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華為前員工涉嫌竊密案想到的

2004-10-28
由華為前員工涉嫌竊密案想到的
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劉文斌律師

筆者由于工作關系與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公司)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因此比較留意有關華為公司的媒體報道。日前,倍受媒體關注的關于華為前員工涉嫌竊密案更是引起了筆者的注意。

案情介紹:深圳市南山區(qū)法院分別于2004年6月24日、7月9日、9月20日一審三次開庭審理華為前員工涉嫌竊密案。深圳市南山區(qū)檢察院以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對三名華為“前員工”提起公訴。公訴書稱,該三名“前員工”侵犯華為公司商業(yè)秘密導致華為公司所有產品受損金額高達1.8億人民幣。該案不僅引起業(yè)界的廣泛關注,也吸引眾多媒體的關注。三人是否構成商業(yè)秘密罪的關鍵是涉嫌技術信息是否屬于商業(yè)秘密的認定。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控方向法庭出具了由科技部知識產權中心做出的鑒定,認為三名被告開發(fā)的產品所采用的技術中含有華為公司的商業(yè)秘密;而辯方則出具了由中國科技法學會知識產權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該鑒定認為三名被告并未侵犯商業(yè)秘密??剞q雙方提出鑒定結論矛盾。我們在這里先不研究商業(yè)秘密的概念及追究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而是關注本案的焦點------鑒定結論。

在知識產權發(fā)生沖突案件中,鑒定結論的身影無處不在。如技術轉讓合同標的是否成熟、實用;專利侵權案件中,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比較;商標侵權案件中,被控侵權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近似的判定等等。鑒定結論在上述知識產權案件中的作用是無庸質疑的。一份關鍵的鑒定結論,往往能夠決定一起案件的勝負。因此,了解必要的鑒定知識,對于代理知識產權案件,尤為重要。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了解:

1、鑒定的概念

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將鑒定列為訴訟證據(jù)之一。何謂鑒定?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術手段,對案件中發(fā)生爭議并具有專門性的問題進行檢測、分析、鑒別的活動。

2、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

2000年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管理辦法》和《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規(guī)定,任何單位未經(jīng)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或未取得《司法鑒定人許可證》的,都不具有鑒定資格,不得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鑒定機構必須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而依法成立,有必要的鑒定設備和鑒定器材;鑒定人員必須具備相關領域的知識技能和專業(yè)水平。

3、申請鑒定的期限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符合法定情形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4、鑒定的方式

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5、重新鑒定的條件

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證據(jù)不足的;經(jīng)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

就華為一案而言,法院可以從鑒定雙方主體資格、鑒定人員資格、鑒定程序等方面進行審查,從而確認有效的鑒定結論。或讓控辯雙方進行協(xié)商,重新指定雙方認可并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重新鑒定。也可以直接委托第三方重新鑒定。
對本案的判決結果,筆者將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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