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試題著作權糾紛案落槌 考試中心終審勝訴

2008-05-30
  2003年語文高考試題中使用了胡某某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但未指明作者姓名,導致作者胡某某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依法駁回了胡某某請求判令教育部考試中心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該案由于涉及高考試題使用他人作品的一系列問題,影響面很大,曾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業(yè)界對問題的思考、研討。

  胡某某系《全球變暖——目前和未來的災難》一文的作者。教育部考試中心在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語文(全國卷)現代文閱讀第二大題中,使用了一篇主題為“全球變暖”的文章,并以此為基礎設計考題。在該考卷的試題解析中提到:“閱讀材料選自《希望月報》雜志1997年第8期,原刊于《中國科技畫報》,原文的題目:《全球變暖——目前的和未來的災難》,作者胡某某。命題時對原文作了增刪和調整,改定后全文約840字?!?

  2007年5月,胡某某發(fā)現此事,遂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胡某某認為,教育部考試中心未經其許可引用該文,并進行了增刪和調整,但卻未給其署名亦未支付報酬,請求法院判令教育部考試中心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法院經審理確認胡某某是2003年高考全國卷語文試卷第二大題現代文閱讀所涉文章的作者,該題是將其文章《全球變暖——目前的和未來的災難》進行增刪和調整,再設計相關的考題而形成的。

  法院認為,教育部考試中心在高考試卷中使用胡某某作品的行為,屬于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的范疇,根據我國《著作權法》有關的規(guī)定,可以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雖然依照《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即使是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也應當指明所使用作品的作者姓名。但是,實踐中在某些情況下,基于條件限制、現實需要或者行業(yè)慣例,亦容許特殊情況下的例外存在。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高考是我國具有重大影響的一項選拔考試,關系眾多考生。高考試題的命題和設計應當服從于考試選拔的需要,服務于考生利益。在考慮是否指明所使用作品的作者姓名時,同樣要考慮具體試題考核測試的需要和考生利益。比如對于文學鑒賞類文章,指明作者姓名會給考生提供一些有用信息,有助于考生對文章的理解和判斷,而這也是高考試題命題者所欲實現的考試目的之一,因此指明作者姓名是目前慣常的做法。而語用性文章主要考察考生對文章本身信息的理解和應用能力,僅給出文章內容就已經足夠,作者姓名與考核測試目的無關,因此國內外很多考試試題采用對于語用性文章不指明作品作者的習慣性做法。可見,高考試題中使用語用性文章不指明作者姓名的做法正是考慮了高考的特性、試題的考核測試目的、署名對考生的價值及考試中語用性文章署名的一般慣例后選擇的一種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此案中涉及的文章屬于語用性文章,考試中心使用該文章設計了高考試題,但由于該使用行為的特殊性,其未指明作者姓名的行為,屬于前述例外情形之一,考試中心不構成對胡某某署名權的侵犯。

  法院同時指出,出于對著作權人的尊重和感謝,考試中心可考慮今后能否在高考結束后,以發(fā)函或致電形式對作者進行相應的告知和感謝。

  據此,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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