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標搶注的一點思考

2006-08-22
文/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武海燕

近年來,隨著商標在日常生活中受到的越來越多的關注,以及商標在企業(yè)發(fā)展中起到的至關重要的作用,一股商標搶注的風潮漸漸興起在國內的商標市場上。很多近日里流行起來的歌名、時髦的詞匯甚至走紅的歌手、演員名字都變成了搶注者所關注的對象。像是這兩年在街頭巷尾被全國人民傳唱的“老鼠愛大米”、擁有眾多“粉絲”的2005年超級女生的冠軍李宇春、熱點名詞“黃金周”、“大長今”等等都已經(jīng)被某些搶注者作為商標進行了申請注冊。

甚至有些企業(yè)或個人,看到了轉讓商標能夠帶來的巨額經(jīng)濟利益,將搶注商標作為工作,“商標炒手”和“職業(yè)注標人”等等新興職業(yè)應運而生。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商標搶注”?“商標搶注風”刮起的原因又在于什么呢?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仔細分析這條的規(guī)定,可以將商標搶注概括為以下幾層含義:

一是搶先注冊別人未注冊的商標;二是將別人已被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利用地域差別、商品和服務類別區(qū)分等條件進行注冊的行為;三是現(xiàn)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即將他人的創(chuàng)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yè)名稱和字號、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同時包括搶先把一些社會熱點現(xiàn)象稱謂、熱門話題詞語等進行商標注冊。

雖然在目前愈演愈烈的商標搶注風潮中,搶注者往往會成為公眾輿論所抨擊的對象,但是筆者認為,對于商標搶注這一行為的動機,并不應一概的將其作為指責的對象,可以作以下兩種區(qū)分:

1、 獲利型:這一類型的搶注者,并不以使用注冊商標為目的,而是通過轉讓申請中的或已注冊成功的商標,來謀取利益。如前面提到的“老鼠愛大米”、“李宇春”等等,都屬于這一類型。這些商標的注冊者憑借其對于社會熱點的高度敏銳的洞察力和預測力,搶占別人尚未注冊的先機,將這些詞匯加以注冊,分析這些人的動機,雖然他們的這種行為具有投機的性質,但是他們的申請行為并沒有與其他企業(yè)或個人的合法利益產(chǎn)生沖突,因此,他們的這種行為并不具有主觀的惡意存在,相對來說動機還是善意的。

2、 阻礙型:這一類型的搶注者,通過在國內或國外申請注冊競爭對手的主要商標,以達到在相應地域范圍內阻礙競爭對手正常的產(chǎn)品推廣、宣傳的目的。如爭議長達五年之久的西門子公司在德國搶注“Hisense(海信)”商標案,西門子公司就是利用海信公司尚未在德國注冊之機,將其商標在德國搶先注冊,以達到限制并阻礙海信在德國市場正常發(fā)展的目的。一般來講,這種類型的商標注冊者,通常是有針對性地、有選擇的搶注競爭對手的某些商標,在主觀上存在著一定的惡意,其搶注的動機就是為了阻礙或限制競爭對手在某一市場上的發(fā)展,應當引起相關企業(yè)及個人的高度重視。

而商標搶注風盛行的原因,又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總結:

1、 成本低:根據(jù)現(xiàn)在的規(guī)定,申請一件商標的規(guī)費僅為一千元錢,若委托代理組織進行申請,一件商標的申請費用也不過在兩千元左右,相對來說,這筆費用較為低廉,大多數(shù)企業(yè)及個人都能夠承受的起;且一旦商標被核準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達到十年,在這個有效期內不需要再續(xù)交其他費用,也就是說,平均下來,使用一年注冊商標的成本才不過一百至兩百元。

2、 周期短:根據(jù)目前的商標審查速度,從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到公告大概需要一年半的時間,在公告期間內若沒有人對這個商標提出異議,則公告期后即可拿到注冊證書,這一過程總共需要差不多兩年的時間;相對于取得專用權后的十年有效期限,商標的申請周期比較短暫。

3、 利潤高:雖然搶注商標存在著被駁回以及被異議的各種風險,但是一旦商標注冊成功,轉讓給其他企業(yè)或許可給其他企業(yè)使用的費用將遠遠高于申請注冊的費用,像前文提到的“老鼠愛大米”商標,注冊人將其標價500萬元出售;而前兩年注冊成功的“劉老根”商標的注冊人,也將該商標以超過注冊費用數(shù)十倍的價格轉讓成功。

4、 新《商標法》允許自然人注冊商標成為法律推力:2001年底國家新修改的《商標法》中,擴大了可以申請注冊商標的主體范圍,賦予了自然人申請商標的主體資格;這樣一來,就給自然人提供了商標搶注的條件,自然人只需提交自己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即可進行商標的申請注冊了,降低了對于申請商標主體資格的要求。

對商標搶注行為合法性的分析:

在吵得沸沸揚揚的商標搶注風中,搶注者一般都成為了輿論所指責的對象,他們大多被概括為“投機分子”,而搶注商標的這種行為也被輿論下了“投機”的定義。從法律的層面對這個行為進行分析,商標搶注是否符合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根據(jù)上述發(f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于惡意搶注商標進行了禁止性的規(guī)定,對這一法條的幾點簡要理解如下:

1、所謂不正當手段,主要是指爭議商標注冊人在主觀上具有盜用他人商標的市場信譽、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惡意目的。

2、所謂搶先注冊,主要是指爭議商標注冊人利用真正權利人的商標尚未申請注冊的“時機”,搶先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

3、所謂“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主要是指真實權利人是正義商標的在先創(chuàng)用者,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經(jīng)對該商標進行了商業(yè)使用與宣傳,并使該商標在一定地域、一定行業(yè)內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由此看來,若要成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后半款規(guī)定的搶注行為,首先必須具有盜用他人商標的市場信譽、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惡意,而我們上面分析的“獲利型”搶注者就不應被劃歸為這一惡意搶注的范疇,應該說,這種搶注者的行為是合法的,投機的成分固然存在,但其行為卻應受到我國相關法律的保護。

而第二種搶注者,即為阻礙他人的正常發(fā)展,而將對方商標進行搶注的企業(yè)或個人,其搶注的動機本身就是為了給其他人的發(fā)展設置障礙,以達到其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因此,筆者認為,第三十一條中規(guī)定的搶注行為實際上應為這種情況。

以上僅為筆者對于商標搶注行為的一點淺顯的理解,以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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