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王”與“駱賓王”對簿公堂

2007-07-26
  “賓王”與“駱賓王”同是合法注冊商標,“賓王”撲克狀告“駱賓王”撲克侵犯自己的注冊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駱賓王”撲克則認為對方的撲克牌包裝不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近日,在義烏的“賓王”與“唐彩”兩家知名撲克生產(chǎn)企業(yè)因此對簿公堂。

  生產(chǎn)“賓王”撲克的浙江賓王撲克有限公司作為原告,聲稱自己的商標被“駱賓王”侵權。他們在訴狀中說自己公司自11年前成立以來就一直從事?lián)淇伺?、紙牌生產(chǎn)與銷售,并早在1997年就申請注冊了“賓王”商標,并將此商標作為商品包裝、裝潢的組成部分,長期使用在自己生產(chǎn)的撲克牌和紙牌包裝上。經(jīng)過長期不懈地經(jīng)營和努力,他們公司已成為國內(nèi)專業(yè)從事?lián)淇伺粕a(chǎn)和銷售的龍頭企業(yè),其生產(chǎn)的賓王撲克牌、紙牌已被評為浙江省著名商標及浙江省名牌產(chǎn)品,其包裝、裝潢也已成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

  原告認為,唐彩撲克公司在其之后生產(chǎn)的“駱賓王”撲克顯然是一種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侵犯他們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據(jù)原告介紹,今年3月,義烏市工商部門在檢查時發(fā)現(xiàn)唐彩公司生產(chǎn)的大量成品撲克牌和紙牌存在引導他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疤撇省笔褂玫摹榜樫e王”商標與他們的“賓王”商標近似,“唐彩”的包裝、裝潢也與他們的“賓王”撲克牌和紙牌雷同,純屬惡意模仿和投機“搭便車”、“傍名牌”行為。這損害了“賓王”的利益,也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嚴重地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jīng)濟秩序。

  作為被告的義烏唐彩撲克有限公司卻認為自己沒有侵犯“賓王”的注冊商標權,更沒有使用所謂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該公司的代理律師丁寧認為,唐彩公司的“駱賓王”商標也是合法注冊的商標,而賓王公司的三款撲克牌和一款紙牌的包裝也無法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

  丁寧在辨護詞中說,賓王公司認為自己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其主要依據(jù)就是省工商局于2005年授予的為期3年的“浙江省著名商標”證書以及“浙江名牌產(chǎn)品證書”。這些證書并無法律依據(jù)和效力。同時,法庭調(diào)查證實原告使用的包裝款式多達八九十種,自其2005年“知名”以來的兩年內(nèi),一直處于變換不定狀態(tài),換句話說就是,其包裝是不知名的,不能自動受法律保護。原告也并無證據(jù)證明自己的撲克牌和紙牌使用在先和知名在先。

  唐彩撲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浩平在法庭上稱,他的“駱賓王”商標在2002年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并于2004年獲得商標注冊證書,屬于合法注冊和使用的商標,“賓王”公司要提起訴訟,起訴的主體也應該是國家商標局,而不應該是唐彩公司。

  這場官司法官也一時難以下結論?!百e王”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一說究竟是否成立?“駱賓王”到底有沒有侵權?法院將擇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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