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審判決一專利行政案 支持審查指南判斷重復授權的相關原則

2008-10-10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引起廣泛關注的關于專利重復授權的一專利行政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該案對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在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支持目前審查指南中“禁止重復授權是指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能有多項處于有效狀態(tài)的專利權同時存在”的判斷原則。

  1991年2月7日舒某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了名稱為“一種高效節(jié)能雙層爐排反燒鍋爐”的實用新型專利,該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公告日為1992年9月30日,并于1999年2月8日因有效期屆滿而終止。1992年2月22日舒某再次申請了名稱為“一種高效節(jié)能雙層爐排反燒鍋爐”的發(fā)明專利,授權公告日為1999年10月13日。

  針對后一發(fā)明專利,濟寧無壓鍋爐廠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由于前一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存在,使得這一發(fā)明專利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即現行專利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受理了上述請求,并于2001年3月26日作出第320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該發(fā)明專利有效。

  濟寧無壓鍋爐廠不服該決定,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320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濟寧無壓鍋爐廠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二審判決【(2002)高民終字第33號行政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第320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及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決。該判決認為:重復授權是指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被授予兩次專利權,基于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兩項專利權同時存在并不是構成重復授權的必要條件。同時,一項專利一旦權利終止,從終止日起就進入了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對該公有技術加以利用。

  舒某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過細致嚴密的復查聽證和公開開庭審理等司法程序,最終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終審判決【(2007)行提字第4號判決】,判決撤銷北京高院的第33號行政判決,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第320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及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首先,被比對的兩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范圍相同的,應當認為是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要求保護的范圍不同的,不論二者的說明書內容是否相同,均不屬于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對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部分重疊的,也不能認為屬于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其次,禁止重復授權應理解為“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能同時有兩項或兩項以上處于有效狀態(tài)的授權專利存在”。另外,判決還指出,在多數情況下專利權的終止會導致該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但作為一種排他權的專利權,其終止僅表明權利人不能再就該技術向他人行使該專利權,并不表示在該技術上已經不存在任何其他權利,不能得出一項專利權一旦終止有關技術就進入了公有領域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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