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周(周訊第70期)報道后,Z4 Technologies公司訴微軟與Autodesk專利技術侵權一案又有新進展。
日前,德克薩斯州東部聯(lián)邦區(qū)法庭作出判決,認定微軟與Autodesk兩家公司侵犯Z4科技公司兩項專利技術的指控成立,微軟與Autodesk應向原告提供總額達1.33億美元的賠償。
據國外媒體報道,位于密執(zhí)安州的Z4公司于2004年提起訴訟,稱微軟和Autodesk在Office和AutoCad兩大軟件產品中使用了前者的專利技術,但并沒有支持專利許可費用,因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賠償。法庭經過19個小時的辯論之后,陪審團一致同意最后的判決,責令微軟支付1.15億美元賠償,Autodesk支付1800萬美元。
訴訟所涉及的兩項專利技術由Z4公司創(chuàng)始人戴衛(wèi)·科爾文發(fā)明,專利號為“美國專利6,044,471和6,785,825”,該專利技術主要用于防止軟件產品被非法盜版。Autodesk與微軟在長達6天的法庭辯論中一直主張這兩項專利是無效的,但法官最后的裁決認為,Autodesk與微軟并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上述專利是無效的。
微軟一名發(fā)言人表示,對于法官的判決非常失望,因此很可能提起上訴。與此同時,微軟還就另一起高達5.21億美元的專利侵權賠償判決提起上訴,這起訴訟的原告為Eolas科技公司和加利福尼亞大學。
三星(Samsung SDI)日前已在美國起訴日本競爭對手松下電機(Matsushita Electric Industrial),旨在使這家日本平板制造商的專利失效。據稱此次訴訟是雙方就等離子顯示板制造的基本知識產權糾紛而燃起的最新一輪戰(zhàn)火。
根據報道,雙方在2004年松下聲稱三星SDI侵犯其專利之后就開始進行談判,但未能達成協(xié)議,對話在2005年末中斷。然后三星SDI在美國起訴點燃了首輪戰(zhàn)火,但隨即在美國法院被松下反訴。在最新動作中,三星稱尋求美國法院裁決這些專利無效,來保證無需對其日本競爭對手支付版稅。
本月早些時候,三星SDI公司披露將投資7.51億美元來興建一個PDP廠房,2007年5月投入運作。三星還表示,其第四條PDP生產線將占用Ulsa東南部工業(yè)區(qū)方圓9.9萬平方米的場地,將擁有等同于300萬42英寸PDP的年生產能力。預計該廠將給三星SDI帶來732萬臺的年PDP生產能力。
一月,松下電機也表示將投資16億美元在Hypgo Prefecture以與Toray工業(yè)公司合資的形式興建第四個PDP廠房。
鏈接
PDP專利糾紛不斷
2004年11月
松下公司向法庭起訴LG電子,指控后者侵犯了它的專利技術,并要求禁止銷售后者生產的等離子顯示屏。不過今年4月份兩家公司簽署了交叉許可協(xié)議,解決了雙方的糾紛。
2005年2月
三星SDI向美國洛杉磯法庭提交了訴訟,針對的是日本富士通公司。
2005年4月
富士通公司也在洛杉磯起訴了三星集團下屬的三家公司,并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起訴三星日本公司。富士通要求日本法庭暫時禁止進口和銷售三星SDI的產品。4月下旬東京海關接受了富士通公司的要求,臨時中止進口三星SDI等離子顯示器面板。
2005年6月
三星SDI公司與日本富士通公司達成和解,同意分享與等離子顯示屏有關的專利技術,并同意在五年內相互許可他們的等離子技術專利。
2005年9月
三星向得克薩斯州聯(lián)邦法院狀告松下電器,宣稱松下電器侵犯了有關PDP的9項專利。
名詞解釋
等離子顯示器(Plasma Display Panel,簡寫PDP):是采用了近幾年來高速發(fā)展的等離子平面屏幕技術新一代顯示設備。等離子電視是用等離子顯示技術制造的電視產品,這種電視的主要特點是圖像真正清晰逼真,在室外及普通居室光線下均可視,可提供在任何環(huán)境下的大屏視角;并且屏幕非常輕薄,厚度僅有厘米級,便于安裝,可以說是彩色電中真正的高端產品。
Burst公司日前反訴蘋果,稱蘋果的iPod、iTunes和Quicktime侵犯其技術專利。
據CNET報道,Burst所指的專利技術可以提高音頻和視頻文件在網絡上的傳輸速度。2004年底,雙方曾商討過該問題,但始終未能達成一致。于是,蘋果于今年1月提起了“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其并未侵犯Burst專利。
而Burst當即表示,將考慮反訴蘋果。4月17日,Burst終于將蘋果推上舊金山聯(lián)邦法庭,要求蘋果停止侵權行為,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在過去的一年中,蘋果和Burst進行了多次談判,但未能達成一致,蘋果始終認為自己并未侵犯Burst專利。事實上,除了蘋果,微軟也曾經是Burst的被告。但雙方已于去年和解,微軟支付6000萬美元賠償金后獲得Burst專利授權。
據Burst公司CEO兼董事長Richard Lang介紹,該專利技術可以確保音頻和視頻文件在網絡上的傳輸速度快于實時速度。也就是說,該技術可以把一小時的電視節(jié)目在幾分鐘內通過網絡傳輸出去。
繼上周(周訊第70期)報道后,中國墨盒在美遭遇“337調查”一案又有新的進展。
