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夢特嬌"將"夢嬌公子"告上法庭

2004-05-18
以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夢特嬌"將"夢嬌公子"告上法庭
2004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法國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訴廣州夢嬌公子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夢嬌公子服裝有限公司、北京三利商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商標不當使用和不正當競爭一案。
作為原告代理律師,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律師訴稱,法國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是在法國依法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在中國商標局注冊了“MONTAGUT”、“夢特嬌”文字商標和花圖形商標,商標專有權現(xiàn)在仍然在有效期內。標有上述商標的商品在中國大陸各地銷售,且該商標在中國大陸久負盛名,已成為知名商標。
而廣州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和廣州夢嬌服裝有限公司作為所謂“夢特嬌(香港)發(fā)展有限公司”中國總代理、總經(jīng)銷商,在廣州、北京等地銷售所謂“夢特嬌”服裝,并在服裝上突出使用“夢特嬌”字樣,并使用與自己花圖形注冊商標相近似的花圖形商標,其商品的包裝、裝潢、標簽、防偽標識等仿冒自己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標簽及防偽標識,并在被告侵權產品防偽標識中使用原告的法文名稱。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并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于是,請求法院判令三方立即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立即停止仿冒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廣州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和廣州夢嬌公子服裝公司連帶賠償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
廣州夢嬌公子貿易有限公司認為,自己從未使用過法國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注冊的商標和與其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沒有任何違法侵權行為。法國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提供的“侵權”證據(jù)與自己無關;自己與廣州夢嬌公子服裝公司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人,并非夢特嬌(香港)發(fā)展有限公司的中國總代理、總經(jīng)銷。應該由廣州夢嬌公子服裝公司、北京三利商城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應獨立承擔其行為的法律后果。
廣州夢嬌公子服裝有限公司認為,在其所銷售的商品上并未突出使用“夢特嬌”字樣。自己的供應商是夢特嬌(香港)發(fā)展有限公司和廣州夢嬌公子貿易有限公司,自己經(jīng)銷的商品上使用的是該企業(yè)的合法字號,并未將“夢特嬌”字樣作為商標使用,不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認為自己無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法院駁回法國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的起訴。但廣州夢嬌公子服裝有限公司沒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
北京三利商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認為,自己作為天雅木樨園服裝大廈的開發(fā)商,與糾紛無任何關系,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國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是通過網(wǎng)絡及經(jīng)銷商的反饋,才發(fā)現(xiàn)在中國市場上出現(xiàn)了大量仿冒夢特嬌品牌的服裝,影響了夢特嬌產品的銷售和品牌形象,于是委托國內著名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進行打假、訴訟。通過大量的調查和取證,集佳的律師搜集到了許多關于“夢嬌公子”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證據(jù),為了維護夢特嬌的品牌聲譽和眾多消費者的利益,“夢特嬌”才將“夢嬌公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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