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劉麗梅與被上訴人李穗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做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原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由集佳律師事務所桂慶凱律師代理的被上訴人李穗平一方,以一審、二審勝訴取得了圓滿的勝利,有效地維護了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劉麗梅與被上訴人李穗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早在2006年6月就由上訴人劉麗梅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理由是李穗平在其生產(chǎn)的熟膠粉上使用
標識,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請求判令被告李穗平:1、立即停止侵犯商標權;2、賠償經(jīng)濟損失300萬元及為調查、訴訟所支出的相關費用人民幣6萬元;3、承擔本案訴訟費。經(jīng)原審法院審判,原告劉麗梅敗訴,被告李穗平在生產(chǎn)的熟膠粉上使用涉案商標并未對上訴人劉麗梅涉案注冊商標
構成侵權,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劉麗梅不服判決,隧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過程中,上訴人劉麗梅提交了一審舉證期間屆滿后產(chǎn)生銷售平安熟膠粉商品狀況,用以證明其一直在使用平安注冊商標。經(jīng)被上訴人李穗平代理律師桂慶凱對該證據(jù)真實性及時質證,致使二審法院并未采納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加之對被控侵權商標
、涉案商標
詳細比對,二者從商標主體到主要部分均有明顯不同,不屬于近似商標。
綜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劉麗梅承擔二審受理費(25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