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組織“會診”專利侵權判定難

2011-08-29
專利侵權判定難近日再次引起關注。在同一份權利要求書中有兩個以上獨立權利要求時,可否用一個權利要求去解釋另一個權利要求?進行侵權比對時是否要考慮應用領域?權利要求書中的術語含糊不清時,應當如何理解?什么是功能性限定,如何判斷權利要求的特征屬于功能性限定?禁止反悔原則中什么情況下才被視為放棄……這些專業(yè)的詞匯、深奧的理論卻又都是知識產(chǎn)權保護過程中繞不開的話題。

  8月11日至12日,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組織的專利侵權判定研討會在京召開,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及數(shù)個省、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的審判人員、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不同部門的審查業(yè)務人員、十多家代理機構、數(shù)十名企業(yè)代表共同參加了此次會議。與會人員針對專利侵權判定過程中出現(xiàn)的難題進行了深入、廣泛的討論。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何確定
  專利制度的宗旨就在于保護創(chuàng)新,激勵創(chuàng)造發(fā)明,因此專利制度要保護專利權利人的利益,維護其積極性,保持整個社會的創(chuàng)新動力。而另一方面,國家通過強制力保障了權利人的私權利,作為“代價”,專利權利人要公開自己的權利技術方案,而通過公開專利技術方案客觀上促進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和創(chuàng)新。這兩個方面的立法宗旨,決定了我國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采用折中原則,既不能刻板地依照專利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照本宣科,也不能將權利要求理解為一個指導意義的文本。這就要求法院判斷專利是否構成侵權時做好平衡,既使對權利要求的解釋能夠為專利權人提供公平的保護,又不會妨礙到公眾利益的實現(xiàn)。

  因此,在專利侵權判定中,當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判定被控侵權物(產(chǎn)品或方法)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實質(zhì)性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應當適用等同原則進行侵權判定。所謂等同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物(產(chǎn)品或方法)中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技術特征經(jīng)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特征相比,從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經(jīng)過分析可以認定兩者是相等同的技術特征。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被控侵權物(產(chǎn)品或方法)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然而,等同原則的使用不可避免地留給裁判者一些自由裁量空間,如何更合理地使用這一原則,成為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難題。

  “等同侵權是相同侵權的例外,應當嚴格其使用條件?!眹抑R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訴訟處的張鵬說。他進一步解釋說,相同侵權,即從字面上分析比較就可以認定被控物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必要特征相同,通俗點說,就是技術方案完全相同。在實踐過程中,這種幾近“照抄”的情況比較少見,大多數(shù)情況下,侵權行為人只是將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某個或某幾個技術特征進行替換,而這種替換對于一名普通的技術人員來講是非常容易聯(lián)想到的。換句話說,行為人利用一些非本質(zhì)的變化來達到逃避相同侵權的目的。

  國內(nèi)有專家指出,等同原則的適用應該由當事人而非法院提出。等同原則作為原告起訴侵權的主要理由應當由原告自己提出。法院作為一個中立的角色,不可以也不應該參與到任何一方的訴訟中。如果原告只是提出相同侵權,法院只應按照相同侵權的判定標準去審理,而不應當幫助原告提出等同侵權,并積極組織鑒定機構進行等同技術的判斷。

  “在適用等同原則的時候,還要注意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這會限制一部分權利主張,達到公正與平衡的作用?!睆堸i表示,禁止反悔原則,在我國是指在專利申請、審查、無效過程中,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局和專利復審委員會之間的往來文件中所作的承諾、放棄、認可的內(nèi)容,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侵權糾紛中不得反悔。也就是說,在決定對一項技術方案是否授予專利權、專利權是否有效和判斷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時,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的解釋應當前后一致,不允許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為了獲得專利權而在專利申請、審查、無效過程中對權利要求進行狹義或者較窄的解釋,在侵權訴訟中為了證明他人侵權,又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廣義或較寬的解釋。

