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2年,臺灣樺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樺懋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第三人上海環(huán)茂工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huán)茂公司”)、第三人上海環(huán)邦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huán)邦公司”)涉及商標轉讓行政訴訟糾紛案,2007年11月16日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終審判決維持了之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一審判決,即撤銷商標局關于涉案商標的兩次核準轉讓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案中,樺懋公司為臺灣企業(yè),樺懋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別在中國大陸設立了環(huán)茂公司和環(huán)邦公司。由于上述兩公司設立時,樺懋公司委托他人所為,因此上述兩公司后期管理大權也旁落。2002年環(huán)邦公司未經過樺懋公司許可,擅自將涉案商標轉讓給自己,又于2005年將涉案商標轉讓給環(huán)茂公司。
2005年,樺懋公司在針對涉案商標進行續(xù)展時才發(fā)現(xiàn)涉案商標已被非法轉讓。2006年2月,樺懋公司遂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針對涉案商標被非法轉讓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由于此案涉及事實復雜,而商標權的去與留關系到企業(yè)的興衰,因此集佳律師事務所在接受此案后也審慎而為。經過持續(xù)的努力,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商標局關于涉案商標兩次核準轉讓的具體行政行為。商標局、環(huán)邦公司、環(huán)茂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7年11月1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涉及事實眾多,爭議事項繁雜。例如由于涉案商標在2002年2月21日被核準轉讓,而樺懋公司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是2006年2月9日,則樺懋公司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是否已過訴訟時效?例如由于環(huán)茂公司和環(huán)邦公司均為樺懋公司法定代表人設立,則涉案商標的轉讓是否屬于樺懋公司真實意思表示?例如涉及商標已經進行了兩次轉讓,則樺懋公司是否有權針對涉案商標第二次轉讓提起行政訴訟。此案甚至涉及注冊商標的轉讓是否適用“善意取得”等法律問題。得益于合作各方的通力協(xié)作,樺懋公司商標轉讓行政訴訟案終獲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