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敗訴香港商標案

2006-08-08
  8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對“平安”商標案做出一審判決。依據(jù)“使用在先”的原則,判令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平安”)在港持有“平安”、“PingAn”兩商標注冊無效,而香港的一家名為平安證券有限公司(下稱“香港平安證券”)的小公司作為原告,將獲得上述商標的使用權。
  該判決意味著,中國平安今后在香港參與同香港平安證券現(xiàn)有經營范圍類似的經營活動時,將不得使用與“平安”、“PingAn”商標,否則將對香港平安證券造成侵權。
  香港高等法院提供的判決書顯示,該案緣起2004年7月9日,香港平安證券向香港商標注冊署申請注冊上述兩個商標。由于兩商標已由中國平安于2003年8月30日注冊在先,并于次年6月30日正常完成了全部的注冊程序,香港平安證券遂提起訴訟。
  與中國內地及世界很多地方處理商標糾紛所使用的“注冊在先”原則不同,香港地方依據(jù)“使用在先”判決此類案件,即法院要求糾紛雙方出具自己使用此商標名稱的歷史文件,并依據(jù)最早使用年限來斷定商標歸屬。
  依此原則,兩間公司的歷史回溯占用了判決書大量篇幅。
  判決書稱,現(xiàn)名香港平安證券的這家公司是1993年由平安股票公司更名而來。而早在1970年代初期,平安股票公司便是遠東證券交易所(FESE)的會員之一。
  當時的平安股票公司英文名為“PingOn”,后經2003年香港平安證券重組,為順應普通話在香港應用,尤其在專業(yè)領域的逐漸普遍,“PingOn”始更名為“PingAn”。
  而中國平安則辯稱,該公司從1992年開始通過分支機構在香港運作,主要產品是提供各種保險商品給機構及個人投資者,并于2004年在香港聯(lián)交所上市。
  盡管香港平安證券無法提供1970-1980年代的交易資料,香港高等法院最終仍然確認了香港平安證券前身的平安股票公司作為遠東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建者之一的事實———如此,平安證券在港已有超過35年的歷史。
  香港高等法院最終判定,香港平安證券有權在香港提供商業(yè)服務的時候使用到上述兩個商標。它不因中國平安2003年的注冊而成為以前的使用者,而是唯一的使用者。

  

信息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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