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際知名汽車公司是世界著名的汽車品牌,其制造的汽車,以高質量、高性能的汽車產品聞名于世。
國內某個人于2003年7月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一種車”,專利號為201110005842.2的中國發(fā)明專利,經過實質審查,該專利申請于2013年5月22日被公告授權。該專利包括10項權利要求,其中獨立權利要求1是裝置權利要求請求保護一種機動車輪子,獨立權利要求10是方法權利要求請求保護一種機動車輪子的制造方法。
2014年6月,專利權人以侵犯其上述發(fā)明專利權為由對該汽車公司提起訴訟。
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受該汽車公司委托,委派由李永波、孔繁文、武樹辰、孫長龍、劉磊和李兆嶺組成的訴訟團隊代理該汽車公司參加該專利侵權訴訟。接受該案件的委托后,集佳訴訟團隊針對該案件制定了詳細的訴訟策略,經過認真的分析和檢索,集佳發(fā)現(xiàn)涉案專利在撰寫上存在許多問題,例如,僅在獨立權利要求1中就有19個“或”字,而且存在很多不清楚的問題,導致其保護范圍不能準確確定等問題。并且根據檢索獲得的現(xiàn)有技術文件來分析,該專利的主要權利要求都不具備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因此,集佳采取了首先針對該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策略,并基于該無效案件請求侵權案件法院中止該侵權訴訟的審理,等待復審委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集佳代理該汽車公司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涵蓋了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修改超范圍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等無效理由。針對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無效理由,經過充分而細致的檢索,集佳代理人共提交了12份在先公開的國內外專利文獻作為現(xiàn)有技術證據。
需要說明的是,針對涉案專利,另一知名公司也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針對兩家知名公司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合并審理,并分別于2014年9月25日和9月26日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召開口頭審理。專利權人的代理人以及無效宣告請求人的代理人均參加了口頭審理。在口頭審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均充分陳述了意見。在口頭審理過程中,集佳委派的代理人武樹辰、孔繁文著重指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存在以“或”所連接的眾多方案選擇,且各方案之間存在著無限多種組合,從而給出了極為不確定的保護范圍。這不僅對社會公眾進行合理規(guī)避造成了巨大的困難,也對無效宣告過程中請求人進行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的評價造成了極大的不公平。在這種情況下,專利復審委員會合議組針對涉案專利進行了認真細致的研究,并準確地以若干技術思路為主線歸納了若干技術方案組,并以各技術方案組為基礎要求雙方當事人進行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評述,從而大大節(jié)約了審理時間提高了案件審理效力,為案件的正確審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2015年1月14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權利要求1-4,6-8,10以及權利要求5的部分方案和權利要求9的部分方案無效。決定要點為:若一項權利要求與一篇現(xiàn)有技術公開的內容相比,兩者技術領域相同,技術方案實質相同,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并能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則該項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若兩者存在區(qū)別技術特征,導致兩者的技術方案實質上不同,則該項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若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文件存在區(qū)別技術特征,而該區(qū)別技術特征的一部分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其余部分被其他現(xiàn)有技術文件公開,且其在該其他現(xiàn)有技術文件中所起的作用與其在該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則在現(xiàn)有技術的基礎上得到該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于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該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因而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在涉案專利權絕大部分權利要求被無效的情況下,專利權人也將在法院針對該汽車公司的專利侵權案件撤訴,最終集佳代理該汽車公司的專利侵權案及專利無效案件全面勝訴。
本案審理過程中的爭議點是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是否清楚與權利要求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專利權利要求用于界定一項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它確定了專利的保護邊界,使其與現(xiàn)有技術相區(qū)分開來。為了使社會公眾能合理預期自己的相關行為不侵犯專利壟斷權,同時也為了在發(fā)生侵權時準確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清楚是最基本的法律要求,其不僅僅是準確判斷是否侵犯專利權的基礎,同時也是在專利確權程序中準確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具備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基礎。
涉案專利在一項權利要求中包含了近二十個使用“或”字并列的技術方案,考慮其上下文并考慮排列組合的情況下,可以想象,一項權利要求包含了難以計數的技術方案,這不僅僅使社會公眾非常難以判斷自己的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范圍,同時也使進行合理合法的規(guī)避幾乎成為不可能。同時,在進行創(chuàng)造性判斷時也會出現(xiàn)類似的問題,即,很難針對每一項方案進行檢索和進行創(chuàng)造性的評判。然而,熟知當下專利實務的業(yè)內人士都知道,按照目前的審查標準,很難使用不清楚這樣一個法律條款來無效掉一項專利權。然而,對于本案這種將屬于現(xiàn)有技術或者非常公知的技術方案通過“或”字并列在一項權利要求中的情況。將其授予專利權對于社會公眾而言無疑是極為不公平的。針對本案,專利復審委員會所采用的非常專業(yè)的審理方式很值得稱贊,即專利復審委員會按照涉案專利的幾個技術思路把相關的方案歸納為幾個主題,再根據這幾個主題來進行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既對專利權人非?;靵y的權利要求撰寫進行了清楚的歸納,同時也使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有的放矢。最終,由于涉案專利的絕大多數技術主題都不具備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復審委做出了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的結論。
該案的另一個亮點是,在同一個專利無效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第2488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上同時出現(xiàn)了兩大世界汽車行業(yè)頂級巨頭,這也算是汽車行業(yè)知識產權訴訟中難得一見的重大事件了,集佳能夠有幸代表國際知名汽車公司取得該案件的勝訴,也充分體現(xiàn)了集佳作為業(yè)內知名大所的代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