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搬場狀告百度侵犯商標權
2007-05-11 近日大眾交通集團正式宣布,大眾搬場物流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軟件技術分公司侵犯商標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目前已立案受理。
大眾搬場公司近期發(fā)現,在三被告所有并經營的百度網站(http://www.baidu.com)的“競價排名”和“火爆地帶”欄目網頁中,出現大量假冒“大眾搬場”的鏈接網站。經查,這些鏈接網站的網頁均以與原告相同或近似的法人名稱招攬、經營搬場物流業(yè)務,并擅自使用原告擁有排他許可使用權的“大眾”注冊商標;而且,這些假冒原告的經營者均未經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完全不具有經營相關業(yè)務和進行廣告宣傳的主體資格。百度網站上的上述內容已經給原告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極其不利的影響。原告根據從百度網站上查詢的關于“競價排名”和“火爆地帶”的業(yè)務介紹,認為該兩個欄目屬于網絡推廣的廣告方式,三被告應屬廣告發(fā)布者。
“大眾”注冊商標曾先后被評為“上海市著名商標”、“最具價值的上海服務商標”。大眾搬場公司經“大眾”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大眾交通集團的授權許可,在上海地區(qū)獲得該商標的排他許可使用權,使用期限為2005年6月15日至2010年1月31日。大眾搬場方面認為,注冊商標排他許可使用權和法人名稱權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在百度網站“競價排名”和“火爆地帶”網頁中所列的假冒原告的經營者,己明顯侵犯原告的民事權利。同時,根據《廣告法》第二條和第二十七規(guī)定,三被告對于所發(fā)布的廣告負有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不得發(fā)布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的義務。由于三被告顯然沒有依法履行廣告發(fā)布者的上述義務,因此其發(fā)布侵權廣告的行為亦對原告構成侵權。根據《廣告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應當依法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法提起訴訟,狀告百度侵權。
目前大眾搬場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一、停止發(fā)布在其網站http://www.baidu.com“競價排名”和“火爆地帶”欄目中侵犯原告商標權的廣告,刪除侵權網站的鏈接;二、在其網站“競價排名”和“火爆地帶”欄目的首頁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三、向原告賠償損失人民幣五十萬元。
大眾交通集團總經理楊國平表示,除了百度之外,google等網站也存在類似侵權行為,大眾方面也將對其它侵權網站采取維權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