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法國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訴博內特里服飾(深圳)有限公司、義烏市新一派服飾有限公司和銷售假名牌的李某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進行了一審判決。三被告共賠償原告77萬元人民幣。
據(jù)原告的代理人,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律師介紹,法國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是在法國依法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在中國商標局注冊了“MONTAGUT”、“夢特嬌”文字商標和花圖形商標,商標專有權現(xiàn)在仍然在有效期內,該商標在中國大陸久負盛名,已成為知名商標。而被告使用與原告花圖形注冊商標近似的花圖形,并同時突出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夢特嬌”相同字樣的標識。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犯,并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判定,三被告的涉案行為分別構成了對原告“花圖形”、“夢特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并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三被告應立即停止涉案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共計77萬元。
近日,由中國專利保護協(xié)會和日本知識產權協(xié)會共同舉辦的“中日企業(yè)合作與知識產權論壇”在上海召開。
中國政府對知識產權工作高度重視,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日益增強。隅丸優(yōu)次在致詞中說,中國正在舉國上下致力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中國專利保護協(xié)會的建立就足以說明中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近300名中國企業(yè)和日本企業(yè)的代表出席了論壇。
中國4月底出臺新法規(guī) 強力打擊互聯(lián)網(wǎng)侵權行為
據(jù)中國官方媒體新華社4月27日報道,中國將很快制定新的法規(guī),以此打擊和制止侵犯網(wǎng)絡版權的行為。新華社援引國家版權總局副局長閻曉宏的話稱,新的法規(guī)《網(wǎng)絡版權保護管理措施》將于4月底出臺。
由于受到美國及其它多數(shù)貿易伙伴的壓力,中國擬將制定一系列措施來打擊各種侵犯版權、商標權入其它知識產權的行為。
閻曉宏在周二的北京新聞發(fā)布會上稱:“那些提供盜版信息的網(wǎng)站應當對網(wǎng)絡侵權的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但那些被動地傳播此類信息的網(wǎng)絡服務提供商將免予懲罰?!?BR> 據(jù)稱,中國政府在承諾進一步加強執(zhí)行反盜版法時,也承諾將對那些未經(jīng)授權的網(wǎng)站采取嚴厲手段。
新華社援引中國信息產業(yè)部的數(shù)據(jù)表明,截至2004年底,中國已有60萬個網(wǎng)站,但其中只有8千個網(wǎng)站是經(jīng)注冊的合法網(wǎng)站。但至目前為止,如何執(zhí)行相關新法規(guī)的詳細情節(jié)還未透露。
4月21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發(fā)表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進展》白皮書,總結了我國近10年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并承諾中國政府將繼續(xù)認真履行自己承擔的保護知識產權國際義務。
這是我國第二次發(fā)表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白皮書列舉大量數(shù)據(jù)和事實,從專利商標版權保護等九方面闡述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進展,在最近10年中,我國共收繳侵權盜版復制批品3.5億件,侵權案件結案近5萬起。
隨著我國投資環(huán)境的不斷改善,外國在我國申請和注冊商標的數(shù)量不斷增長。1979年前,來我國注冊商標的國家或地區(qū)僅為20個,注冊商標總計5130件;到2004年底,來中國注冊商標的國家或地區(qū)已增加到129個,累計注冊商標達40.3萬件,比1979年增長近79 倍,約占中國注冊商標累計總量的18%。
2005年4月1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尹新天在中關村知識產權保護論壇上首次披露,我國正在制定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戰(zhàn)略,并提出了六項重要目標,將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起到積極的推進和指導意義。
