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
2010-12-201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的第二次審議。針對部分常委會成員提出的民族、邊遠、貧困地區(q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經費不足的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規(guī)定:“國家扶持民族地區(qū)、邊遠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br />
在此次審議中,部分常委會成員提出,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對于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十分必要,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應在總則中體現這一內容。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后,在審議的草案中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同時,第二次審議的草案還進一步明確,國家對體現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為督促傳承人更好地履行傳承義務,第二次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還進一步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此外,草案還對境外組織和個人來華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行為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境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并報經省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境外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應當報經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