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識產權周訊第一百期(2006.11.18-2006.11.24)

      知識產權要聞                                                      

      Microunity指控AMD侵犯12項專利 要求經濟賠償

      據報道,11月21日,一家名為Microunity的公司向美國德克薩斯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AMD侵犯了該公司數(shù)項專利。Microunity曾在2004年起訴英特爾侵權,并獲得了英特爾3億美元的賠償。
              Microunity在訴訟中稱,AMD侵犯了該公司共計12項專利,專利號分別為5,742,840,5,794,060,5,794,071,5,809,321,6,006,318,6,584,482 B1,6,643,765 B1,6,725,356 B2,5,630,096,5,737,547,5,812,799和5,822,603等。其中,5,742,840號專利被AMD應用在Athlon,Sempr0n Athlon 64 X2,Turion,下一代Opteron,四核Opteron,Barcelona以及Geode NX等處理器當中。
              報道稱,MicroUnity已要求法院立刻阻止AMD公司的侵權行為,而且AMD必須向其支付巨額經濟賠償。
              MicroUnity在2004年3月曾指控英特爾侵犯了該公司7項專利。2005年夏天,在同意向MicroUnity支付3億美元之后,英特爾與MicroUnity的訴訟才得以和解。 
              這已是AMD本月內第二次遭遇專利訴訟。本月中旬,芯片設計廠商Opti公司就已在美國德克薩斯州地方法院提起了針對AMD的專利侵犯起訴。Opti曾表示,AMD侵犯了其三項與“主驅動訪問模式下預測性緩存數(shù)據窺視”技術相關的3項專利。Opti指控稱,通過生產和銷售采用其探測性窺視技術的處理器和邏輯產品,AMD侵犯了其專利。Opti要求獲得經濟賠償,并要求AMD停止侵權行為。 Opti在2004年提起了針對Nvidia的類似訴訟,上述兩家公司已在今年8月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   

      朗科索尼侵權案達成和解 專利糾紛最終塵埃落定
      繼今年7月朗科宣布與華旗資訊(愛國者)和解后,近日朗科科技宣布,2004年7月訴索尼侵犯專利權的訴訟已經達成庭上和解,至此被稱為“中外知識產權第一案”的朗科訴索尼事件,正式告一段落。
              據了解,2004年7月,朗科以閃存盤基礎性發(fā)明專利被侵權為由,將索尼(無錫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索尼立即停止其對朗科閃存盤發(fā)明專利的侵權行為,同時索賠人民幣1000萬元。由于在此案之前,國際知識產權糾紛中一直都是跨國公司起訴國內企業(yè),而此案卻首開了國內企業(yè)起訴跨國公司之先河,因此被業(yè)界稱為“中外知識產權第一案”。然而在隨后的兩年多時間里,此案一直沒有明顯的進展,直至此次突然宣布和解。
              朗科公司總裁鄧國順表示,朗科已與索尼達成和解協(xié)議,同意友好解決彼此之間的法律糾紛,但他并未透露具體的和解金額以及細節(jié),他只是透露,朗科已制定了“專利保護三步走”的計劃,即專利申請、專利維權進而專利運營。他表示,目前朗科已走到了第三步,未來依靠專利授權朗科將獲得相當可觀的一部分收入。   

      阿爾卡特在美起訴微軟侵犯三項專利
      阿爾卡特近日在得克薩斯州地區(qū)法院對微軟提出起訴,指控微軟非法使用了阿爾卡特的專利。
              這些專利的編號是6,339,830、6,874,090、和6,661,799。 前兩個專利與“通訊網絡中確定的用戶身份識別服務”有關。這兩個專利分別是在2002年1月15日和2005年3月29日獲得批準的。 最后一個專利稱作“協(xié)調P2P應用通訊的方法和設備”,是在2003年12月9日獲得批準的。 
              阿爾卡特稱,微軟從美國提供在海外使用的組件。這些組件侵犯了阿爾卡特的上述專利,給阿爾卡特帶來了損失。 阿爾卡特曾就這些專利問題與微軟進行過接觸。阿爾卡特稱,微軟是故意侵犯這些專利的。阿爾卡特要求微軟賠償損失,要求法院向微軟下達禁止侵權的命令,并且要求微軟支付律師費。
      聯(lián)邦上訴法院維持原判 MPS不侵害凹凸科技專利權
      近日,Monolithic Power System,Inc.(簡稱“MPS”)發(fā)布新聞表示: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駁回英屬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公司(以下簡稱“凹凸科技”)的上訴,并維持美國聯(lián)邦地方法院所做的判決。原審判決認定 MPS 的產品不侵害凹凸科技有關冷陰極熒光燈管轉換器 (CCFL inverter) 技術的專利(美國專利證號 6,259,615)。上訴法院在判決中表示,根據凹凸科技所提證據,原審認定 MPS 產品不侵權的判決無誤,因此維持原判決。
             
      中芯國際近日在北京起訴臺積電 雙方糾紛再次升級
      中國中芯國際(SMIC)日前在北京一家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臺積電(TSMC)進行“不正當競爭”和“商業(yè)詆毀”。中芯國際是大陸最大的芯片代工商,而臺積電則是全球芯片代工行業(yè)的領軍企業(yè)。 
              上述行動標志著中芯國際與臺積電的訴訟戰(zhàn)進一步升級。雙方此前已在美國和臺灣法院進行了數(shù)輪交鋒。中芯國際的總部位于上海。 
