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普軟件(000583)昨日披露,托普集團等公司的手機產(chǎn)品所使用的“TOP”商標被法院判定為侵權(quán)。
原告廣州郵電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認為:托普集團、深圳托普國威電子有限公司、四川托普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等7家公司生產(chǎn)和銷售的手機侵犯該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廣州郵電通信于1988年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TOP”商標,并于1989年10月獲得核準,再于2000年1月被核準續(xù)展。
該公司認為,托普集團等公司在未征得公司許可同意的情況下,于2001年8月開始在其生產(chǎn)的手機上使用“TOP”商標,并且在2002年又推出了myTOP611及myTOPJ88型兩款手機,其所用商標與廣州郵通公司的注冊商標相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