今年初,國務院確定了制定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戰(zhàn)略的設想,目前,該項戰(zhàn)略正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具體研究制定。
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戰(zhàn)略的目標是:
第一,建立比較完善的符合中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和政策體系,為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提供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環(huán)境;
第二,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全工作體系,大幅度提高我國社會主義審批、管理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明顯提高,市場經(jīng)濟按秩序明顯改善;
第三,大幅度提高市場經(jīng)濟主體,也就是企業(yè)的創(chuàng)新能力和利用知識產權參與市場競爭,尤其是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能力,形成一批競爭力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知名品牌的大公司和大企業(yè);
第四,要基本完成努力自主,技術先進,功能完善,能夠全面滿足社會主義審批知識產權業(yè)務的和宏觀管理需要,能夠為社會提供良好服務的信息檢索和分析的平臺;
第五,要培養(yǎng)一支宏大的、高素質的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管理實施和保護的工作隊伍,擁有一批研究能力強,精通知識產權國際規(guī)則和實務能力的高級人才;
第六,要改善知識產權國際環(huán)境顯著提高我國在知識產權國際規(guī)則的調整和改革過程中的影響力,能夠切實維護我們的根本利益,經(jīng)濟安全和國家利益。
擁有“長城牌”商標的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認為北京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侵犯了自己的長城商標專有權,向兩個民辦企業(yè)提出了1億元的索賠額。4月20日下午,此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北京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中糧集團經(jīng)濟損失1500余萬元。中糧集團隨即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判決結果。
中糧集團在起訴中稱,其下屬公司在1974年就獲得了長城文字和圖形商標的注冊。從2002年秋季開始,中糧集團發(fā)現(xiàn)被告開始使用“嘉裕長城”的商標,制造和銷售各種葡萄酒,被告還將原告的注冊商標“長城”(圖形商標)作為其制造和銷售各種葡萄酒包裝瓶貼的主要構圖。
而在庭審中,兩被告認為自己并沒有侵犯“長城”的商標權。1999年5月21日,他們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嘉裕長城及圖”商標,2001年商標局經(jīng)初審后對該商標進行了3個月的公告。因中糧集團提出異議,商標局對該商標進行再審,但目前仍沒有明確答復,也就是說“嘉裕長城及圖”商標是否會準予注冊尚不可知。而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未經(jīng)注冊的商標企業(yè)也可以使用。
美國星巴克擁有的“星巴克”商標權,能否對抗上海星巴克先取得的企業(yè)名稱權,取決于前者擁有的中文“星巴克”商標是否屬于馳名商標。4月29日,二中院開庭審理了美國星源公司狀告上海星巴克咖啡館有限公司商標侵權一案。
發(fā)源于美國西雅圖的Star-bucksCoffee,是全球第一大咖啡零售業(yè)者,目前在全球已有超過6500家門店。1998年,Starbucks進入臺灣市場,,授權臺灣統(tǒng)一集團經(jīng)營,被翻譯成“星巴克”。2000年5月,美國星巴克開始進入上海市場,目前在上海已經(jīng)開出38家門店。而在此之前,在虹橋路上已經(jīng)有了一家“上海星巴克咖啡館”,開辦這家咖啡館的,正是上海星巴克咖啡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星巴克”)。2003年7月,上海星巴克在南京路又開了一家咖啡館,并醞釀發(fā)展更多的連鎖店。此舉引起了美國星巴克的不滿。同年12月,美國星巴克以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上海星巴克告上法院,一場圍繞“星巴克”名稱使用的紛爭正式拉開帷幕。
在法庭上,美國星巴克認為,上海星巴克將其所有的“星巴克”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字號,將該字號突出使用在其咖啡館的多種物品上,同時在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與“星巴克”中英文和圖形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會使顧客混淆兩家企業(yè),屬于“搭便車”行為。而上海星巴克則辯稱,他們是在1999年通過注冊取得企業(yè)名稱時,美國星巴克中文“星巴克”的商標還沒批下來呢,且兩家無論在裝修風格、消費定位和企業(yè)標志上都迥然不同?,F(xiàn)美國星巴克依據(jù)所有的商標權,要求禁用上海星巴克在先取得的企業(yè)名稱,缺乏法律依據(jù)。
