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圣象”馳名商標保護案被最高院評為2013年度十大知識產(chǎn)權案件

2014-04-23

來自法制日報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1日公布了2013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chǎn)權案件,涵蓋知識產(chǎn)權民事、行政、刑事審判領域。由集佳代理的圣象集團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河北廣太石膏礦業(yè)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提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4號行政判決書】成功入選。

這是自2009年以來,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案件第四次成功入選最高院知識產(chǎn)權十大案件,它們分別是:代理“寶馬”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十大知識產(chǎn)權案件;代理“拉菲”(LAFITE、)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和江淮汽車確認商標不侵權案件雙雙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度十大知識產(chǎn)權案件;代理三一馳名商標案入選2012年十大知識產(chǎn)權案例。此外,集佳歷年被最高院評為十大知識產(chǎn)權的案例都來自民事侵權類案件,此次入選是集佳代理商標侵權確權類行政訴訟案件的第一次入選,并且本案經(jīng)歷一波三折,最終在再審程序中獲得最終勝利,具有典型意義。

另外,最高院還公布了2013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chǎn)權案例,由集佳代理的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與江門氣派摩托車有限公司、力帆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瑞騎力帆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環(huán)球股份有限公司與青島際通文具有限公司、青島際通鉛筆有限公司、青島永旺東泰商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博內(nèi)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佛山市名仕實業(yè)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提審案三件案例也名列其中。

 “圣象”馳名商標保護案

 圣象集團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河北廣太石膏礦業(yè)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提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4號行政判決書】

 【案情摘要】圣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圣象集團)是引證商標“圣象及圖”的商標權人,該商標于1997年5月14日獲得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地板”等商品上。爭議商標由中文“圣象”及一個站立大象的寫實圖形構成,其于2003年3月21日獲得注冊,申請人為河北廣太石膏礦業(yè)有限公司(簡稱廣太公司),核定使用在“石膏、石膏板、水泥”等商品上。2006年2月21日,圣象集團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其理由主要為爭議商標系對其馳名商標的惡意摹仿,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石膏、水泥”等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地板”等商品關聯(lián)性很強,結合圣象集團在地板行業(yè)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以及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上都屬于建筑用材料,消費者在購買和使用這些商品時極易對上述商品的生產(chǎn)者發(fā)生混淆誤認。2009年8月31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09〕第23269號商標爭議裁定,認定本案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是采取不正當手段對圣象集團商標的惡意搶注,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圣象集團不服該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圣象集團及其關聯(lián)公司通過相關宣傳和使用行為,使其“圣象及圖”商標在本案爭議商標申請日(2001年)之前已經(jīng)被中國足夠廣泛的相關公眾所知曉,應當受到商標法第十三條的保護。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第23269號商標爭議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與廣太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相關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構成馳名商標,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第23269號裁定。圣象集團不服該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后提審本案并作出提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考慮到相關公眾對圣象集團“圣象及圖”商標的知曉程度、圣象集團、圣象集團相關關聯(lián)公司對該商標的持續(xù)使用情況及宣傳情況、相關媒體對圣象集團及“圣象及圖”的宣傳報道情況,認定圣象集團“圣象及圖”商標已經(jīng)達到馳名的程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構成馳名商標”的認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予以糾正。本案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視覺基本無差異。由于石膏等商品和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木地板均為建筑材料,廣太公司作為建筑材料的生產(chǎn)企業(yè),應知該引證商標的知名度,仍然將與該引證商標極為近似的標識申請為商標,系對圣象集團“圣象及圖”商標的摹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予撤銷,一審法院對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以維持。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通過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保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于維護正常的經(jīng)濟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車”行為,促進知名企業(yè)的品牌建設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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