日前,愛普生再次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遞交了申訴狀,追加2項專利,而愛普生指控的涉案產品侵犯其在美國的專利權也由9項增加到11項。
而在此之前,在被起訴的眾多國內企業(yè)中,僅有海格力磁電和珠海納思達2家應訴,這就意味著除格力磁電和納思達外,愛普生已經將絕大部分中國墨盒產品趕出了美國市場。
“愛普生對這場官司也沒太大把握,在這個關頭追加專利顯然是臨時堵漏。”納思達一位高層稱,“兩家國內企業(yè)積極應訴,尤其是得知愛普生也同樣采用了中國企業(yè)的專利之后,愛普生也明顯緊張起來,正積極從多方收集證據,尋找漏洞?!?
以往“337調查”經驗表明,一旦中國企業(yè)表示出堅決的應訴態(tài)度,很可能起訴方會主動撤回指控?!皬默F(xiàn)在來看,愛普生不會撤訴?!眹鴥饶澈牟钠髽I(yè)負責人分析,“盡管多數(shù)中國墨盒企業(yè)已不能進入美國市場,愛普生已經達到了預期目的,但原告仍在追加專利,這場官司還會繼續(xù)下去?!?/FONT>
4月16日消息,美國得克薩斯州馬歇爾的一個法院的陪審團命令美國衛(wèi)星廣播商EchoStar通信公司向數(shù)字視頻錄像廠商TiVo支付因侵犯專利造成的損失7300萬美元并且要支付利息。
TiVo創(chuàng)建于1997年,位于加州阿爾維索(Alviso)。公司提供讓觀眾跳過廣告的視頻錄像服務,第一個向市場上商業(yè)性推出了數(shù)字視頻錄像機。TiVo擁有美國數(shù)字錄像機市場份額的三分之一,預計有1100萬用戶。
TiVo在4月13日發(fā)表的聲明中對法院的裁決表示歡迎,并且聲稱法院的裁決認定EchoStar侵犯了該公司的專利。TiVo在聲明中說,這個裁決承認了我們的知識產權是有價值的,并且確認將來EchoStar和其它公司要使用我們的專利技術需要向我們提供補償。該公司稱,它現(xiàn)在擁有87項以上的技術專利。
EchoStar的“Dish Network”是美國的第二大衛(wèi)星廣播服務機構。EchoStar在2005年的收入為84億美元。EchoStar在聲明中稱,經過上訴,這項裁決將會被推翻。EchoStar稱,這個案子涉及的專利技術在TiVo申請專利之前就已經廣泛應用了。
歷時一年多的“永和”豆?jié){官司上周終于有了最終結果———省高級法院終審駁回了上海弘奇上訴,維持原判。保住了字號的寧波永和成為最后的贏家。擁有“永和”商標的上海弘奇公司原打算讓寧波方加盟己方,如今卻可能面臨寧波永和的反擊。
“中國馳名商標”未被采信
寧波中級法院曾于去年9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寧波經營者被判賠償上海弘奇3萬元經濟損失,但仍可繼續(xù)使用“永和”字號。對此,享有“永和”商品商標使用權的上海弘奇公司向省高級法院提起了上訴。
幾乎在這一判決作出的同時,在國內多個地區(qū)打商品維權官司的上海弘奇收到了河南省洛陽市中級法院的一個最新判決,在該判決中,“永和”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由于按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中國馳名商標的被保護范圍遠大于一般商標。然而,令上海弘奇公司想不到的是,在法官審理該案的過程中,卻未對該中國馳名商標予以采信。法官的理由是,本案應是普通的商標侵權糾紛,弘奇公司從未要求本案的一、二審法院確認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
服務商標成為上海弘奇軟肋
法院受理該案上訴后一度曾作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上海弘奇公司要求寧波方加盟為上海弘奇“永和豆?jié){”的連鎖加盟店。對此,寧波方予以拒絕,調解失敗。
經審理,法院最終認為,寧波方對于“永和豆?jié){”標記的使用行為具有服務性質,與弘奇公司經許可使用的注冊商標“永和”并不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從而并不構成商標侵權。
寧波“永和”或將反擊
寧波“永和”最終保住了自己的字號權。然而,事情卻并未就此完結。
由于“永和豆?jié){”字號早已被寧波經營者注冊,上海弘奇在寧波已開出的兩家加盟店工商核準登記的字號分別為“永來餐館”和“鼎香餐廳”。然而,在實際經營中,這兩家店卻不使用“永來餐館”和“鼎香餐廳”的招牌,而堂而皇之打出了“永和豆?jié){”字樣。因此,寧波“永和”可能對此追究其責任。
4月19日,被稱為“外國名牌中國打假第一案”的秀水街訴訟案終審。北京市高院做出二審判決,秀水市場客觀上為其商戶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主觀上也有故意,因此駁回秀水市場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依據這一判決,秀水市場和其5家商戶向原告5家國際品牌公司香奈爾 (CHANEL)、路易威登(LV)、勃貝雷(BURBERRY)、古奇(GUCCI)、普拉達(PRADA)承擔10萬元的連帶賠償責任。而判決依據的是《商標法實施細則》第50條第3項規(guī)定,“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
秀水市場總經理對這一判決很不滿意,“我們既不同意也不接受,我們將提起申訴?!彼f,在二審中,將親自擔任訴訟代理人。他認為只有能夠證明商戶明面售假(在攤位上公開擺放假冒產品),才能說明商場提供了便利條件,而原告提供的公證書并未證明商戶明面售假。
