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chuàng)造性技術啟示中的技術動因論

2016-06-30

  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王玲

  摘要:本文結合處理審查意見中的具體案例,分析了在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給出技術啟示,需要結合兩個方面考量:一方面需要考量是否存在技術動因,能夠促使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去改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另一方面需要考量是否存在相應的技術手段,能夠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利用所述技術手段去改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二者缺一不可。

  關鍵詞:創(chuàng)造性 技術啟示 技術動因 技術手段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即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其中,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發(fā)明的創(chuàng)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發(fā)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在判斷發(fā)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時,要判斷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要求保護的發(fā)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在判斷要求保護的發(fā)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時,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是否給出將上述區(qū)別特征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并獲得要求保護的發(fā)明。

  筆者認為,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給出技術啟示,需要結合兩個方面考量:一方面需要考量是否存在技術動因,能夠促使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去改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另一方面需要考量是否存在相應的技術手段,能夠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利用所述技術手段去改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在審查實踐中,往往存在重手段輕動因的傾向,甚至在考量技術啟示時完全不考慮是否存在技術動因。而筆者認為,技術動因恰恰是促使本領域技術人員確定技術任務、進而尋求解決技術問題的手段的基礎,因此在論證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有技術啟示時,技術動因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考量因素。

  審查指南規(guī)定的發(fā)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指為獲得更好的技術效果而需要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進行改進的技術任務。這個技術任務,可以是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已經提出但尚未解決的技術問題,也可以是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沒有提及但在實踐中客觀存在且以直觀的形態(tài)表現出來從而易于為人們所感知的問題。 也就是說,上述技術任務,可以是現有技術明確提及的技術問題,也可以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易于感知的技術問題。下面將結合幾個案例論證當審查員提供的對比文件并不存在本申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面對對比文件時,沒有動機對其進行改進而得到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因此得出現有技術不存在相應的技術啟示的結論。

  案例1:

  原申請文件公開了一種實現資源調度的方法,終端可以接收基站下發(fā)的物理下行控制信道PDCCH命令以及接收基站發(fā)送的預設的資源激活時刻,并根據所述預設的資源激活時刻獲取應用資源的時刻,當當前時刻為所述應用資源的時刻時,根據所述PDCCH命令包含的資源指示進行數據傳輸,以實現資源調度。由于終端是根據基站發(fā)送的預設的資源激活時刻確定其應用資源的時刻,應用資源的時刻與基站下發(fā)PDCCH命令的時刻和重復次數無關,因此,無論UE在何時或者接收到多少個重復的命令,只要在根據預設的資源激活時刻確定應用資源時刻,并在應用資源時刻應用資源傳輸數據即可,不會產生數據傳輸的時延。

  對比文件1為與本發(fā)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對比文件1的背景技術部分公開了“基站通過在每個調度時刻發(fā)送下行物理控制信道完成資源分配和對各個用戶設備的收發(fā)的控制”的技術內容。

  申請人認為,從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來看,對比文件1沒有明確提及其具有數據傳輸時延的缺陷,那么,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對比文件1后是否可以明顯地感知其客觀存在數據傳輸時延的缺陷呢? 對比文件1僅公開了“基站通過在每個調度時刻發(fā)送下行物理控制信道完成資源分配和對各個用戶設備的收發(fā)的控制”的技術內容,并沒有進一步公開具體的技術手段,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看過對比文件1后,無法得知基站在每個調度時刻發(fā)送下行物理控制信道這一技術方案存在什么樣的缺陷,其沒有明示或者暗示其存在本發(fā)明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也就是說,對比文件1并沒有給出這樣一種指引,以引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發(fā)現對比文件1存在的技術問題時去尋求解決其技術問題的相應技術手段。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看過對比文件1后,沒有動機尋找對比文件2并將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結合以對對比文件1進行改進。也就是說,現有技術整體上并沒有給出一種教導,指引本領域技術人員產生技術動因采用相應的手段,這里論述的,即是由于對比文件1并不存在相應的技術缺陷(對應本發(fā)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以產生技術動因的情形。因此,由于缺乏技術動因去尋求技術手段,現有技術整體上并不存在相應的技術啟示,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不是顯而易見的。

  案例2:

  原始申請文件公開了一種終端,具有第一部件、連接單元、第二部件,其中所述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分別與連接單元相連,終端還包括檢查單元用于確定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之間的相對位置關系,并根據確定的相對位置關系將所述終端切換至第一工作狀態(tài),或將所述終端切換至第二工作狀態(tài),其中,所述第一工作狀態(tài)是以所述第一操作系統(tǒng)為主的工作狀態(tài),所述第二工作狀態(tài)是以所述第二操作系統(tǒng)為主的工作狀態(tài)。由此,可以實現終端不同工作狀態(tài)的無縫切換。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筆記本電腦,包括筆記本系統(tǒng)和輔助顯示系統(tǒng),筆記本系統(tǒng)包括第一顯示屏和第一系統(tǒng)主機,所述輔助顯示系統(tǒng)包括第二顯示屏與第二系統(tǒng)主機。所述筆記本系統(tǒng)和所述輔助顯示系統(tǒng)通過通信端口實現通信。對比文件1還公開了應用于上述筆記本電腦的圖像顯示方法,可以實現將第一顯示屏的部分顯示內容在第二顯示屏上顯示以及如何將第二顯示屏的部分顯示內容在第一顯示屏上顯示。