對于上海星巴克的答辯,美國星巴克也做了充分的準備,他們在訴訟請求中,首先要求確認“星巴克”中英文和圖形商標為馳名商標,為此他們向法院提供了數(shù)千頁的證據(jù)材料。因為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馳名商標應當受到比普通商標更高的特殊保護。也就是說,如果中文“星巴克”是馳名商標,商標權將有可能對抗上海星巴克的企業(yè)名稱權。上海星巴克則認為,“STARBUCKS確實很有名,但中文‘星巴克’則根本達不到馳名的地步”。
在法庭審理后,雙方均明確表示拒絕協(xié)調。法院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宣判。
近日,江蘇省某律師事務所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遞交了在第32類的可樂、果汁、礦泉水等10種非酒精飲料產品注冊“阿?!毙蜗笊虡说纳暾垼伺e針對的是可口可樂(中國)飲料有限公司利用“阿?!毙蜗蟮囊幌盗袕V告宣傳。
據(jù)該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介紹,可口可樂在中國內地使用“阿?!毙蜗笞鰪V告已有三四年。今年春節(jié)期間,可口可樂在多家電視臺播出《阿福金雞舞新春》的廣告片,與無錫傳統(tǒng)“阿?!鄙碇t色小肚兜、頭頂一小撮頭發(fā)、手捧金獅的形象幾乎相同,不同的是舞起的是由可口可樂易拉罐組成的“金雞”。
有著深厚文化底蘊的無錫泥人“阿?!保涮煺婊顫姷男蜗笊钍墚?shù)厥忻窈秃韧馊耸康南矏?,作為無錫城市的一張名片已享譽全球。盡管其形象不盡相同,但基本造型都是一個或一對胖娃娃,頭戴牡丹花、胸佩長命鎖、身穿五福襖或紅肚兜、懷抱大青獅,分別代表富貴、長壽、驅邪等吉祥含義,從內容到形式都緊扣“福”字。該律師事務所律師稱,盡管目前無錫市政府尚沒有追究可口可樂公司的責任,但并不意味著該公司沒有侵犯“阿?!毙蜗蟮闹鳈?。事實上可口可樂公司未經(jīng)無錫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同意,以盈利為目的長期使用深受國人喜愛的“阿?!睘榇匀耍亚址钢鳈?。
該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坦言,他們注冊“阿福”形象商標有與可口可樂搶先之意,因為該公司目前還未在中國內地申請注冊“阿?!鄙虡恕<偃缈煽诳蓸纷猿晒?,著作權與商標權分屬無錫市政府和可口可樂公司,問題就變得紛繁復雜。如錦程律師事務所注冊成功后,其他公司不經(jīng)授權就不能再用“阿?!弊鲂麄?。該律師事務所希望通過此舉引起政府重視,進而注冊所有類別的“阿?!毙蜗笊虡恕?BR> 據(jù)有關人士介紹,中國加入WTO后,不少世界知名公司逐步發(fā)力搶占中國市場,并在廣告中借用我國人民喜聞樂見的傳統(tǒng)藝術、民族文化亮點推銷產品,像可口可樂與“阿?!贝颉安吝吳颉敝惖陌咐⒎巧贁?shù),包括立邦漆的“中國龍”、豐田車的“中國石獅”等,這不能不引起國內企業(yè)家的高度警覺和嚴密防范。
惠普和EMC周一宣布,他們已經(jīng)簽署了一項為期五年的交叉授權協(xié)議,結束了他們之間持續(xù)了四年的法律糾紛。這個和解協(xié)議要求惠普向EMC支付3.25億美元的“差額”。
這兩家公司表示,惠普將購買EMC的軟件用于惠普的產品中或者轉售?;萜罩Ц兜倪@筆費用在今后的五年中將得到滿意的回報?;萜瞻l(fā)言人Ryan Donovan稱,惠普公司內部已經(jīng)在使用EMC的VMware軟件,并且把這種軟件轉銷給惠普的客戶。他們使用我們的一些產品,我們也使用他們的產品。
EMC在2000年起訴存儲管理軟件公司StorageApps,指控該公司侵犯了EMC有關制作系統(tǒng)文件“鏡像”副本的技術專利。惠普在2001年收購了StorageApps公司,從而成為了這個法律糾紛的被告。2002年,惠普對EMC提出了報復性的反訴,指控EMC的Symmetrix、Clariion和TimeFinder等產品侵犯了惠普的七項技術專利。EMC對此發(fā)起了一系列的反擊,隨后惠普又進行了第二次起訴。雙方法律糾紛的案子原來預計在2005年開始審理。
去年,在EMC起訴StorageApps的案子中,陪審團的裁決結果是惠普敗訴。惠普同意進入進入裁決程序,判定如何賠償。但是,惠普對這個裁決提出了上訴。本周一雙方達成的和解將結束雙方在專利問題上的全部法律糾紛,雙方撤銷了起訴并且都沒有承認自己的過錯。
這兩家公司表示,這個和解協(xié)議將擴大和增強雙方的合作以及轉銷協(xié)議。
蘋果公司已經(jīng)受到了商標侵權起訴,它被指控新發(fā)布的代號為Tiger 的Mac 操作系統(tǒng)侵犯了網(wǎng)絡計算機零售商Tiger Direct的商標權。
Tiger Direct在本周四向美國佛羅里達州聯(lián)邦地方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法院在下周二召開聽證會時發(fā)布臨時性的禁令。無論Tiger Direct 是否能夠勝訴,這一起訴都會對蘋果的Mac OS X 10.4 營銷產生不利影響。
蘋果計劃在本周五下午6 點鐘正式發(fā)布Tiger ,并在各個零售店舉行盛大慶?;顒印1M管也是蘋果的零售商,但Tiger Direct不會參與慶?;顒?。
