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馬圖型”不構成馳名商標 法拉力告商評委敗訴

2007-07-10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國際著名汽車制造商法拉力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廣州市白云區(qū)家健體育用品經營部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法拉力公司關于認定其“奔馬圖形”商標為馳名商標的請求未獲支持。

  1995年1月4日,家健經營部向商標局提出第909121號“奔馬圖形”商標(即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1996年9月7日該商標被初步審定公告,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裘皮服裝等。在法定異議期內,法拉力公司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認為該商標與其申請注冊的“FERRARI及奔馬”圖形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應核準其注冊。商標局經審查認為,被異議商標注冊申請在先,法拉力公司所提異議不成立。法拉力公司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請求,認為其“奔馬圖形”商標與“FERRARI及奔馬圖形”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注冊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和誤購,請求駁回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維持了商標局的裁定,核準了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法拉力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訴訟,認為,作為國際著名的汽車生產企業(yè),該公司擁有的“FERRARI”商標、“FERRARI及奔馬圖形”商標和“奔馬圖形”商標系其獨特的、著名的企業(yè)形象標志?!癋ERRARI”商標在世界范圍內享有較高知名度,在中國亦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商標評審委員和商標局以往做出的裁定中,對“FERRARI”的知名度已予確認。該公司擁有國際馳名商標“FERRARI”,與該文字商標組合的“FERRARI及奔馬圖形”商標及對應的“奔馬圖形”商標亦應享有馳名商標的法律地位和保護。被異議商標與該公司的上述商標構成在類似商品上的相似商標,應駁回其注冊申請。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法拉力公司的“FERRARI及奔馬圖形”和“奔馬圖形”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是否為馳名商標。法拉力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商標在中國的使用和宣傳情況,僅以相關商標在國內外注冊的證明及國外的產品目錄不足以證明這些商標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因此其馳名商標認定的請求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又因我國對馳名商標采取個案認定的原則故以生效裁定對“FERRARI”知名度已予確認來說明“FERRARI及奔馬圖形”及“奔馬圖形”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缺乏法律根據。此外,法拉力公司在本案中主張馳名的商標并非“FERRARI”,故有關該商標知名度的裁定亦不足以證明“FERRARI及奔馬圖形”和“奔馬圖形”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據此,一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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