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金蝶公司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勝訴

2011-09-27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商評委)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為一中院)第825號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為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劉文彬律師代理被上訴人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金蝶公司)應訴。北京高院審理后,判決駁回商評委上訴,維持原判,即撤銷商評委做出的第36477號駁回復審決定,判令其重新做出復審決定。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情介紹:

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9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為商標局)提出“友商網(wǎng)Youshang.com及圖”(簡稱申請商標)商標注冊申請,核定提供的服務為第42類的技術項目研究、研究與開發(fā)等,申請?zhí)枮?313584。第3368578號“商友世界www.13911.com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的申請日為2002年11月14日,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后核定使用在計算機編程、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上。第3987100號“商友SHANG YOU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的申請日為2004年3月30日,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后核定使用在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包裝設計等服務上。2009年9月21日,商標局以金蝶公司的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金蝶公司不服上述決定,向商評委提出駁回復審申請。2010年12月13日,商評委做出駁回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的復審決定,金蝶公司遂委托北京集佳劉文彬律師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中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撤銷商評委做出的36477號決定,并判令其重新做出復審決定。商評委不服該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其做出的第36477號復審決定。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申請商標是否分別與兩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經(jīng)過審理和比較,北京高院認為兩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構成要素等方面差異顯著,一中院判定的二者不構成近似標識是正確的,因此,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本案體現(xiàn)了法院在掌握判斷商標近似的標準上,與商評委的判斷標準不同。涉案的申請商標、二引證商標均為組合商標,其構成要素包括文字、英文、圖形。商評委僅將構成要素之一的文字部分拿出來進行分析判斷,從而得出申請商標與二引證商標屬于近似商標的結論,忽略了其它兩個構成要素。法院則認為,判斷商標近似不僅要考慮文字部分,還要考慮英文、圖形及其整體組合。筆者認為二者標準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出發(fā)點的不同。商評委的審查員判斷商標是否構成商標近似依據(jù)《審查標準》。換句話說,判斷商標近似的標準是靜態(tài)的、固定的、機械的,審查員以它為出發(fā)點。而法院則不同,它以一個相關公眾的身份,并依據(jù)其通常認識去分析判斷。相關公眾無論是看到申請商標還是引證商標,均是看到一個整體。因此,法院判斷商標近似的標準是科學的、準確的、靈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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