Tiger Direct在其起訴書中表示,蘋果對其商標權的侵犯有著意義深遠的影響。它說,蘋果使用“Tiger ”已經(jīng)影響到了互聯(lián)網(wǎng)搜索引擎中的搜索結果,此前,在搜索“Tiger ”這一詞匯時,搜索結果中Tiger Direct是唯一的計算機、計算機軟件、與計算機相關產品供應商, Tiger Direct總是出現(xiàn)在這一搜索結果的前三位。
Tiger Direct表示,但目前,蘋果的Tiger 操作系統(tǒng)排在了雅虎、MSN 搜索結果中的第一位,在Google的搜索結果中也會出現(xiàn)大量的與Tiger 操作系統(tǒng)相關的條目。Tiger Direct指出,隨著其它蘋果零售商開始銷售Tiger 操作系統(tǒng),與計算機相關的“Tiger ”搜索結果方面,競爭將更激烈。
Tiger Direct要求法院永久性地禁止蘋果在未來的產品中使用“Tiger ”這一詞匯,并要求蘋果賠償75000 美元。
信息產業(yè)部官員近日表示,為了進一步加大國家政府的軟件正版化力度,全國地市縣級機關部門將在今年內全部實現(xiàn)軟件正版化。此前,于去年6月開始的省級政府軟件采購已基本完成,全國共采購正版軟件41萬套,其中國產操作系統(tǒng)、辦公和殺毒軟件占據(jù)了整體采購份額的七成。國產軟件在政府采購中全面勝出,得益于民族軟件的成熟與水平提升,更得益于政府為促進民族產業(yè)發(fā)展,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堅定決心。
近日,美國一聯(lián)邦地方法院裁決,一家知識產權廠商因日立公司、日立美國公司、瑞薩Renesas科技美國公司侵犯其一項專利而獲得了8650萬美元的賠償。
代理Translogic科技公司打這場官司的律師杰弗里表示,Translogic公司將于本周三與被告對簿公堂,要求禁止在美國銷售侵權產品——日立公司的SH-4、SH-3 SuperH微處理器。
在經(jīng)過三天的審理后,一名法官在5月6日做出了Translogic公司獲得8560萬美元賠償?shù)牟脹Q。這名法官還發(fā)現(xiàn),日立公司還誘惑其二家客戶——世嘉、卡西歐侵犯了Translogic公司的產權。世嘉、卡西歐在美國銷售的產品使用了SH-4、SH-3 SuperH微處理器。
杰弗里表示,此前,法院已經(jīng)裁決SH-4、SH-3 SuperH微處理器侵犯了Translogic公司的Transmission Gate Series Multiplexer專利。Translogic公司在1999年起訴了日立公司。
原告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 S.A.R.L.),住所地法蘭西共和國格里華倫市共和國大街1001號。
法定代表人羅格 · 皮埃爾,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博內特里服飾(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西鄉(xiāng)鎮(zhèn)固戍塘中工業(yè)區(qū)8號。
法定代表人朱萬榮,董事長。
被告義烏市新一派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義烏市蘇溪工業(yè)區(qū)人民路502號。
法定代表人胡永弟,董事長。
被告李祖鵬,男,漢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北京市豐臺區(qū)大紅門服裝商貿城市場個體攤位經(jīng)營者。
原告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訴稱:原告是在法國依法注冊成立的公司,在中國注冊了“夢特嬌”文字商標和花圖形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25類服裝、鞋、帽、頭飾等,且上述商標已成為知名度極高的商標,同時原告商品上的包裝裝潢——花圖形+橫列式字母+橫列式綠色或紅色線條的組合,是原告特有且知名度的包裝裝潢。由被告深圳博內特里公司作為案外人法國夢特嬌(香港)國際集團發(fā)展有限公司的中國總代理,由被告新一派公司生產及銷售、被告李祖鵬銷售的服裝,在內外包裝、吊牌、防偽標簽、扣粒、衣物左胸織圖、衣領織帶、交易文書、名片、廣告資料上使用了與原告花圖形注冊商標相近似的花圖形,并同時突出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夢特嬌”相同字樣的標識,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犯。同時,上述服裝的包裝、裝潢、標簽等仿冒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標簽,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并且被告使用的商品防偽標簽上完全直接冒用了原告的法文企業(yè)名稱,被告深圳博內特里公司還直接冒用了原告的中文企業(yè)名稱,構成對原告企業(yè)名稱權的侵犯。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三被告立即停止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業(yè)名稱權的行為;4、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150萬元。