              今年8月,臺積電在美國對中芯國際提起訴訟,控告中芯國際不正當使用商業(yè)機密,并違反了雙方于2005年1月簽訂的和解協(xié)議。雙方當時簽署該協(xié)議,旨在結束近三年的法律糾紛。 
              根據上述協(xié)議,雙方就中芯國際涉嫌盜用商業(yè)機密和侵犯專利權的問題達成和解,由臺灣人經營的中芯國際在6年內向臺積電支付1.75億美元和解金,并同意簽署一項交叉授權協(xié)議。 
              中芯國際否認自己存在任何違反上述和解協(xié)議的行為。它在北京的訴狀中控告臺積電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未進行事先警示和在無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在美國提起訴訟,散播“不實和誤導性的資訊,惡意詆毀中芯國際的信譽和聲譽?!?nbsp;
              臺積電拒絕就上述指控置評,稱它通過香港證交所(HKEx)的文件才獲知中芯國際已提起訴訟,目前尚未收到北京受理法院發(fā)出的任何法律文書。
      法國LACITY狀告上海拉夏貝爾商標侵權
      上海女裝品牌拉夏貝爾的英文標志LACITY因涉嫌侵犯商標權,法國的LACITY公司將其告上法院,而銷售商家匯金百貨、港匯廣場、狐貍城、友誼百貨等滬上8家知名商場成為連帶被告,并被訴賠償150萬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但由于法國提交的相關外文翻譯件并非通過指定機構翻譯,遭到了被告的反對,法官遂宣布休庭,擇日繼續(xù)審理此案。 
              法國LACITY公司在起訴書上稱,該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59年的法國知名服裝企業(yè),在國際上享有一定聲譽?!癓ACITY”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依據馬德里協(xié)定等相關國際法核準注冊的商標,屬于法國LACITY公司所有。今年6月,法國方面調查發(fā)現(xiàn),在上海匯金百貨、港匯廣場、友誼百貨等8家商場內,正在銷售大量“LACITY”品牌服裝,而宣傳廣告畫及店招上都顯示有“LACITY”字樣。 據了解,這些服裝都是由上海拉夏貝爾服飾有限公司制造。此外,在該公司的產品宣傳冊上,也頻繁出現(xiàn)“LACITY”字樣。 
              原告認為,該公司是“LACITY”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上海拉夏貝爾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生產以“LACITY”為商標的服裝、匯金百貨等8家商場銷售這些服裝,已經嚴重侵犯了該公司的注冊商標專有權。而且,這些商品售價低廉,價格、質量與法國“LACITY”的服裝存在較大差距,嚴重影響了法國“LACITY”的聲譽與企業(yè)形象。生產商、銷售商還擅自使用帶有“LACITY”字樣的店招、柜臺,并在各種宣傳廣告中大量使用,涉嫌不正當競爭。 
              庭審中,法國“LACITY”出示了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頒發(fā)的“LACITY”商標注冊證明。但包括拉夏貝爾公司在內的9被告均認為,這并不表示法國公司就享有“LACITY”服裝商標的專有權?!胺▏疽谥袊碛猩虡藱?,就必須向中國商標局提出申請,由該局辦理注冊證明?!鄙虾@呢悹柟痉矫娣Q,該公司于去年10月份向商標局遞交了“LACITY”注冊申請,但至今尚未獲得核準。目前,該公司是以非注冊商標的性質使用“LACITY”字樣。 
              對此,法國公司的代理律師指出,“LACITY”為國際商標,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已經根據國際商標注冊的相關規(guī)定,將“LACITY”商標的注冊文件寄送給中國商標局,在程序上,法國公司可以不用到中國注冊就能擁有相關權益,而事實上是我們注冊在先,所以對方再去申請怎么可能會被核準。
              而作為銷售方,匯金、港匯等8家商場在法庭上表示,商場在出租柜臺時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而且事先并不知道“LACITY”涉嫌侵權,所以商場方面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集佳動態(tài)                                                       

      集佳代理“電子開關蠟燭”專利無效案勝訴
      集佳案號:W04-43
              近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877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維持“電子開關蠟燭”專利權有效,由我公司專利代理人蔣常雪和孫長龍代理的專利權人一方獲勝。該專利專利權人為余雙侖,專利號為2003263793.4,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一方為深圳市虹峰興電子有限公司。
      集佳代理“鳳行天下PHOENIX AROUND THE WORLD及圖形”商標異議案獲勝
      集佳案號:UTL02128
              近日,國家商標局正式下發(fā)“鳳行天下PHOENIX AROUND THE WORLD及圖形”商標異議裁定書,我公司代理的晉江市求質東亞鞋服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異議人”)作為異議人一方,獲得了本案的勝利。
