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寫用于申請專利的技術交底書

2007-08-06
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馬敬

在當今這個競爭激烈的時代,知識產權對一個公司、企業(yè)來說無疑至關重要,尤其在中國進入WTO后,競爭更為激烈,殘酷。增強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就是提升企業(yè)競爭力的核心,而申請專利,使自主研發(fā)出的技術獲得專利權,是提升企業(yè)競爭力的一種具體表現。專利權遠沒有人們想象中的那么神秘,簡單的說,任何發(fā)明創(chuàng)造都可以申請專利。從專利法意義上講,只要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的專利申請文件,都有可能獲得專利權。

專利分為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外觀設計相對簡單,因此,本文所說的技術交底書是針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而言的。

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是十分復雜的過程,沒有經過系統(tǒng)學習和實踐經驗的人很難撰寫出高質量的專利申請文件,因此,一般的申請人都會委托正規(guī)且專業(yè)的代理公司來完成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這樣,申請人就需要將自己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以“技術交底書”的形式告知專利代理人,由其來完成最終的申請文件。

由于技術交底書是申請人和代理人之間用于技術交流的文件,其主要作用是將申請人所做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告知代理人,以使代理人能夠明白所要申請專利的技術內容是什么,必要時還可以用附圖加以說明,因此,技術交底書的好壞將直接影響代理人對技術的理解,以及申請文件的撰寫方式、角度,以及后續(xù)溝通所耗費時間等,因此,一篇好的技術交底書是申請人獲得高質量專利文件的條件之一,那么,如何撰寫技術交底書呢?筆者根據代理經驗,認為一篇技術交底書至少應該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

1、現有技術
也稱為稱背景技術,其應該是與申請人所做發(fā)明創(chuàng)造最接近的技術。從技術實施的角度對現有技術做一簡要說明。
比如,針對某一主題,具體說明現有技術是如何實現,包括哪些結構、步驟,等等,可以配合附圖進行說明。這里原則上只需簡單說明即可,而與本發(fā)明相關的概念、內容可稍做詳細介紹。

2、現有技術缺陷
這部分內容一定是針對前述現有技術方案的實現過程而言的,不是斷言現有技術如何地不好,更不是猜測現有或許會有什么樣的缺陷,而是根據現有技術的實現過程,有針對性地說明由于哪些技術步驟,或結構特征的存在,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哪些問題。
比如:現有存在一種方案X,其通過A、B、C、D四個步驟來實現。而正是由于該方案X采用了B、C這種實現方式,因而會導致存在什么樣的問題。

另外,還有一種可能的情況是,現有技術中根本不能實現某方案,而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現有根本不存在的實現方案,以解決人們的需求。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只需對大的技術背景做簡單介紹即可。比如:蒸氣機、燈泡等開創(chuàng)性的發(fā)明,這種情況會比較少。

3、發(fā)明目的
結合現有技術方案的缺陷,闡述本發(fā)明的目的,只要簡單列舉即可,可以盡可能多的列出,以供代理人參考。

4、發(fā)明的技術方案
詳細、具體地描述本發(fā)明的實現方式,要結合一個或多個具體實現過程描述,并清楚說明在所有實現過程中,哪些結構或步驟是必不可少的,哪些結構或步驟是可選的。也就是說,可以給出最優(yōu)選的實現方式,還可以給出非優(yōu)選的多種可能的實現方案。申請人應該盡可能將所想到的各種實現情況全部寫上,當然,如果多個具體實現過程的大部分內容是相同的,只有很少的區(qū)別,只需說明區(qū)別即可,相同的部分可以略寫。
比如:技術交底書也是提供了一種方案X,可以采用如下方式說明:
通過步驟A,b1、b2、c1、D、E實現的;
在此基礎上,在步驟D、E之間還可以包括步驟F;
上述的步驟c1和D還可以不存在;
上述步驟b1、b2還可以用步驟b3、b4來代替;
……
總之,申請人可以使用自己喜好的任何方式來描述,無論哪種表述方式,只要能夠將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的具體實現過程說明清楚,不產生歧義即可。

通常,對一個方案的具體實現過程而言,其既會有現有技術部分,也會有本發(fā)明改進的部分。比如上面的例子中,步驟A、D就是與現有實現過程中完全相同的步驟,而步驟b1、b2、c1、E以及有可能增加的步驟F,就是本發(fā)明所改進和增加的部分。對現有技術部分,可以略寫,如可以簡單提步驟的名稱,但略寫并不等于完全忽略不寫,其原則是一定要保證本發(fā)明實現過程是清楚、完整的;對于發(fā)明改進部分如:步驟b1、b2、c1、E以及有可能增加的步驟F,一定要詳細說明。

此外,有些申請人喜歡保留技術秘密,將其認為所有比較關鍵的地方全部隱含不說或省略簡寫,這里的省略簡寫是指僅大概的提一下思路,沒有任何的具體實現過程。這里,筆者并不反對保留技術秘密,但對此有一點看法:保留技術秘密是可以的,但保留的前提是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在隱含或省略簡寫后,其仍是完整且可實現的。如果在隱含或省略簡寫關鍵技術內容后,本發(fā)明所描述的技術內容不再具有可實施性,通常建議申請人不要再保留技術秘密,因為保留的后果可能是最終得不到專利權,而申請人寫技術交底書的根本目的就是希望能夠獲得專利權。
比如:要合成某種物質,只有在40~80℃的情況下才能夠合成,而在69℃的情況下所合成出物質的質量最好。此時,申請人可以只公開40~80℃這樣一個溫度范圍,而不再明確說明69℃這一溫度值,即相當于隱含了69℃這個技術秘密。這種情況下,為保留技術秘密的隱含是可以的,因為其已經公開了在40~80℃的情況下才能合成該種物質,而69℃只是一個極佳的實現方案而已。還是這個例子,由于40~80℃是一個必要技術條件,而如果在技術交底書中對溫度只字不提,用諸如“一定的溫度下”的描述方式,這樣的隱含就很可能使技術內容不再具有可實施性。
在對發(fā)明技術的實現方案做技術保留后,還會引發(fā)其它問題,在此不再深入探討。
總之,由于個案不同,無論申請人能否確定哪些可以作為技術秘密保留,哪些不能作為技術秘密保留,都希望申請人能夠與代理人直接交流,對代理人不要隱瞞,這樣會更好的保證申請人的利益。正規(guī)代理公司內的代理人會對其所獲知的技術保密——這是最基本的執(zhí)業(yè)道德之一。

5、發(fā)明方案的技術效果
結合本發(fā)明實現內容的改進點,說明其帶來的有益效果。該效果可以是多方面的,建議在技術交底書中寫入更多的有益效果,這對后續(xù)申請會有好處的。

最后,筆者想再說明一點:因為代理人畢竟不是這個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如果申請人沒有一次性提供上述內容,代理人還是會反復和申請人交流,以要求提供上述未提到的內容,這樣,對于雙方都會再花費很多時間,使得代理的進度很慢,而且申請人在時間和精力上都會花費更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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