被告深圳博內特里公司辨稱:我公司沒有與其他二被告實施共同侵權的行為,原告請求我公司與其他二被告共同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150萬元沒有依據(j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新一派公司辨稱:我公司只生產襯衣,不生產毛衫等其他服裝,李祖鵬銷售的服裝不是我公司生產的,故該商品是否侵權與我公司無關。本案三被告之間互不相關,既沒有共同侵權的故意,也沒有共同侵權的行為,因此,原告認為本案三被告是共同侵權,完全錯誤。我公司從2004年1月開始試生產“名利成”牌襯衣,商標標識、吊牌、包裝等均是參照深圳博內特里公司原有的樣式制作,制作不久就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侵權而被查封、處罰,立即停止了生產與銷售。故我公司根本沒有取得利潤,反而有很大的虧損,所以原告請求我公司與其余二被告共同賠償150萬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李祖鵬辨稱:首先,原告主張由我銷售的產品侵犯了其商標權,并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不能成立。其次,我是在看到法國夢特嬌(香港)國際集團發(fā)展有限公司的招商廣告,并看到了其代理商出具的該公司及深圳博內特里公司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及商標注冊證等合法手續(xù)后,才開始銷售其毛衫產品,成為特許經(jīng)銷商。我并不知道銷售的產品可能存在侵犯他人商標權的情況,故我不應承擔與其他二被告共同的賠償責任。原告所提150萬元的賠償額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我的訴訟請求。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材料:
1、第577537號“夢特嬌(繁體)” 文字商標注冊證及該商標核準續(xù)展證明、第795657號“花圖形”圖形商標注冊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出具的第1126662號“MONTAGUT及圖”、第253489號“MONTAGUT及圖”組合商標注冊證明等材料;
2、原告生產的服裝產品、包裝物、服裝上所使用的吊牌、防偽標貼等材料;
3、《中國工商報》及《北京青年報》刊載的原告產品防偽方法、致仿冒者的嚴重聲明等材料;
4、《中國服飾報》、《服裝時報》等有關原告“夢特嬌”品牌服裝銷售情況的報道;
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豐臺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昌市東湖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6、原告產品在《世界時裝之苑》等多家報刊上所做廣告宣傳報道的材料;
7、報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原告的“夢特嬌(繁體)”、“花圖形”及“MONTAGUT”注冊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的2004年11期《中華商標》雜志、2004年11月18日《中國工商報》;
以上證據(jù)材料證明原告是“夢特嬌”文字商標、“花圖形”商標、“MONTAGUT及圖”組合商標的專用權人,原告的“夢特嬌”文字商標、“花圖形”商標為馳名商標,原告的夢特嬌品牌的服裝產品為知名商品、原告享有法文及中文企業(yè)名稱權。
8、北京市第二公證處出具的(2003)京二證字第24007號《公證書》;
9、北京市第二公證處出具的(2004)京二證字第26342號《公證書》;
10、深圳博內特里公司進行廣告宣傳的2003年8月22日的《中國服飾報》;
12、深圳博內特里公司使用的服裝吊牌;
13、香港高等法院對法國夢特嬌(香港)國際集團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判令;
14、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二中民初字第4399號民事判決書;
15、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24號民事判決書;
16、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工商檢字(2004)第23B號《扣留財務通知書》;
以上證據(jù)材料證明三被告實施了侵犯原告的商標權及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使用原告企業(yè)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況。
17、公證費發(fā)票;
18、原告于各地打假過程中查獲的侵權產品數(shù)額一覽表;
以上證據(jù)材料證明原告的索賠依據(jù)。
被告深圳博內特里公司沒有提交證據(jù)材料。
被告新一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2003年12月1日,新一派公司與深圳博內特里公司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證明新一派公司使用“名利成”圖文組合商標是被深圳博內特里公司許可的;
2、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工商案(2004)39號《處罰決定書》,證明其銷售的產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情況;