      被異議商標由中文“鳳行天下”、英文“PHOENIX AROUND THE WORLD”和圖形組成,指定使用在第25類“鞋、帽子、披肩、服裝”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751936商標由中文“龍行天下”和圖形構成,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等商品上。異議人認為,“龍行天下及圖”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與該商標屬于近似商標,且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如果被核準注冊,會使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產生誤認,因此提出異議申請,最終獲勝。
      集佳代理“百靈鳥”商標侵權訴訟案正式立案
      集佳案號:06集字137號
              11月21日,律所律師陳鎮(zhèn)代理貴州百靈制藥企業(yè)集團前往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正式啟動貴州百靈制藥企業(yè)集團訴吉林百靈文具廠的“百靈鳥”商標侵權訴訟案的司法程序。
       

      知識產權判例                                                      


      北京集佳訴泰州市海陵區(qū)集佳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薊門橋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于澤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徐曉恒,該公司職員,住海淀區(qū)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梁勇,該公司職員,住北京朝陽區(qū)建外大街22號賽特廣場7層
              被告泰州市海陵區(qū)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qū)錦繡華亭7號樓102室
              法定代表人潘小靜,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夏俊,江蘇泰州眾成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劉耀左,江蘇泰州眾成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集佳公司)與被告泰州市海陵區(qū)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州集佳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當日向雙方當事人郵寄送達了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舉證通知、應訴通知等訴訟文書。2006年11月1日,本院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集佳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曉恒、被告泰州集佳公司委托代理人夏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北京集佳公司訴稱,其公司成立于1994年,“集佳”字號持續(xù)使用至今。2000年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取得“1491858”號“集佳UNITALEN及圖”商標,原告在全國設有20多個分公司或辦事機構,服務范圍和對象覆蓋全國大部分地區(qū),其注冊商標已廣為相關公眾知曉,具有較高知名速和良好的商業(yè)信譽。被告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8日,與原告服務范圍和項目相同,被告登記使用的“集佳”字號與原告“集佳UNITALEN及圖”商標近似,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被告與原告具有關聯(lián)關系,其行為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限期變更“集佳”字號,賠償原告包括訴訟費及其它合理支出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10000元,并在《泰州日報》、《中國工商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被告泰州集佳公司庭審中答辯稱,被告企業(yè)名稱經工商部門依法核準,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名稱所顯示的地域范圍不同,雙方服務范圍以及原告注冊商標與被告服務標志亦不同,相關公眾不會誤認為原、被告之間具有關聯(lián)關系,也不會對商標注冊人與企業(yè)名稱所有人產生誤認或誤解;被告為新近設立的公司,對原告尚未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第1組(證據1-2),證明其享有“集佳UNITALEN及圖”注冊商標權利的證據:
              證據1,國家工商局核發(fā)的第1491858號商標注冊證及其2005年3月1日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變更證明各一份,證明原告是“集佳UNITALEN及圖”商標注冊人。
              證據2,原告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以及2003年7月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北京集佳專利商標事務所企業(yè)名稱變更為原告的證明各一份,證明企業(yè)名稱的演變以及原告對集佳字號的持續(xù)使用情況。