原告代理律師則稱,提供經營場所和開具發(fā)票等便利條件雖然沒有直接規(guī)定,但立法用了一個“等”字,做了列舉性規(guī)定,《商標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要件中也包括了提供場所和發(fā)票,要寬泛理解。
“秀水的售假已經習以為常,像秀水這樣的商場不打假,其他的商場會愈演愈烈?!痹娲砺蓭煛6闼袌隹偨浝碚J為,和過去的露天假貨市場“舊秀水”相比,今天的秀水已經有了突出的成績,展示的是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進步的一面。對于售假行為有“黃牌警告”、“積分卡”、進貨登記備案、品牌授權經營、日常巡檢和協(xié)管員等多項制度。要秀水市場取代工商管理局的監(jiān)管責任不現(xiàn)實,要制止“隱性銷售”也做不到。
秀水街一案的終審判決無疑證明,法院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采取了更嚴格的標準?!?006年是中國加入WTO承諾完全兌現(xiàn)的最后一年,這方面會有一系列的動作??偟内厔菔?,不論是為了履行加入WTO的承諾還是為了內在需求,知識產權保護的規(guī)則都是會強化的?!睒I(yè)界人士說。
(具體案情參見“周訊第50、56期”的相關報道。)
集佳案號:06集字(民訴)第010號
2006年4月14日,SGG利是高有限公司訴江蘇丹陽楊升橡膠制品有限公司關于“斯泊汀”商標侵權糾紛一案在江蘇鎮(zhèn)江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證據交換。集佳律師事務所江早云律師作為SGG利是高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參加此次庭前證據交換。江蘇鎮(zhèn)江中級人民法院定于4月26日開庭審理,屆時江早云律師、齊亞莉律師將代表SGG利是高有限公司參與法庭審理。
集佳案號:06集字(民訴)第040號
日本國株式會社雙葉社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廣州市誠益眼鏡有限公司,關于“蠟筆小新”文字、“蠟筆小新”圖形的商標爭議行政訴訟糾紛案,于2006年4月20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集佳律師事務所桂慶凱律師作為第三人廣州市誠益眼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參加會議。
集佳案號: 05集字(民訴)第048號
2006年4月21日,海南海之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訴海南海潤珍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標侵權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集佳律師事務所張亞洲律師、徐曉恒律師作為海南海之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參加庭審。
集佳案號:UTL060344
山東鳳祥集團創(chuàng)建于1991年10月,主要從事種雞飼養(yǎng)、飼料加工、肉雞分割及熟制品、調味品、保健品、乳制品、植物油、紡織品和熱電聯(lián)產等相關產業(yè)的生產經營。目前集團下轄30多個生產經營實體,總資產達到20億元,員工12000人。形成了年產分割雞20萬噸、熟食品5萬噸、飼料60萬噸、功能食品和保健食品1萬噸、乳制品20萬噸和植物油10萬噸和密度板10萬立方米的生產能力。年計劃實現(xiàn)銷售收入25億元,利稅1. 6億元,出口創(chuàng)匯4000萬美元。
“鳳祥”是山東鳳祥集團長期以來致力打造的知名品牌,在市場上具有較強的競爭力,由于“鳳祥”系列產品在市場上的良好聲譽以及廣大消費者的喜愛,“鳳祥”商標于2002年8月被認定為山東省著名商標。“鳳祥”牌分割雞產品早在1996年就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
隨著“鳳祥”品牌知名度的不斷提升,“鳳祥”商標蘊含的巨大商業(yè)價值也吸引了某些不法經營者蜂擁而至,企圖通過申請注冊近似商標混淆消費者視線,獲取不當利益。近日,針對某公司在第19類商品上注冊的“鳳祥”商標一案,山東鳳祥集團委托集佳提起異議,現(xiàn)申請材料已上報至國家商標局。
集佳案號: UTL060343
重慶譚木匠工藝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傳統(tǒng)文化特色的小木制品生產企業(yè),生產基地在重慶萬州,工廠占地100余畝,員工1000余人。譚木匠人旨在對傳統(tǒng)手工絕活的挖掘與創(chuàng)新,已將流傳數(shù)千年而被現(xiàn)代工業(yè)文明所遺忘的木梳、木鏡、香扇、飾盒等再現(xiàn)異彩。截止2006年3月底,在中國大陸已有古色古香的連鎖店400余家,“譚木匠”被評為“中國公認名牌”、“重慶市著名商標”、“中國商業(yè)信用企業(yè)”。
近日,某個人在第20類商品上申請的“匠中匠”近似商標被初審公告,譚木匠公司為了維護自己品牌的唯一性及顯著性,已委托集佳對該商標提起異議,現(xiàn)異議材料已上報紙國家商標局。