3、刊登“法國夢特嬌服裝集團”或“法國夢特嬌亞太發(fā)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公司宣傳廣告的多份《中國服飾報》,證明在市場上有多家公司使用“夢特嬌”文字或“花圖形”。
被告李祖鵬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
1、圳博內特里公司及法國夢特嬌(香港)國際集團發(fā)展有限公司工商檔案查詢資料;
2、第1393099號“名利成”注冊商標檔案查詢資料;
3、“名利成”商標公告;
4、2003年8月22日刊登有法國夢特嬌(香港)國際集團發(fā)展有限公司招商廣告的《中國服飾報》;
5、法國夢特嬌(香港)國際集團發(fā)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博內特里公司提供給李祖鵬的經(jīng)營手續(xù)二份和特約經(jīng)銷商授權證書;
6、李祖鵬的完稅證。
以上證據(jù)證明李祖鵬銷售的服裝系合法取得。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法庭質證。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上述事實還有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第一、關于三被告的涉案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夢特嬌”、“花圖形”、“MONTAGUT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問題。
原告作為“夢特嬌”、“花圖形”、“MONTAGUT及圖”注冊商標專用人,其所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我國法律的保護。
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未經(jīng)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本案三被告生產、銷售的涉案產品為服裝,與原告主張的三個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第25類商品為同類商品。被控侵權產品在服裝上、吊牌等服裝附屬物上、包裝物上所使用的花圖形,與原告的“花圖形”注冊商標僅在葉子的形狀上略有差別,構成近似。侵犯了原告依法對“花圖形”商標享有的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深圳博內特里公司雖取得了法國夢特嬌(香港)國際集團發(fā)展有限公司給予其“名利成”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而新一派公司又取得了深圳博內特里公司給予其“名利成”商標的使用許可,但該二被告在其服裝上、服裝吊牌等附屬物上、包裝物上并沒有使用或沒有規(guī)范使用“名利成”商標,而是單獨使用或突出使用了與原告“花圖形”商標相近似的花圖形,故該二被告的上述行為不屬于對“名利成”商標的使用。
李祖鵬在天雅木樨園服裝大廈2095號攤位前放置的廣告牌上使用的“法國夢特嬌”的文字,以及深圳博內特里公司、李祖鵬在發(fā)票上所寫的“夢特嬌”的文字,與原告享有的“夢特嬌(繁體)”商標構成近似,此行為侵犯了原告依法對“夢特嬌(繁體)商標享有的專用權,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關于三被告的涉案行為是否屬于對原告所主張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仿冒,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是法蘭西共和國的一家公司。法蘭西共和國與我國同為《巴黎公約》及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因此,我國法律給予原告制止不正當競爭的保護。根據(jù)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guī)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法院在認定知名商品時,應以該商品在相關的市場領域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條件,根據(jù)該商品的質量、銷售時間、銷售地域、市場份額、廣告宣傳、在相關消費者中的信譽度等因素綜合判定。依據(jù)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原告夢特嬌品牌的服裝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較高,且原告對該產品進行了大量宣傳,該產品具有一定知名度,應認定為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受我國法律保護,未經(jīng)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
