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明確商標審查時限 加強商標侵權打擊力度
2013-08-30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今天上午三審通過《商標法》修正案,這也是時隔12年,《商標法》又一次迎來重大調整。此次修改側重哪些細節(jié)?記者就此采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
我國現行商標法于1982年制定,此前已于1993年和2001年兩次修改。王清介紹,這一輪的修改,主要針對商標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王清:適當的增加了商標可注冊的因素,而且明確規(guī)定了在商標申請中可以一標多類,簡化了商標注冊審查程序,明確規(guī)定了商標審查的時限,我覺得這個對于方便商標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發(fā)揮商標功能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制度保障。
涉及“誠信”、“馳名商標”等關鍵詞的一系列規(guī)定,也從修正案草案一審起就備受社會關注。
王清:在《商標法》里增加了商標注冊和使用要遵循誠信原則,而且進一步完善了“禁止搶注他人在先已經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的規(guī)定,同時我們也理清了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對商標代理進行了進一步的規(guī)范,在商標法方面,我們又完善了保障誠信經營促進公平競爭這方面的規(guī)定。
王清表示,商標法修正案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強。
王清:對于商標侵權,我們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而且提高了法定賠償的數額,減輕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增加了侵權行為的種類,這一些就是加大了打擊力度,而且強化了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所以總體來講,我覺得這次修改進一步完善了我們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