集佳案號:W 06-18
上海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專利權人為賀富明、專利號為200420093229.6、名稱為“多功能手表式智能卡”的實用新型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專利代理人劉洪勛代理上海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8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遞交了無效宣告請求書。
集佳案號:W 05-11
重慶嘉利燈具有限公司針對專利號為02355885.7、專利權人為天利燈具有限公司、名稱為“摩托車前大燈(風暴2代)”外觀設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第7061號無效宣告決定,宣告該專利權無效。重慶市北碚區(qū)天利燈具有限公司不服此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專利代理人劉洪勛、律師顧潤豐代表第三人重慶嘉利燈具有限公司參加庭審答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發(fā)出判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第7061號決定。
針對重慶市北碚區(qū)天利燈具有限公司的上訴,2006年3月9日,專利代理人劉洪勛、律師顧潤豐作為第三人重慶嘉利燈具有限公司代理人,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參加關于該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的上訴庭審,并進行答辯。2006年3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人重慶市北碚區(qū)天利燈具有限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專利代理人劉洪勛、律師顧潤豐代理第三人重慶嘉利燈具有限公司再次勝訴。
原告廣州英豪學校,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從化流溪溫泉旅游度假區(qū)(良口鎮(zhèn))。
法定代表人陳忠聯(lián),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田森,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英豪教育技術培訓學校,住所地上海時廣元西路45號409室 。
法定代表人盛天成,校長。
委托代理人楊永濤,上海市杰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廣州英豪學校與被告上海市英豪教育技術培訓學校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8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森律師、被告法定代表人盛天成及委托代理人楊永濤律師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的前身中華英豪學校自1993年起即開始在學校及其提供的教育等相關服務上使用“英豪”商標,并于1994年11月7日取得“英豪”商標專用權(注冊號為771194),核準使用在國際分類第41類的“學校(教育)”服務項目,現(xiàn)商標專用權仍在有效期內。被告未經原告允許,在其經營場所外醒目懸掛“英豪教育”牌匾,并在其海報、戶外宣傳欄、紙介質宣傳材料、網站等處突出且大量使用“英豪”及“英豪教育”服務標識,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被告擅自將原告的注冊商標“英豪”登記為企業(yè)字號,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因此,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英豪”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在其企業(yè)名稱及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英豪”文字;被告在《新民晚報》上刊登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
