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運用體現價值
“專利運用能力不足,專利的市場價值沒有得到充分體現,與快速增長的社會需求之間還存在較大的差距。”這不僅是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多個省市進行的專利法執(zhí)法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也是一直有待克服的難題。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新近公布的2014年全國專利調查結果,截至2013年底,我國高校擁有的有效專利的實施率為14.6%,科研單位實施率為39.7%,還有大量高價值的發(fā)明專利被束之高閣,在企業(yè)和科研院所中“沉睡”。
“專利實施和運用是實現專利價值的重要途徑,但是目前我國實踐中存在專利轉化效率不高、實施和運用程度較低等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為解決這些問題,專利法第四次修改專門設立“專利的實施和運用”一章,從多個方面促進專利轉化和運用,并對現行專利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等處相關規(guī)定作了修改。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中,加強專利運用擬新增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一是明確要求“各級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從立法層面將促進專利的實施和運用明確為各級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二是為解決國家設立的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專利技術轉化率低的問題,允許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單位怠于實施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情形下根據與單位的協(xié)議自行實施,并獲得相應收益。三是為解決專利許可供需信息不對稱問題,借鑒國外經驗,引入專利當然許可制度,降低專利許可成本。四是為處理好標準和專利之間的關系,防止專利權人在參與國家標準制定過程中不當行使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規(guī)定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制度。五是進一步規(guī)范了專利質押行為。
提升能力保障發(fā)展
“專利運用效果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專利交易市場不成熟,市場信用體系不完善,專利供需信息不對稱等。一些專利權人由于費用問題,無力參加展會或通過其他有效渠道推介其專利。為此,有必要構建市場供需雙方對接機制,建立專利許可需求信息披露機制。具體而言,應當建立專利當然許可制度和標準專利默示許可制度。”面對一些專家和眾多專利權人的要求,專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擬增加專利當然許可制度和標準專利默示許可制度等相關內容。
據介紹,所謂當然許可,即專利權人按照意愿,可以提出當然許可的聲明,表明許可意向并作出對任何人給予公平許可的承諾。其優(yōu)點在于,聲明當然許可相當于給專利打上一個開放使用的標簽,在專利登記簿中與專利所包含的其他信息一同傳播,有利于促進專利技術供需雙方的對接,尤其是高校、科研院所專利的傳播和運用;需求方以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費和便捷的方式獲得專利許可,可以降低許可談判難度,大幅降低專利許可交易成本,提高被許可人實施專利的意愿,有利于企業(yè)特別是中小企業(yè)充分挖掘使用專利;建立專利交易許可相關信息披露和傳播機制,既為專利權人和公眾搭建專利轉化或推廣應用平臺,也可以有效降低專利交易中與專利狀態(tài)相關的法律風險。當然許可與普通許可最大的不同在于,當然許可的承諾方不得拒絕任何被許可方的許可請求。
“加強專利運用不但是修法的一個重點,也是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zhàn)略、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有關負責人強調,創(chuàng)造是源頭,運用是目的,充分激發(fā)全社會的創(chuàng)新活力,為的是加強專利的實施和運用水平,在上市、并購、作價入股和質押融資等活動中充分體現專利無形資產的作用,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轉變經濟發(fā)展方式、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提供堅實的保障。(來源: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