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夫山泉”商標糾紛案達成調解 兩公司賠償12萬

2008-01-11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調解結案了原告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華嚴東盛商貿中心、被告北京銀潔飲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訴稱,其是“農夫山泉”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具有高度的市場聲譽。北京華嚴東盛商貿中心、北京銀潔飲品有限公司未經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許可,在相同飲用水商品上大量突出使用“農夫山泉”字樣,導致公眾混淆、誤認。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北京華嚴東盛商貿中心、北京銀潔飲品有限公司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專有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故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停止在涉案產品上突出使用“農夫山泉”商標,銷毀含有“農夫山泉”商標和“香港農夫山泉”或“農夫山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字樣的宣傳資料和水桶,刪除www.shuiwang.net網站上所有涉及“農夫山泉”和“香港農夫山泉”字樣的文字和圖片;消除影響并公開賠禮道歉;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08萬元。

  庭審中,北京華嚴東盛商貿中心、北京銀潔飲品有限公司認可生產、銷售了涉案產品,提出愿意和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和解。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北京華嚴東盛商貿中心、北京銀潔飲品有限公司承認在涉案產品上未經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許可使用“農夫山泉”商標的行為侵犯了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北京華嚴東盛商貿中心、北京銀潔飲品有限公司對此表示歉意;二、北京華嚴東盛商貿中心、北京銀潔飲品有限公司聲明且承諾,自二零零七年九月起已經停止且將來不再生產標有“香港農夫山泉”或“農夫山泉”字樣的水產品,已有的水桶、宣傳資料和外包裝已經全部予以銷毀,涉案網站上的所有涉及“農夫山泉”或“香港農夫山泉”字樣的文字或圖片均已消除;三、北京華嚴東盛商貿中心、北京銀潔飲品有限公司連帶賠償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十二萬元,于二零零八年二月八日之前付清,逾期未付清則由北京華嚴東盛商貿中心、北京銀潔飲品有限公司共同就十二萬元加倍支付。

 

相關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