被告辯稱,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是系爭商標的權利人?!坝⒑馈笔潜桓婧戏ㄗ缘拿Q中的字號,被告突出宣傳自己的字號“英豪”或者“英豪教育”復合商業(yè)慣例。原、被告位于不同地域,且從事的是兩個不同的行業(yè),兩者在服務性紙、服務目標、服務對象、服務方式上并不相同,故被告的行為既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經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對下列事實不存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1994年7月21日,廣東省教育廳批復“中華英豪學?!备麨椤坝⒑缹W?!?。2003年2月17日,廣州市教育局批復同意“英豪學?!弊兏C麨椤皬V州英豪學?!?。廣州市民政局于2003年3月10日向原告頒發(fā)了《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級證書》,所載業(yè)務范圍為: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各年級。業(yè)務主管單位:廣州市教育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簡稱商標局)于2005年4月19日發(fā)出《變更申請受理通知書》,受理了本案原告提出的申請變更注冊號為771194的商標的變更名義/地址事項。同年5月10日,商標局核準第771194號商標續(xù)展注冊,續(xù)展注冊有效期自2004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6日。同年6月21日,商標局核準第771194號商標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變更后注冊人名義:廣州英豪學校;變更后注冊人地址:廣州從化市流溪溫泉旅游度假區(qū)(良口鎮(zhèn))。
被告的名稱核準于2003年7月16日。2003年10月20日,上海市徐匯區(qū)民政局向被告頒發(fā)了《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級證書》,所載業(yè)務范圍為:職技類(微型計算機操作員、辦公軟件應用操作員、圖形圖像制作)、中等非學歷培訓(全日制、業(yè)余、半業(yè)余)。業(yè)務主管單位:徐匯區(qū)勞動局。
被告在其經營場所懸掛的牌匾上有“英豪教育學?!?個大字,在被告經營場所外放置的專業(yè)課程廣告牌等處均以較大或者醒目的字體載明“英豪教育”字樣。
被告的“英豪教育—藝術類培訓基地”、“英豪英語培訓專家”、“電腦美術”、“英豪教育電腦課程設置”、“打造游戲、動畫、影視制作專業(yè)人才”等宣傳單上均突出使用了“英豪教育”文字。
2005年7月12日,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向北京市國信公證處申請對http://www.china-ih.com/網站的部分內容進行保全證據公證。在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之下,由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的代理人田森使用該公證處計算機設備,通過局域網,進入http://www.china-ih.com/網站,對上述網站中所載相關網頁內容進行打印,公證人員根據現(xiàn)場情況制作了《現(xiàn)長記錄》1份。對于上述過程,北京市國信公證處于2005年7月15日出具了(2005)京國證民字第07609號《公證書》。從該《公證書》所附的上述網站的頁面內容來看,部分頁面上使用了“英豪教育”文字。此外,在標題為“英豪教育國際語言培訓中心”的網頁內容中載明了“專業(yè)設置”,其中有“基礎英語課程”、“大學英語四六級班”、“雅思系列課程”、“初高中英語班”等等。
訴送中,原告還提供了一系列獲獎證書,證明其在1995年至2003年12月期間,曾以最大規(guī)模的全日制寄宿學校(小學)獲得“大世界基尼斯之最”;被評為全國哲學社會科學“九五”規(guī)劃國家重點課題《面向21世紀中國基礎教育課程教材改革研究》子課題“中央教科所小語學法指導試驗研究”先進集體;參加2001年廣東省頭腦奧林匹克競賽,榮獲小學組一等獎;被批準為廣州市一級學校;在第四屆頭腦奧林匹克電視擂臺賽中獲得《快樂樂隊》優(yōu)勝獎;榮獲“廣東省首屆十佳民辦學校(含中、小、幼)”等等。原告還提供了1993年4月至2005年5月期間的《投資僑報》、《南方日報》、《羊城晚報》等報刊,上述報刊分別登載了介紹原告學校情況以及原告法定代表人陳忠聯(lián)辦學的相關情況等。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批復、原、被告各自的《民辦非企業(yè)但為登記證書》、核準續(xù)展注冊證明、注冊商標變更證明、變更申請受理通知書、獲獎證書一組、1993年4月至2005年5月的各類報刊、《公證書》、照片、被告的宣傳單,被告提供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核準通知書》、宣傳單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庭審筆錄登在案佐證。
