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本田告重慶力帆摩托車專利侵權獲賠30萬

2007-05-24
  因認為自己享有專利權的一款摩托車外形遭到對方抄襲,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五羊-本田摩托(廣州)有限公司將力帆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文安摩托車有限公司告上法庭。5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認定被告力帆公司生產(chǎn)并銷售、被告文安公司銷售的“力帆LF100T”型摩托車構成對原告日本本田公司專利權的侵犯,判令被告力帆公司賠償日本本田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

  1996年5月,日本本田公司向我國專利局申請名稱為“摩托車”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于次年4月獲得專利號為ZL96305242.X的專利授權。2003年年底,五羊本田公司得到日方授權,獲得在中國境內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以及以共同原告身份參加相關侵權訴訟的權利。

  在兩原告向法院遞交的訴狀中提出,力帆公司制造并銷售、文安公司銷售的“力帆LF100T”型摩托車構成對原告專利侵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日本本田公司50萬元。

  對此,力帆公司辯稱文安公司銷售的摩托車并非力帆公司生產(chǎn),力帆公司制造的“力帆LF100T”摩托車與原告指控侵權的摩托車的外觀設計不同,并不侵犯原告專利權,且力帆公司早已停止生產(chǎn),也無獲利。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文安公司始終未向法院作任何應訴答辯。

  據(jù)悉自2003年以來,日本本田公司依據(jù)其享有的摩托車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多次向力帆公司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而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力帆公司曾就涉案的ZL96305242.X專利向我國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無效宣告,并獲支持。后日本本田公司對此不服,向北京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高院于去年9月作出認定日本本田享有該專利權的終審判決。

  對于這起錯綜復雜的專利糾紛,市二中院在審理后給出認定結論,認為被告力帆公司所給出的與文安公司沒有直接業(yè)務往來以及市場上存在假冒力帆摩托車的答辯理由不足以否認文安公司銷售的涉案摩托車并非力帆公司制造、銷售的事實,法院不予采信。經(jīng)將原告指控侵權的摩托車外觀和原告獲專利授權時備案的專利產(chǎn)品圖片進行比對,被控侵權產(chǎn)品和專利產(chǎn)品從各個設計要素綜合體現(xiàn)出的整體設計和效果相似,法院據(jù)此認定被告生產(chǎn)、銷售的這款摩托車屬于侵權產(chǎn)品,被告應承擔相應責任。

  關于賠償數(shù)額的確認問題,原告日本本田公司提出依據(jù)涉案摩托車的生產(chǎn)數(shù)量,銷售利潤進行推算的方案依據(jù)不足,未被法院采納。被告力帆公司稱其沒有營利的說法也無有利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法院根據(jù)原告專利權的類別、該專利在整個產(chǎn)品中的價值比重、該專利與公知技術的區(qū)別特征、被告力帆公司侵權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酌情確定30萬元賠償數(shù)額。另外,因本案原告主張的是財產(chǎn)權,因此對賠禮道歉的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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