依據(jù)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原告于1998年即在相關廣告宣傳中確定了以紅花綠葉“花圖形”、黑色“MONTAGUT”文字、綠色或紅色橫條、橫條上有“PARIS”文字的組合圖案作為其產品的標識,并在其產品包裝上、廣告宣傳材料等處廣泛使用,該組合圖案作為原告產品包裝的裝潢,其相關文字、圖案、色彩及其組合等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設計,屬于該產品所特有的裝潢。而被告深圳博內特里公司及新一派公司受讓取得“名利成”商標的使用權是在原告使用其特有的包裝裝潢之后,經(jīng)比對,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包裝物上、吊牌等服裝附屬物上、服裝領口織帶等處使用的由紅花綠葉圖形、黑色“MONTAGUT”文字、綠色橫條、橫條上有“HIGH QUALITY”文字共同組成的組合圖案或與此相近似的、僅在文字或色彩上稍加變化的組合圖案裝潢與原告涉案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在構圖、色彩等方面相近似,造成了與知名商品的混淆,足以使購買者產生誤認。因此,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裝潢屬于對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仿冒,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三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其防偽吊牌所使用的紙張、金屬線裝飾、彩色線型花紋圖案裝飾等也為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的依據(jù)不足,對此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關于三被告使用“法國夢特嬌(香港)國際集團發(fā)展有限公司”的企業(yè)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問題。
三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服裝包裝物上、吊牌等服裝附屬物上、廣告宣傳材料上等多次使用“商標持有人:法國夢特嬌(香港)國際集團 發(fā)展有限公司”文字,雖然“法國夢特嬌(香港)國際集團發(fā)展有限公司”系案外人的企業(yè)名稱,而該企業(yè)確實為“名利成”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但該企業(yè)名稱中的企業(yè)字號部分為“夢特嬌”三字,與原告“夢特矯”文字商標僅為簡體字與繁體字之分,構成近似,被告使用該企業(yè)名稱明顯有“搭便車”的故意,使購買者誤認為其生產、銷售的服裝是法國夢特嬌服裝品牌的系列產品,故本院認定三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關于被告深圳博內特里公司、李祖鵬使用原告法文企業(yè)名稱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
因法蘭西共和國與我國同為《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原告的企業(yè)名稱在該聯(lián)盟的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無須申請或注冊。因此,原告有權就其法文企業(yè)名稱在我國主張權利,其所主張的權利應當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依據(jù)本案已查明的事實,被告深圳博內特里公司生產、銷售、李祖鵬銷售的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防偽吊牌上帶有原告的法文名稱,系對原告法文名稱的不當使用,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商業(yè)原則,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二被告應對此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關于深圳博內特里公司使用“博內特里”作為企業(yè)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問題。
原告以“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作為其中文企業(yè)名稱,自1991年起即使用該中文 企業(yè)名稱在我國申請商標、從事商業(yè)活動及商業(yè)宣傳,故原告該中文企業(yè)名稱應與其法文的企業(yè)名稱同樣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被告深圳博內特里公司的成立時間為2003年,晚于原告使用“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這一中文企業(yè)名稱的時間。而深圳博內特里公司使用與原告中文企業(yè)名稱中前半部分完全相同的“博內特里”一詞作為其企業(yè)字號,容易引起消費者對其生產、銷售的服裝商品的制造者產生誤認,深圳博內特里公司也沒有舉出證據(jù)證明該公司有其他特別含義,故其行為侵犯了原告在先享有的企業(yè)名稱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關于被告深圳博內特里公司及被告新一派公司是否存在共同侵權行為的問題。