訴送中,原告還提交了第771194號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在先權查詢單、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理通知書》、《補發(fā)商標注冊證申請書》,以證明原告系第771194號注冊商標“英豪”的商標專用權人,但因商標注冊證原件已遺失,目前正處于申請補發(fā)商標證原件過程中,故原告無法向法院提交系爭注冊商標的商標證原件。被告對上述證據均不予認可。本院認為,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上述一組證據能反映第771194號注冊商標以及原告正在補辦商標證原件的情況,且該組證據與原告已提交的第771194號核準續(xù)展注冊證明、注冊商標變更證明、變更申請受理通知書并無矛盾之處,被告雖有異議,但也沒有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本案系爭注冊商標的權利認為他人,以及第771194號商標注冊證中的商標并不是“英豪”中文文字,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確認的證據,本院查明下列事實:中華英豪學校于1994年11月7日取得“英豪”中文文字商標專用權,核準使用在國際分類第41類的“學校(教育)”服務項目。原告于2005年10月10日委托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辦理商標補證事宜。
訴訟中,被告還提供了青島英豪語言專修學院的網頁以及顯示有“熱血英豪”、“棒球英豪”字樣的相關網頁,因上述證據材料與本案均缺乏關聯(lián)性,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原告的前身中華英豪學校經核準注冊了“英豪”中文文字商標,之后,中華英豪學校將其名稱變更為英豪學校,再更名為廣州英豪學校即本案原告。原告經過商標局核準,取得“英豪”注冊商標并經過續(xù)展且在有效期內,因此,原告對“英豪”注冊商標所取得的商標專用權應受到法律保護。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的字號雖為“英豪”,但其在經營場所懸掛的牌匾、放置的廣告牌以及使用的宣傳單上均以較大或者醒目的字體載明“英豪教育”字樣,被告的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的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侵害的行為:(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載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而認定此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一是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二是行為人將使用的文字作為其企業(yè)的名稱字號;三是將名稱字號在與商標權人注冊商標所標識的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四是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本暗中,被告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英豪”文字,且“英豪”系被告的字號,被告在經營活動中突出醒目地使用了“英豪”文字,但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是系爭注冊商標所核定的服務與被告所從事的服務是否相同或者類似;被告突出使用“英豪”的行為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認定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從本案來看,雖然原、被告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級證書》上所載業(yè)務范圍有所不同,原告?zhèn)戎赜趯W歷教育,而被告?zhèn)戎赜诼毤碱?、中等非學歷培訓,但原告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為“學校(教育)”,被告所從事的行業(yè)以及組織形式為“教育技術培訓學校”,被告還在其經營場所懸掛的牌匾上明確載明“英豪教育學校”,故從相關公眾對學校、培訓、課程學習等教育類服務概念的一般認識上來看,會認為此類服務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產生混淆,因此,可以認定原、被告所從事的教育類服務類似。此外,被告在其所使用的牌匾、宣傳單、網站等宣傳載體上以較大或者醒目的字體突出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故以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的標準來判斷,相關公眾在看到被告所使用的“英豪教育學?!被蛘摺坝⒑澜逃蔽淖趾笕菀讓Ρ桓媾c商標注冊人即原告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產生誤解或者誤認。被告辯稱,其使用“英豪”兩字系突出其字號,且“英豪”兩字源于“ih”品牌,“ih”系代表“International House”,根據翻譯慣例,系“英豪”的意思,故被告為此注冊了自己的名稱。