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搜索指向錯誤 集佳訴廣立信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二審勝訴

2008-12-24

2008年10月,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就集佳訴北京廣立信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廣立信構成對集佳的不正當競爭,判令廣立信公司:一、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二、賠償集佳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萬元。三、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四、承擔案件訴訟費。廣立信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集佳獲得了本案一審、二審的圓滿成功,有效地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商標、專利代理,目前在全國設立了20多個分公司或辦事機構,在全國代理機構商標申請量統(tǒng)計中,集佳連續(xù)7年排名第一,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北京廣立信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經營范圍也是商標代理。2008年3月,集佳發(fā)現在谷歌信息技術(中國)有限公司經營的www.google.com中輸入“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文字,直接指向了被告北京廣立信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網站——“商盾聯合網”。該網站的首頁使用了與集佳網站首頁相同或相近的顏色、整體版式、編排等要素,并使用了集佳享有著作權的“站在客戶的角度考慮每一個問題”、“全身心地關注客戶的每一個細節(jié)”用語。被告北京廣立信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故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其損失10萬元并在《中國工商報》、《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對于被告廣立信公司,法院認為其在谷歌網上從事了關鍵字廣告網絡推廣行為。原因是搜索結果涉及的網站、網頁包含有與“集佳”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特別是點擊搜索結果標題進入被告網站的原因是被告網站名稱與集佳名稱基本相同。集佳公司的兩句宣傳用語發(fā)表時間在被告成立之前,被告網站首頁整體排版方式,所用色調、背景與集佳網站首頁相似,被告網頁內容與集佳網站內容基本相同,均可說明被告有可能接觸并仿冒集佳網站內容,因此作出廣立信不正當競爭成立的判決。

二審中,廣立信公司認為其行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法院改判。法院審理后認為:社會經濟不斷發(fā)展,各種新情況不斷出現,如果在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追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責任時,嚴格依據該法所列舉的典型侵權行為,不考慮該法的一般規(guī)定和原則,則不利于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遏制侵權行為,實現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本意。因此,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性規(guī)定認定其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追究其民事責任。

附件: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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