RHONE”,中國相關公眾對其進行識別時多會將其翻譯成漢字予以認知和記憶,且“柔妮”與“RHONE”并非形成唯一對應中文翻譯。訴爭商標將“柔妮”與“RHONE”匹配使用時,不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品來源于法國,在整體上含義可以與該地名相區(qū)分,故其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經(jīng)過二審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也認為,訴爭商標為“柔妮RHONE及圖”商標,包含“RHONE”文字,中文“柔妮”更易于認知和識記?!癛HONE”理解為“羅納河”亦僅指歐洲西部一河流名稱,位于不同國家之間,不是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外國地名”。
案例6:第16585539號商標“”于2015年03月27日即獲得注冊,雖然被他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但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為,訴爭商標文字中的“大同”具有區(qū)別于地名“大同”的其他含義。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也認為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的規(guī)定。經(jīng)過二審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訴爭商標標志由漢字“大同彈簧”構成,其中,彈簧為商品名稱,顯著性較弱,結合訴爭商標標志整體構成及其核定使用商品,“大同”為其顯著識別部分。“大同”雖具有大同市的地名含義,但也具有中國古代思想,人類最終可達到的理想社會,代表著人類對未來社會的美好憧憬含義,為中國傳統(tǒng)思想,同時也具有“基本相同,在大的方面一致”含義,為日常生活中所常用,后兩種含義均強于大同市地名的含義。故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案例7:第G1518161號商標“ ”為馬德里國際商標申請,于2020年03月05日提出中國領土延伸申請,但被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以第十條第二款為由駁回。其申請人提出復審申請并認為,申請商標的整體含義為“東京馬拉松賽”,整體上具有區(qū)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但經(jīng)復審審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為訴爭商標整體未形成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經(jīng)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審理,訴爭商標“TOKYOMARATHON”可譯為“東京馬拉松”,雖然其中包含地名“東京”,但從整體上看,相關公眾會將訴爭商標的含義理解為“在東京舉行的馬拉松賽事”,故應認定訴爭商標屬于“包含地名,但訴爭商標整體上可以與該地名相區(qū)分”的情形。
由前述案例5、6、7比較可知,地名商標若想獲得注冊,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地名本身即具有其他含義。
如案例5中“RHONE”為“羅納河”的含義,僅指歐洲西部一河流名稱,位于不同國家之間,不屬于“外國地名”。案例6中“大同”除了山西省大同市的地名含義,也具有中國古代思想,人類最終可達到的理想社會,代表著人類對未來社會的美好憧憬含義,為中國傳統(tǒng)思想,同時也具有“基本相同,在大的方面一致”含義,為日常生活中所常用。
2、商標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而在整體上具有其他含義。
如案例7中“TOKYOMARATHON”整體為“東京馬拉松”的比賽名稱,形成了一個統(tǒng)一不可分的整體含義,因此,被認定屬于“包含地名,但訴爭商標整體上可以與該地名相區(qū)分”的情形。
此外,在最新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指南》中,還列舉了以下的“除外情形”:
3、商標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的簡稱組成,且不會使公眾發(fā)生商品產(chǎn)地等特點誤認的。
4、商標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別行政區(qū)、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構成,不會使公眾發(fā)生商品產(chǎn)地誤認的。
5、商標由組成地名的文字和其他文字構成,整體構成有別于地名,不易使消費者聯(lián)想到地名,亦不易導致產(chǎn)地誤認的。
6、商標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整體具有其他含義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會使公眾對商品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除外。
7、商標所含地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要素相互獨立,地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地作用的除外。
8、地名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一部分。
綜上,地名商標在進行注冊申請時,通常會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或者《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被駁回。但是,地名商標也并非絕對不能獲得注冊。筆者認為,如果不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作為普通商標進行注冊時,首先還是應該合理規(guī)避地名的表示。畢竟即便商標整體獲得注冊,今后在商標權的行使過程中,也不能禁止他人關于地名的規(guī)范使用。而如果商標中有必要包含地名,無論是哪種除外情形,其根本的考量因素均是“是否會使公眾對商品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為了能成功注冊,商標中的地名表示應和自己的地址所處的地區(qū)保持一致,或者商標整體應該能產(chǎn)生統(tǒng)一的區(qū)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