本院認為,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規(guī)范使用企業(yè)名稱,使用的企業(yè)名稱應當與其注冊登記的相同,雖然從事商業(yè)、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yè)的企業(yè)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與其他企業(yè)的注冊商標相混淆。此外,被告稱對其“英豪”一詞的使用有一定的來源,但被告對此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被告的上述辯解意見不予采納。因此,被告將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英豪”文字作為字號在與原告類似的服務上突出使用,該行為侵犯了原告對“英豪”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被告對此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訴訟中,原告還主張被告將原告的注冊商標作為其名稱中的字號予以登記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被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則認為其并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法院在審理涉及商標與企業(yè)名稱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時,應當依照保護在先權利,維護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正確界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該以被控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的相關事實作為依據,同時還應當考慮以下一些因素,如原、被告提供服務的渠道與方式、相關公眾選擇服務時的注意態(tài)度、有證據已證明造成了實際混淆以及被告是否具有利用或者損害原告商譽的故意等等來綜合作出判斷。從本案情況來看,雖然被告名稱中的字號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但原、被告分別地處廣州、上海兩個不同的城市,兩者盡管均以辦學的形式提供教育服務,但原告目前尚未在與被告相同的經營區(qū)域和范圍內從事與被告相同的職技類等培訓,且相關公眾根據自己所需在選擇具體服務內容時能夠區(qū)分原、被告各自所從事的教育服務性質和特點。此外,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使用其名稱的行為已經造成了相關公眾對原、被告實際混淆的事實以及被告登記注冊其名稱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故原告認為被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將“英豪”注冊商標作為其字號予以注冊登記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在經營活動中所實施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故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原告在訴訟請求中提出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鑒于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故本院綜合考慮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原告還請求被告在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因該項訴請于法有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鐘煥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英豪教育技術培訓學校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廣州英豪學校所享有的“英豪”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證第771194號);
二、被告上海市英豪教育技術培訓學校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新民晚報》上就其商標侵權行為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內容須經本院審核,登報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上海市英豪教育技術培訓學校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廣州英豪學校經濟損失人民幣五萬元;
四、原告廣州英豪學校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