原告主張深圳博內特里公司與新一派公司有委托加工關系,并為關聯(lián)企業(yè),故二被告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但原告未就此舉出相應證據(jù),從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看,原告通過北京市第二公證處、浙江省杭州市公證處公證購買的服裝均未標明生產者為新一派公司,李祖鵬也不承認其銷售的服裝是從新一派公司進的貨,所以,原告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但本院確認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處的服裝為新一派公司生產、銷售。新一派公司否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處的服裝中除襯衫以外的服裝是由其生產的,但其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對此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據(jù)此,本院認為被告博內特里公司及被告新一派公司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關于被告李祖鵬銷售侵權商品的責任認定問題。
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有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祖鵬雖銷售的是深圳博內特里公司的服裝,也提交了《特許經(jīng)銷商授權證書》等文件,但沒有提交其銷售的服裝的進貨憑證等證據(jù)材料,也不能證明該商品的提供者,故本院不能認定李祖鵬銷售的服裝系合法取得,故李祖鵬應承擔停止銷售、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綜上,三被告的涉案行為分別構成了對原告“花圖形”、“夢特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并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本案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法律責任的主張,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而對三被告已經(jīng)生產或銷售的數(shù)額及獲利情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未全部查清,故原告所提賠償請求的依據(jù)、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全部采納。
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五條(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博內特里服飾(深圳)有限公司、義烏市新一派服飾有限公司、李祖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二、博內特里服飾(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在從事與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花圖形”、“夢特矯”、“MONTAGUT及圖”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的經(jīng)營活動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博內特里”字樣的企業(yè)名稱;
三、博內特里服飾(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四十萬元及因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二千五百三十一元;
四、義烏市新一派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及因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五、李祖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二萬元;
六、駁回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2005年4月25日,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訴博內特里服飾(深圳)有限公司、義烏市新一派服飾有限公司、李祖鵬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戴福堂律師到法院領取判決。
2005年5月11日,縱橫二千有限公司訴國家商評委,對商評委對“G2000”的商標裁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張亞洲律師、景燦作為縱橫二千公司的代理人,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參加了該案的開庭審理過程。
2005年5月11日,李彥華被訴欠款案(二審)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江早云律師作為李彥華的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