              第2組(證據3-92),證明“集佳”字號及涉案注冊商標知名度的證據:
              證據3-6,中華商標協(xié)會《會員通訊》總第90、100、112、124期上對商標代理機構2000年、2002年、2003年、2004年商標注冊申請量等的統(tǒng)計資料,證明除2000年原告商標申請件同行業(yè)排名第三外,其余三年均居同行業(yè)第一。
              證據7,2005年4月22日中華商標協(xié)會《關于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集佳”商標的說明》一份,證明原告“集佳”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證據8-92,《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工商時報》、《國際商報》、《中國商報》、《中國貿易報》、《法治日報》、《中國消費者報》、《第一財經日報》、《名牌時報》、《新京報》、《廣州日報》、《重慶晚報》、《電子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江蘇科技》、《慈溪家電》、《北京知識產權》、《中國知識產權》等報刊上的報道。刊載的文章以及出版的書籍,證明原告“集佳”商標及字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
              第3組(證據93-94),證明被告與其有競爭關系的證據:
              證據93,原告在各地所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律師事務所分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十六份,證明其業(yè)務覆蓋的地域范圍。
              證據94,2006年9月19日北京市國信公證處(2006)京證民字第12197號公證書一份,證明其在泰州地區(qū)亦擁有廣泛的客戶群體。
              第4組(證據95-98),證明被告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證據:
              證據95,被告泰州集佳市公證處(2006)泰州證民內字第408號公證書一份,證明被告以“集佳”名義開展商標代理服務的行為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證據97,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一份,證明該案被告的行為與本案被告類似,均應構成不正當競爭。
              證據98,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公證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發(fā)票,費用金額合計3057元。
      被告泰州集佳公司對其抗辯主張未提供證據。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在庭審中交被告質證。被告對上訴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據2中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證明,認為北京集佳商標專利事務所2003年7月8日變更為原告,而工商部門于同日出具名稱變更證明,到底是名稱變更還是其它原因,不清楚。對證據93,被告認為:1、根據原告所提交的證據,其在全國審理的分支機構只有十六家,而非所稱的20多家;2、真正能反映系原告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只有9家,在上海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分所與本案無關,其余的企業(yè)法人資格的六家不能證明是原告所設立。對證據98,被告認為其中北京至揚州、無錫至北京的兩張火車票與本案無關。
              本院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認定如下:
              關于證據2中北京市工商局出具的證明,根據中國商標協(xié)會《會員通訊》2000年、2002年以北京集佳專利商標事務所名義統(tǒng)計、而2003年、2004年則以原告名義統(tǒng)計各商標代理機構商標申請量之事實,可以佐證北京集佳專利商標事務所名稱變更為原告的事實,而其變更原因與本案無關。該證據來源合法,與本案亦有關聯(lián),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證據93原告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原告當庭表示其所設立分支機構的數(shù)量以其向本院提交的有關證據為準。參照《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可以設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號可以使用其所屬企業(yè)的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被告沒有提供其所認為的6家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以及北京集佳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不是原告所投資設立或與原告無關的相關證據,故本院對該證據的關聯(lián)性亦予以確認。