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著作權法 版權局正在研究修訂

2011-02-23
2010年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著作權法進行了部分條款的修訂。經了解,目前國家版權局正在研究對著作權法進行比較全面的修訂。

  1990年9月7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著作權法。根據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關于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進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關于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進行了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中,將第四條修改為:“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jiān)督管理。”另外,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在去年3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期間,宋魚水等31名代表提出關于盡快完善著作權法,加快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建設和發(fā)展的議案。代表議案中提到的現行著作權法存在的問題以及具體修訂建議,對于全面修訂著作權法,進一步完善著作權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據了解,全國人大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將密切關注著作權法的修訂工作,督促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考慮代表意見,并建議適時將修訂著作權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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