  專利侵權判定難題頗多
  從世界范圍來看,專利侵權判定一直是知識產(chǎn)權案件審理中的老大難問題。專利案件的專業(yè)性非常強,且多數(shù)情況下并不是將兩件實物放在一起比較,需要審判人員依據(jù)對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理解來判定是否構成侵權,所以對于審判人員的專業(yè)素質(zhì)、審判經(jīng)驗要求都很高。雖然我國的相關法律已經(jīng)逐步完善,可是仍不時會依個案出現(xiàn)新的疑難問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副庭長歐修平以深圳湃力公司與深圳地鐵公司等就柜臺票單自動錄入方法和系統(tǒng)發(fā)明專利案件中遇到的問題為例,指出該案中涉案專利有兩個以上的獨立權利要求,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審判人員判定是否可以用其中一個獨立權利要求來解釋另外一個獨立權利要求。雖然一般觀點認為在同一份權利要求書中有兩個以上獨立權利要求時,這些獨立權利要求一般不能相互解釋,而法律并未對此做出明確規(guī)定。此外,該案中還出現(xiàn)另外一個法律未有明確規(guī)定的問題,即侵權比對是否要考慮應用領域。據(jù)歐修平介紹,廣東省高院在對該案作出的終審判決中,都沒有貿(mào)然就上述兩個疑難問題作出明確表態(tài),而是以專利說明書和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決定書為依據(jù)進行解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審判長袁滔指出,關于功能性限定特征,在專利審查和司法裁判中存在兩個標準,雖然這兩個標準并不矛盾,可是由于法律還沒有對功能性技術特征做出準確定義,實踐中往往會因此而出現(xiàn)分歧,所以盡快對此予以明確。她認為,在涉及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侵權判定中,認定侵權成立的條件應該是被控侵權技術實現(xiàn)的功能與功能性技術特征中的“功能”相同,并且實現(xiàn)該功能的方式與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具體方式相同可等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審判長張曉都就等同侵權與禁止反悔原則發(fā)表了看法。他以美國專利侵權訴訟中的等同侵權判定具體規(guī)則為例,說明等同是被控侵權產(chǎn)品或者方法中某一技術特征或者某些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相應某一或者某些技術特征等同,而不是被控侵權產(chǎn)品或者方法的技術方案與專利技術方案整體相同;等同侵權判斷是一種客觀判斷,與被控侵權人的主觀狀態(tài)無關,法院在認定相同侵權不成立時,還必須進一步判斷等同侵權是否成立;技術特征等同的判斷標準主要是被控侵權產(chǎn)品或者方法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征是否以基本上相同的方式,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產(chǎn)生基本相同的效果;適用等同原則的時間基點是侵權行為發(fā)生日,而不是專利申請日。張曉都認為,這些原則值得借鑒。

  專利侵權的救濟亦很復雜
  “有主張就有救濟”,這是一句法學古諺,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同樣適用。“專利侵權中的救濟比一般民事訴訟中的救濟在細節(jié)上更加復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法官劉曉軍說。他表示,在專利侵權糾紛中,由于專利復審制度,使得專利救濟在程序上更加完整,對專利技術細節(jié)的審查也更加細致。救濟在專利侵權中的使用,不僅體現(xiàn)在宏觀的程序上,如何看待司法實踐中的抗辯,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劉曉軍法官介紹道,專利侵權中的抗辯大致可分為否定專利權效力的抗辯、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抗辯、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抗辯和不承擔部分侵權責任的抗辯。

  否定專利權效力的抗辯,實質(zhì)當原告起訴他人侵犯其專利權時,被告否定原告專利權效力的抗辯。否定專利權效力的抗辯是一種釜底抽薪式的抗辯,只要被告抗辯成功,不僅原告提起的侵犯專利權的訴訟不可能獲得勝訴,甚至其專利權的效力也可能被徹底否定。從司法實踐來看,有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已經(jīng)決定授予專利權并已發(fā)放了相應的專利證書,但其尚未對該專利權進行公告,而專利權人以為自己已經(jīng)獲得專利證書就可以起訴他人的侵權行為,故其在專利權尚未依法公告前就提起訴訟。此時被告只要主張原告專利權未生效的抗辯事由,專利權人就面臨著難以勝訴的尷尬。

  而對于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抗辯,被告只要能夠證明被控侵權物屬于現(xiàn)有技術或現(xiàn)有設計,即可不構成侵權,不需要再審查被控侵權物是否落入了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抗辯分為先用權抗辯、臨時過境抗辯、科研實驗抗辯和為行政審批而實施藥品或醫(yī)療器械專利的抗辯等。

  劉曉軍表示,對于抗辯權的熟悉掌握,使得自由裁量過程能夠在法的細節(jié)約束下進行,對于專利侵權的準確判斷具有非常關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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