關于證據98原告提供的2006年8月28日北京至揚州以及2006年8月31日無錫至北京的兩張火車票,結合原告于2006年8月29日向泰州市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之事實,本院認為從原告進行的相關行為及其在時空上的延續(xù)性考量,其與本案有關聯(lián),本院亦將在確定具體賠償數(shù)額時綜合北京至泰州往返火車票相應的票價予以考慮。對原告所舉證據97,被告雖未提出異議,但本院認為,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2006)榕民初字第87號案件與本案當事人不同、案件事實不同,對本院沒有拘束力,與本案案件事實亦無關聯(lián),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綜上,被告泰州集佳公司對原告北京集佳公司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對除證據97之外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
              根據原告北京集佳公司舉證、原被告雙方陳述以及本院認定的證據,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實:
              原告北京集佳公司成立于1994年,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為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版權代理(不含涉外);知識產權事務咨詢、培訓;商務信息咨詢。2000年12月14日,北京集佳專利商標事務所由“集佳中文文字”、西文“UNITALEN”及杯型圖案構成的“集佳UNITALEN及圖”商標或準注冊,注冊證號為第1491858號,核定使用的服務范圍為第42類:版權管理、專利實施,法律服務、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咨詢、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包裝設計等,注冊有效期限自2000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13日止。2005年3月1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該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原告。在對“集佳”字號以及“集佳”圖文組合商標使用中,原告在全國多家報刊上進行了大量的宣傳,并在吉林、河南、北京、上海以及無錫、杭州、深圳、重慶、廣州、東莞、青島、寧波、溫州、成都、武漢等省市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相關業(yè)務。在被告泰州集佳公司登記注冊地所屬的泰州市,原告北京集佳公司也擁有一批客戶。中國商標協(xié)會《會員通訊》公布的全國各商標代理機構2000年、2002年、2003年以及2004年商標注冊申請量的統(tǒng)計顯示,原告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量位序一直名列前茅。原告“集佳”圖文商標獲得相關公眾較高的認知度,其集佳字號亦具較高知名度。
              被告泰州集佳公司由兩名自然人股東發(fā)起,于2006年5月8日成立,公司注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為商標代理(涉及國家專項審批規(guī)定的,辦理審批后方可經營)。
              2006年8月29日,原告向泰州市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當日,原告員工向被告公司咨詢商標注冊事宜,被告工作人員進行了解答,并向原告員工遞交了被告公司簡介等資料。隨后,原告員工拍攝了被告公司住所門牌及外墻含企業(yè)名稱及企業(yè)經營范圍等內容的廣告照片各一份。公證機關對上述活動進行了公證,并于9月4日出具(2006)泰州證民內字第408號保全證據公證書。此次公證費用為1000元、照片拍攝費用為46元。原告此行住宿費用為270元。
              2006年9月11日,原告向北京市國信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當日,公證機關對從中國商標網采集原告代理并已辦理商標注冊的泰州地區(qū)客戶名單的過程以及客戶相關資料制作了現(xiàn)場工作記錄。9月19日,公證機關出具的(2006)京國證民字第12197號公證書。此次公證費用為1000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泰州集佳公司將“集佳”文字登記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是否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并因此產生相關民事法律責任。