  申請人認為,對比文件1并不存在本發(fā)明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面對對比文件1時,沒有動機對其進行改進以得到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本發(fā)明并不是顯而易見的。具體到本案,在對比文件1公開的技術內容中,其僅涉及如何將第一顯示屏顯示的部分內容顯示在第二顯示屏上或者如何將第二顯示屏顯示的部分內容顯示在第一顯示屏上。在上述過程中,第一系統(tǒng)和第二系統(tǒng)均處于工作狀態(tài)。并且,第一系統(tǒng)通過第一通信接口和第二通信接口實現了筆記本系統(tǒng)和輔助顯示系統(tǒng)之間的數據通信。也就是說,在對比文件1提供的技術方案中,由于第一系統(tǒng)和第二系統(tǒng)均處于工作狀態(tài)且二者可以交互數據,因此并不涉及第一系統(tǒng)和第二系統(tǒng)之間的切換,所述第一系統(tǒng)和第二系統(tǒng)之間的切換包括但不限于從第一操作系統(tǒng)工作(對應第二操作系統(tǒng)不工作)切換到第二操作系統(tǒng)工作(對應第一操作系統(tǒng)不工作)或者從第二操作系統(tǒng)工作(對應第一操作系統(tǒng)不工作)切換到第一操作系統(tǒng)工作(對應第二操作系統(tǒng)不工作)或者以第一操作系統(tǒng)為主的工作狀態(tài)切換到以第二操作系統(tǒng)為主的工作狀態(tài)。因此,對比文件1并不涉及兩個系統(tǒng)之間的切換,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面對本發(fā)明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即如何實現具有兩個系統(tǒng)的終端工作狀態(tài)的無縫切換時,沒有動機對對比文件1進行改進以得到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也就是說,對比文件1并沒有給出這樣一種指引,以引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發(fā)現對比文件1存在的技術問題時去尋求解決其技術問題的相應技術手段。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看過對比文件1后,沒有動機尋找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3并將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對比文件3結合以對對比文件1進行改進。也就是說,現有技術整體上并沒有給出一種教導,指引本領域技術人員產生技術動因采用相應的手段,現有技術整體上并不存在相應的技術啟示,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不是顯而易見的。

  案例3:

  申請文件公開了一種音頻切換方法,可以接收第一處理器發(fā)送的切換控制消息;根據所述切換控制消息,將音頻輸入通道切換到與第二處理器相連的通道上,或者將音頻輸入通道和控制信道切換到與第一處理器或第二處理器相連的通道上。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音頻系統(tǒng),其包括通信處理器和應用處理器,審查員認為對比文件1隱含公開了接收第一處理器發(fā)送的切換控制消息并執(zhí)行切換的過程的音頻切換方法,本發(fā)明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相比僅是文字表述的差別,本發(fā)明上述方案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

  申請人認為,對比文件1并不存在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因而不存在技術啟示。在對比文件1中,當應用處理器AP需要播放音樂時,音樂可以直接通過數據鏈路器即AC鏈路直接從應用處理器傳遞到音頻解碼器7中。而為了聽取傳入的語音呼叫,來自通信處理器CP的音頻信號可以使用PCM總線6傳遞到音頻編碼器7中。由此可見,應用處理器音頻傳輸的通道使用AC鏈路7,通信處理器音頻傳輸的通道使用PCM總線6,二者是兩個獨立的通道,并對應不同的接口(AC鏈路接口和PCM接口),二者在正常的傳輸中,無需進行通道的切換。也就是說,在應用對比文件的方案時,不存在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對通信處理器和應用處理器進行切換的問題。進一步的,由于對比文件1不存在上述技術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面對對比文件1時,沒有動機對其進行改進,進而得到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由此可見,現有技術并不存在相應的技術啟示,本發(fā)明是非顯而易見的,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從上述3個案例可以看出,由于對比文件不存在相應的技術缺陷(對應本發(fā)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以促使本領域技術人員產生技術動因,也就是說現有技術整體上并沒有給出一種教導,指引本領域技術人員產生技術動因采用相應的手段去改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因此,由于缺乏技術動因去尋求技術手段,現有技術整體上并不存在相應的技術啟示。

  以上對實踐中創(chuàng)造性技術啟示的技術動因論進行了介紹,其中難免存在不妥之處,還請同行斧正。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M], 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

  [2] 《專利復審委員會案例詮釋-創(chuàng)造性》,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編著,知識產權出版社,2011年版。

 

相關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