              本院認為,本案原告北京集佳公司對“集佳”字號已持續(xù)使用十余年,“集佳”文字構成“集佳”圖文商標具有識別顯著型的主要部分,該商標2000年獲準注冊,2005年受讓于原告,而被告泰州集佳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故原告對“集佳”圖文商標享有在先權利。多年的經營中,原告北京集佳公司通過多種形式對其公司以及“集佳”組合商標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公司2000年、2002年、2003年、2004年商標注冊申請代理量排名均居同行業(yè)前列,北京集佳公司及其“集佳”組合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已具較高的知名度。原告北京集佳公司“集佳”組合商標核定的服務范圍及公司經營范圍均涵蓋被告泰州集佳公司商標代理的經營范圍,兩者屬于同行業(yè)經營者,被告應當知道“集佳”是原告北京集佳公司享有在先權利的注冊商標的組成部分和字號,同時,“集佳”由“集”和“佳”兩個單字組成,并非中文口語或者書面語言中常用或者固定搭配的詞組,但其仍將與“集佳”完全相同的文字登記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純屬巧合之說顯然沒有說服力,而其利用原告多年經營并享有較高知名度的商譽推銷自己的服務、擠占他人市場份額的目的卻顯而易見,故其主觀上存在故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原告北京集佳公司有廣泛的服務區(qū)域范圍,在全國多個省市均設有分支機構,在本市亦擁有一批客戶,被告泰州集佳公司以“集佳”名義從事商標代理服務,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與原告之間有關聯(lián)關系產生誤認,對雙方所提供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因此,本案被告泰州集佳公司的行為對原告北京集佳公司顯屬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被告泰州集佳公司之企業(yè)名稱系依法核準、雙方經營的地域范圍、服務范圍以及原告注冊商標與被告服務標志均不相同,不會引起相關公眾誤認或誤解,以及被告系新設公司尚未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之辯稱意見,本院認為,企業(yè)名稱權的設定與行使,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權利原則和禁止混淆原則。本案被告公司名稱雖經工商登記程序取得,但其登記取得行為本身存在瑕疵,即有前述主觀上“搭他人便車”之故意,且被告服務項目與原告部分服務項目相同,原告“集佳”圖文商標中“集佳”文字是其中具有顯著性的主要部分,被告名稱權的行使必然引起相關公眾產生某種誤認或混淆,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對被告泰州集佳公司使用“集佳”字號的行為必須予以法律規(guī)制。因此,對被告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泰州集佳公司應承擔的侵權民事責任的種類,本院認為,被告行為對原告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故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立即停止在其企業(yè)名稱中使用“集佳”字號,并應向其原名稱核準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故對原告判令被告停止侵權、限期變更“集佳”字號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應否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本院認為,被告行為客觀上足以引起相關公眾對原、被告之間有關聯(lián)關系以及對雙方各自所提供的服務產生誤認或混淆,故應由被告消除因其自身行為給原告帶來的不利影響。至于消除影響的范圍,因原告并未提供被告在其住所地范圍開展業(yè)務之外進行其它宣傳的證據,故本院本著由被告在同等范圍內消除影響的責任承擔原則,責令被告在《泰州日報》上刊登有關聲明以消除影響,而對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在《中國工商報》上刊登聲明之訴請不予采納。關于賠償損失問題,原告北京集佳公司請求適用法定賠償原則,本院予以采納。并酌定被告賠償?shù)慕痤~為人民幣10000元。本院綜合了以下因素:(1)被告泰州集佳公司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2)侵權行為性質;(3)原告公司可能遭受的損失;(4)原告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對原告為公證保全而支出的火車交通費用,本院參照北京至泰州往返硬臥票價(單程291元/人x2)確定。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第(七)、第(九)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泰州市海陵區(qū)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企業(yè)名稱中之“集佳”字號。
              二、被告泰州市海陵區(qū)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原名稱核準登記機關辦理“集佳”字號變更登記。
              三、被告泰州市海陵區(qū)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泰州日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內容須經本院核查)。
              四、被告泰州市海陵區(qū)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
              案件受理費800元,其它訴訟費用200元,合計1000元,由被告泰州集佳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在履行本判決第四項給付義務時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800元,其它訴訟費200元,合計1000元,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